近來我國盛行藥草療法與民間療法 。 婦人雜誌或娛樂雜誌中 。 常載有種種和漢藥之方劑 。 與其用法 。 加以普通說明 。 某種藥草可治心臟病 。 某種藥草可治喘息 。 但讀者果依言服用 。 往往發生極危險之事 。 蓋藥性往往有急烈作用者 。 有危險作用者 。 有中毒性者 。 苟對於藥草之服用 。 不能充分注意 。 必致陷於濫用藥草之弊 。 是故對於藥草療法 。 其單純的或普通的說明 。 實新聞雜誌記事者應有之責任也 。
例如朝鮮朝顏 。 別名曼陀羅華 。 或名狂人茄子 。 此種植物 。 含有阿禿洛併成分 。 只可適量的用於喘息 。 腹痛 。 或外用於痔疾 。 確乎有效 。 但平常誤用或多用之 。 則必至如狂人之發狂 。 故俗名狂人茄子云 。 且此植物有烈毒 。 手觸之而轉觸於目 。 則瞳孔忽爾散大 。 其阿禿洛並之成分 。 為一瓦一萬分之一 。 人類目不能見 。 去年傳聞朝顏之果實 。 善治喘息 。 於是一時有煮飲二個果實而起非常激烈中毒者 。 蓋藥不宜過其總量 。 過必中毒 。 中毒則藥效亦無也 。 昔人有毒草變藥之說 。 其意謂因毒草之發見 。 而發生研究之動機 。 使毒草成為有用之藥品 。 例如非洲土人 。 所用之毒矢 。 有非常之強毒 。 於是研究其植物之種子 。 成今日重要之心臟強壯劑 。 苛礬他利斯之葉子 。 亦心臟強壯之劑也 。 又可用為利尿劑 。 普通醫師之用量 。 每日僅 。 .五瓦 。 若過量誤用 。 或煎二三枚飲之 。 結果致死 。 又有印度之麥金者 。 為木之種子 。 用其直徑五六分 。 厚二分之量 。 數分鐘中可殺二人 。 今日用其極少量 。 可為健胃劑 。 或性的不娠症之藥 。 我國(日本)有無數之植物 。 名彼岸者 。 毒草也 。 (一名死人花 。 誤食之 。 起強痙攣而舌曲故名 。 )然用其極少之量 。 可為祛痰劑 。 野茨之果實 。 用於導滯 。 有非常確實之效力 。 但稍有過量 。 則下赤痢 。 或猛烈之腹瀉 。 蓖麻之製品 。 比之希麥西油危險性少 。 但亦不可過其分量 。 藥草自生於山野 。 採集而出售於市場 。 加人工栽培之藥草 。 比之自生者結果為優良 。 山中之植物有牽麻蘿者 。 可製造為防腐殺菌劑 。 及十二指腸蟲驅除藥 。 現今埼玉縣地方 。 栽培之矣 。 秩父地方所產之莨菪 。 有阿篤洛並之原料 。 從此等原料取為藥品 。 倘出之於平常簡單之手中 。 則品質不純 。 服之有激毒性 。 服用者不可不知也 。
一般所用之民間藥 。 大抵為內服與塗擦 。 但宜詳詢其使用方法 。 如有心得者尤佳 。 否則殊危險也 。 飲法以一日分三次服用為宜 。 如為胃腸之藥 。 宜於食後三十分鐘乃至一小時服之 。 其吸收力速之藥 。 通常當於食前空腹時飲之 。 則無害於消化 。 然藥之有刺戟性者 。 空腹時飲之有損於胃黏膜 。 但大體飲藥必在食後三十分鐘或一小時之內 。 煎藥在雷公時代有研究之書 。 自洋藥發明 。 煎生藥之液體而為固體 。 成為化學的白色粉末 。 煎之程度 。 得顯著之效果 。 為世人所共知 。 漢法最重煎藥 。 最近製藥法非常進步 。 亦有漸次廢除煎藥之傾向 。 又民間藥之煎藥 。 比較的多動物性之材料 。 切小之 。 截細之 。 刻之 。 碎之 。 乃入煎焉 。 器具以土鍋為第一 。 而不用金馬性之小鍋 。 火用弱火 。 其氣篤洛篤洛 。 文緩極焉 。 大體民間藥之有效成分 。 以水中煎出為容易 。 水量與藥物有一定之數量 。 大約為二合 。 大多成濃如番茶之程度 。 一握之藥草 。 去其根泥 。 以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 。 加水三合 。 以煎至二合為適度 。
又有一種煎藥曰 「 浸劑 」。 普通以藥物入布袋 。 十分煮之 。 在熱湯中浸五分乃至十分鐘 。 即取出 。 如此二三度後 。 更煎飲之 。 取出者使其易分解也 。 又易揮發而含有效分也 。
粉藥有吞飲者 。 亦有煎飲者 。 其理由為有效成分 。 可以不折不扣 。 粉末之類別 。 亦可分為三類 。 一為完全細末 。 一為粗粒之末 。 又一為介於粗細雨者之間之 。 粉末
細末為入飲料之末 。 中末含於口中 。 以舌尖舐之 。 所謂舐藥也 。 精末煎汁用之 。 與普通之藥無異 。
粉末加蜂蜜或糊煉之 。 成適宜之丸粒者 。 曰丸藥 。 效果多而服用易 。 粒之大小有一定 。
粉末以蜂蜜及糖煉之 。 成為舐藥 。 但民間藥用之者甚少 。
酒浸劑俗稱酒藥 。 取藥材浸於上等酒或燒酒中 。 溶出有效成分飲之有效果 。 其所浸之藥多生藥 。 如肉蓯蓉 、 當歸 、 大黃 、 牛膝等 。 有僅為一味者 。 取其有單一之特效也 。
民間藥之中 。 用蒸燒之法者亦不少 。 其法以陶器二枚 。 一入以材料 。 另一覆於其上 。 周圍以堅固之糊紙貼之 。 以防空氣之侵入 。 而蒸燒之 。 此古昔家傳之秘法也 。 鍋中火力之加減 。 亦有一定之方法 。 但普通一般並不拘泥於是 。 其簡單者 。 用陶器二枚 。 對合之 。 將日本紙浸於水中 。 嚴重包之 。 深埋於火缽中 。 不久即取出 。 民間藥之用量 。 亦宜與他藥相同 。 不可例外 。 蓋用量少則無效 。 過量則往往中毒 。 大抵吸收快速之藥品 。 用量宜少 。 吸收緩慢之藥品 。 用量宜多 。 大人小兒宜有分別 。 男子女子應有差異 。 若自知用藥不能一定適合身體者 。 可先用其少量 。 漸次增加之 。 譬如一日用十二錢者 。 最初每日用四五錢 。 次則七八錢 。 再次而至定量之十二錢 。 如此 。 於服者不起反射作用 。 不過不能達其所期之效果耳 。 若於和時少飲之 。 未見其利 。 則增其量 。 迨量已達矣 。 而又感覺無利 。 此即為不適當之藥 。 不宜再服 。 抑又有言者 。 我國民間之藥 。 所幸不如洋藥之有副作用 。 除其中二三者稍有毒性外 。 不必限制濫用 。 蓋飲亦無大害也 。
漢法醫家自昔對於藥之用量 。 有一定之標準 。 大人煎藥 。 每日之量藥九錢 。 但加合石膏等之重物者 。 可增四五錢 。 而麝香 、 犀角及劇藥等不在此限 。 丸藥 、 散藥 、 末藥 。 大概服煎藥三分之一乃至四分之一 。 小兒十五歲之下以迄七歲者 。 合大人二分之一 。 七歲以下以迄四歲者 。 合大人三分之一 。 四歲以下至二歲者 。 合大人六分之一 。 二歲以下者十分之一 。
藥草療法須充分注意與研究 。 因服用藥草時 。 過量則有危險也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