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 、《 傷寒論 》 一書 , 自叔和編次後 , 仲景原篇不可復見 。 雖章次混淆 , 猶得尋仲景面目 。 方 、 喻輩各為更定 。《 條辨 》 既中邪魔 。《 尚論 》 浸循陋習矣 , 大背仲景之旨 。 琴有志重編 , 因無所據 , 竊思仲景有太陽證 、 桂枝證 、 柴胡證等辭 , 乃宗此義 , 以症名篇 , 而以論次第之 。 雖非仲景編次 , 或不失仲景心法耳 。
一 、 起手先立總綱一篇 , 令人開卷便知傷寒家脈症得失之大局矣 。 每經各立總綱一篇 , 讀此便知本經之脈症大略矣 。 每篇各標一症為題 , 看題便知此方之脈證治法矣 。
一 、 是編以症為主 , 故彙集六經諸論 , 各以類從 。 其症是某經所重者 , 分列某經 , 如桂枝 、 麻黃等症列太陽 , 梔子 、 承氣等症列陽明之類 。 其有變證化方 , 如從桂枝症更變加減者 , 即附桂枝症後 , 從麻黃症更變加減者 , 附麻黃證後 。
一 、 叔和序例 , 固與仲景本論不合 , 所集脈法 , 其中有關於傷寒者 , 合於某證 , 即採附其間 , 片長可取 , 即得攀龍附驥耳 。
一 、 六經中有症治疏略 , 全條刪去者 , 如少陰病下利白通湯主之 、 少陰病下利便膿血桃花湯主之等類 , 為既有下利脈微者與白通湯 、 腹痛小便不利與桃花湯主之之詳 , 則彼之疏略者可去矣 。 又有脈症各別 , 不相統攝者 。 如太陽病發汗太多因致痓 , 與脈沉而細 , 病身熱足寒等症 , 三條合一 , 論理甚明 , 故合之 。
一 、 本論每多倒句 , 此古文筆法耳 。 如太陽病血症麻黃湯主之句 , 語意在當發其汗下 。 前輩但據章句次序 , 不審前後文理 , 不顧衄家禁忌 , 竟謂衄後仍當用麻黃解表 。 夫既云衄乃解 , 又云自衄者愈 , 何得陣後興兵 ? 衄家不可發汗 , 更有明禁 , 何得再為妄汗 ? 今人膠柱者多 , 即明理者 , 亦多為陶氏所惑 , 故將麻黃 、 桂枝 、 小青龍等條 , 悉為稱正 。
一 、 條中有冗句者刪之 , 如桂枝症云 。「 先發汗不解 , 而復下之 , 脈浮者不愈 。 浮為在外 , 須解外則愈 。」 何等直捷 ! 在外下更加 「 而反下之 , 故令不愈 , 今脈浮 , 故知在外 」 等句 , 要知此等繁音 , 不是漢人之筆 。 凡此等口角 , 如 「 病常自汗出 」 條 , 亦從刪例 。
一 、 條中有衍文者刪之 , 有訛字者改之 , 有闕字者補之 。 然必詳本條與上下條有據 , 確乎當增刪改正者 , 直書之 。 如無所據 , 不敢妄動 , 發明注中 , 以俟高明之定奪 。
一 、 加減方分兩 、 制度 、 煎法 , 與本方同者 , 於本方下書本方加某味 、 減某味 。 或一篇數方 , 而後方煎法與前方同者 , 於方末書煎法同前 。 方中藥味修治同前者 , 如麻黃去節 、 杏仁去皮之類 , 但不再注 ; 附子必炮 , 若有生用者注之 。
一 、 可汗不可汗等篇 , 鄙俚固不足取 , 而六經篇中多有叔和附入 , 合於仲景者取之 。 如太陽脈浮動數三 、 陽明論脾約脈症等條 , 與本論不合 , 無以發明 , 反以滋惑 , 剔出附後 , 候識者辨焉 。
一 、 正文逐句圈斷 , 俱有深意 。 如本論中一字句最多 , 如太陽病 。「 脈 、 浮 、 頭 、 項 、 強 、 痛 」 六字 , 當作六句讀 , 言脈氣來尺寸俱浮 , 頭與項強而痛 。 若脈浮兩字連讀 , 頭項強痛而惡寒 , 作一句讀 , 疏略無味 。 則字字讀斷 , 大義先明矣 。 如心下溫溫欲吐 , 鬱郁微煩之類 , 溫溫 、 鬱郁 , 俱不得連讀 , 連讀則失其義矣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