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傷科補要
《 靈樞經 》 骨度尺寸
頭部
項發以下至脊骨長二寸半(自後髮際以至大椎項骨三節處也) 。
按 : 頭部折法 , 以前髮際至後髮際 , 折為一尺二寸 。 如髮際不明 , 則取眉心直上 , 後至大杼骨 , 折作一尺八寸 , 此為直寸 。 橫寸法以眼內角至外角 , 此為一寸 。 頭部橫直寸法 , 並依此 。
胸腹部
結喉以下至缺盆中 , 長四寸(此以巨骨上陷中而言 , 即天突空處) 。
缺盆之下𩩲骭之中 , 長九寸 。
胸圍四尺五寸 。
兩乳之間廣九寸半(當折八寸為當)
𩩲骭中下至天樞 , 長八寸(天樞 , 足陽明穴名 , 在臍旁 , 此指平臍而言)
天樞以下至橫骨 , 長六寸半 。 橫骨橫長六寸半(毛際下骨曰橫骨)
按 : 此古數 , 以今用上下穴法參較 , 多有未合 , 宜從後胸腹折為當 。
兩脾之間廣六寸半(此當兩股之中 , 橫骨兩頭之處 , 俗名髀縫)
按 : 胸腹折法 , 直寸以中行為之 。 自缺盆中天突穴起 , 至歧骨際上中庭穴止 , 折作八寸四分 。 自𩩲骭上歧骨際下至臍心 , 折作八寸 。 臍心下至毛際曲骨穴 , 折作五寸 。 橫寸以兩乳相去 , 折作八寸 。 胸腹橫直寸法 , 並依此 。
背部
膂骨以下至尾骶二十一節 , 長三尺(膂骨脊骨也 , 脊骨外小而內巨 。 人之所以能負任者 , 以是骨之巨也 。 脊骨二十四節 , 今云二十一節者 , 除項骨三節不在內也)
腰圍四尺二寸
按 : 背部折法 , 自大椎至尾骶 , 通折三尺 。 上七節各長一寸四分一釐 , 共九寸八分七釐 。 中七節各一寸六分一釐 , 共一尺一寸二分七釐 。 第十四節與臍相平 , 下七節各一寸二分六釐 , 共八寸八分二釐 。 共二尺九寸九分六釐 , 不足四釐者 , 有零未盡也 。 直寸依此 , 橫寸用中指同身寸法 。 脊骨內闊一寸 , 凡云第二行 ; 挾脊一寸半 , 三行 。 挾脊三寸者 , 皆除脊一寸外 , 淨以寸半三寸論 。 故在二行當為二寸 , 在三行當為三寸半也 。
側部
自柱骨下行腋中不見者 , 長四寸(柱骨 , 頸項根骨也)
腋以下至季脅 , 長一尺二寸(季脅 , 小肋也)
季脅以下至髀樞 , 長六寸(大腿曰股 , 股上曰髀 , 楗骨之下 , 大腿之上 , 兩骨合縫之所曰髀樞 , 當足少陽環跳穴處也)
髀樞下至膝中 , 長一尺九寸 。
橫骨上廉下至內輔之上廉 , 長一尺八寸(骨際曰 : 廉膝旁之骨突出者曰輔骨 , 內曰內輔 , 外曰外輔)
內輔之上廉以下至下廉 , 長三寸半(上廉下廉 , 可摸而得)
內輔下廉下至內踝 , 長一尺二寸 。
內踝以下至地 , 長三寸 。
四肢部
肩至肘長一尺七寸 。
肘至腕長一尺二寸半(臂之中節曰肘) 。
腕至中指本節長四寸(臂掌之交曰腕) 。
本節至末長四寸半(指之後節曰本節) 。
膝以下至外踝長一尺六寸 。
膝膕以下至跗屬長一尺二寸(膕 , 腿彎也 。 跗 , 足面也 。 膝在前 , 膕在後 , 跗屬者凡兩踝前後 , 脛掌所交之處 , 皆為跗之屬也 。 )
跗屬以下至地長三寸 。
外踝以下至地長一寸 。
足長一尺二寸 , 廣四寸半 。
按 : 骨度乃 《 靈樞經 》 骨度篇之文 , 論骨之長短 , 皆古數也 。 然骨之大者則太過 , 小者則不及 , 此亦言其則耳 。 若周身手足折量之法 , 用前中指同身寸法為是 。 同身寸量法 , 詳刺灸書中 。
照檢骨格圖(佚)
照洗冤錄屍格圖(佚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