處己
世事多更變 , 乃天理如此 。 今世人往往見目前稍稍榮盛 , 以為此生無足慮 , 不旋踵而破壞者多矣 。 大抵天序十年一換甲 , 則世事一變 , 今不須廣論久遠 , 只以鄉曲十年前 , 二十年前比論目前 , 其成敗興衰何當有定勢 ? 世人無遠識 , 凡見他人興進及有如意事則妒忌 , 見他人衰退及有不如意事則譏笑 , 同居及同鄉人最多此患 。 若知事無定勢如築牆之板然 , 或上或下 , 或下或上 , 則自慮之不暇 , 何暇妒人 、 笑人哉 ? 誇之一字 , 壞人終身 , 凡念慮言語 , 才有誇心 , 即便斷卻 , 滿招損 , 謙受益 , 時乃天道 。 又曰作事皆依本分 , 屈己饒人 , 終無悔吝 。 為錢穀毋與人爭鬥 , 款款讓人 。 至於禍患中 , 第一莫使性氣 , 中外些小事 , 一切用柔道理之 。 識些道理 , 不做好人 , 天地鬼神亦深惡之 。 蓋不識好惡如童稚 , 如醉人 , 雖有罪 , 可赦 。 若知而故犯 , 王公不可免也 。 膺高年 , 享富貴之人 , 必須少壯之時 , 嚐盡艱難 , 受盡辛苦 , 不曾有自少壯享富貴安逸至老者 。 故早年登科甲 , 及早年得意之人 , 必於中年齟齬不如意 , 中年齟齬不如意 , 卻於暮年方得榮達 。 或仕宦無齟齬 , 必其生平窘薄 , 憂飢寒 、 慮婚嫁 , 有所困鬱而然 。 若早年宦達 , 不歷艱難辛苦 , 及承父祖生業之厚 , 更無不如意者 , 又多不獲高壽 。 蓋造物乘除之理 , 類多如此 。 其間亦有始終享富貴者 , 乃是有大福之人 , 亦千萬人中間或有之 。 今人往往機心巧謀 , 皆欲不受辛苦 , 終身享有富貴 , 且思延其子孫 , 恐人力終不能勝天 , 徒為蒼蒼者笑耳 。 人生世間自有知識以來 , 即有憂患不如意事 。 小兒叫號 , 皆其意有不平 。 自幼至少 、 至壯 、 至老 , 如意之事常少 , 不如意之事常多 。 雖大富貴之人 , 天下之所仰羨以為神仙 , 而其不如意處各自有之 。 與貧賤人無異 , 特其所憂患之事異耳 , 故謂之缺陷世界 。 以人生世間 , 無足心滿意者 。 能達此理而順受之 , 則可少安 。 凡人謀事 , 雖日用至微者 , 亦須齟齬而難成 , 或已成而敗 , 既敗而覆成 , 然後其成也 , 永久平寧 , 無復後患 。 若偶然易成 , 後必有不如意者 。 造物機微 , 不可測度 , 如此靜思之 , 則見此理 , 可以寬懷 。 人之在世 , 吉凶悔吝 , 皆生於動 , 四者之中 , 惟吉一而已 。 人豈可不於舉動慎乎 ? 人之性行 , 雖有所短 , 必有所長 。 與人交遊 , 若常見其短 , 而不見其長 , 則時日不可同處 , 若念其長 , 而不顧其短 , 雖終身與之交遊可也 。 凡人行己公平正直者 , 可用此以事神 , 不可恃此以慢神 , 可用此以事人 , 不可恃此以傲人 。 雖孔子亦以敬鬼神 , 事大夫 , 畏大人為言 , 況下此者哉 ? 彼有行己不當理者 , 中有所歉 , 動輒知畏 , 猶能避遠災禍 , 以保其身 , 至於君子而偶罹於災禍者 , 多由自負以召致之耳 。
人立詈人 , 而人不答者 , 必有所容也 。 不可以為人畏我 , 而更求以辱之 , 人或起而我應 , 恐口噤而不能出言矣 。 人有訟人 , 而人不校者 , 必有所處也 。 不可以為人畏我 , 而更求以攻之 , 為之不已 , 人或出而我辨 , 恐理虧而不能逃罪矣 。 同居之人 , 或往來須揚聲曳履 , 使人知之 , 不可默造 。 倘或適然議我 , 彼此慚愧 , 況其間有不曉事之人 , 好伏於幽暗處 , 以伺人言 , 此生事興訟之端也 。 凡人僻居靜坐 , 不可輒譏議人 , 必慮有聞之者 , 俗謂牆壁有耳是也 。 稠人中亦不可譏人 , 恐有相親厚者 。 士大夫之子弟 , 苟無世祿可守 , 無常產可依 , 而欲為仰事俯育之計 , 莫若為儒 , 命通可以取科第 。 否則訓導生徒 , 可以取束脩之奉 。 否則後事筆札 , 可以為餬口之資 。 如不能為儒 , 則醫卜 、 農商技藝可以養生 , 不至辱先 , 皆可為然 。 必以廉恥節義為先 , 雖貧賤至極 , 亦不可失 。 不然則安逸無事 , 流蕩無成 , 心術大壞 , 甚至為乞丐盜竊者 , 亦可哀哉 。 凡人生耽迷麴櫱而縱飲無度 , 貪饕膏梁而侈濫不已 , 家富者至於破蕩 , 家貧者必為劫盜 , 甚至賣墳塋樹木 , 掘父祖棺木者 。 悲夫 ! 悲夫 ! 有誡飲者曰 : 吃酒二斤 , 糴麥一斗 , 磨面五斤 , 可飽十口 。 誡食曰 : 人能咬菜根則百事可做 。 倡優起於夏桀聲伎之奉 , 其來雖遠 , 但尤物移人 , 後必有災 , 古人之戒極明 , 切矣 。 其不曉世事者 , 被誘固不足怪 , 而素稱明智 , 亦有被其狐媚蠱惑 , 迷不自覺 , 至於敗德喪身亂家者 , 殊可哀憫也 。 故有詩曰 : 二八嬌娥體似酥 , 笑中懸劍斬愚夫 , 雖然不見頭顱落 , 暗使精神即漸枯 。 博與奕 , 乃貪心 、 殺心 、 癡心 、 嗔心之變理也 , 於事雖小 , 害道則大 。 人家不肖子孫 , 墮其窟窖 , 至有敗蕩家業 , 喪失身命者 , 要皆一念 , 貪癡之心 , 有以溺之耳 。 少年之人 , 尤宜警戒 。 故曰 : 世人不省事 , 日日奕與博 , 贏得轉頭空 , 何須論高著 。 黃白之說 , 固有是事 , 乃大福德之人 , 鬼神欲資其了道 , 故以界之 , 亦非資其富貴也 。 世之碌碌者 , 妄意希冀 , 信丹客虛誑 , 而迷戀不已 , 然不知非求之所可得也 。 況得之未必能享耶 。 借使有之 , 彼丹客者豈不自珍秘 , 而肯輕以與人耶 ? 其不可信明矣 。 故有詩曰 : 破布衣衫破布裙 , 逢人便說會燒銀 , 若還果有燒銀術 , 何不燒此養自身 。 又云 : 肯將身後無窮術 , 賣得人間有限財 。 卜其宅祧葬之事也 , 葬乘生氣 , 葬之理也 。 世乃溺於風水可致當富貴 , 而百計營求甚至暴露其親 , 以俟善地 , 至終身不葬焉 。 殊不知人固有得地而發福者 , 苟非天與善人 , 或亦地遇其主而然 , 蓋萬中之一也 。 若心慕富貴 , 不加修為 , 而顓顓謀人之地 , 思以致之 , 是欲以智力而竊奪造化之權 , 豈理也哉 ? 故有詩曰 : 風水先生慣說空 , 指南指北指西東 。 山中定有王侯地 , 何不搜尋葬乃翁 。
睦親
上智不教而成下愚 , 雖教無益 , 中庸之人 , 不教不知也 。 古者聖王有胎教之法 , 及子生孩提 , 師保固明 , 仁孝禮義 , 以導習之矣 。 凡庶縱不能爾當及嬰稚 , 識人顏色 , 知人喜怒 , 便加教誨 , 使為則為 , 使止則止 , 比及數歲 , 可省笞罰 , 父母威嚴而有慈 , 則子女畏懼而生孝矣 。 吾見世間無教而有愛 , 曲意順從 , 飲食運為 , 恣其所欲 , 宜誡反獎 , 應訶反笑 , 至有識知 , 謂法當耳 。 驕慢已習 , 方複製之 , 垂撻至死而無成 , 忿怒日隆而增怨 , 逮於成長必為敗德 。 孔子云 : 少成若天性 , 習慣如自然是也 。 凡人不能教子女者 , 亦非欲陷其罪惡 , 但不忍訶怒傷其顏色耳 , 不忍楚撻慘其肌膚耳 。 當以疾病為諭 , 安得不用湯藥針艾救之哉 ? 父子之嚴 , 不可以狎 。 骨肉之愛 , 不可以簡 。 簡則慈孝不接 , 狎則怠慢性焉 。 由命士以上 , 父子異宮 , 此不狎之道 。 抑搔癢痛 , 懸衾篋枕 , 此不簡之教也 。 人之愛子 , 罕亦能均 , 自古及今 , 此弊多矣 。 賢俊者自可賞愛 , 頑魯者亦當矜憐 , 有偏寵者 , 雖欲以厚之 , 更所以禍之 。 共叔之死 , 母實為之 , 趙王之戮 , 父實使之 。 劉表之傾宗覆族 , 袁紹之地裂兵亡 , 可為靈龜明鑑也 。 人之有子 , 必使各有所業 。 貧賤有業 , 不致於飢寒 。 富貴有業 , 不致於為非 。 凡富貴之子弟 , 耽酒色 , 好博奕 , 異衣服 , 飾輿馬 , 與群小為伍 , 以致破家者 , 非其本心之不肖 , 由無業以度日 , 遂起為非之心 。 小人贊其為非 , 則有哺啜錢財之利 , 常乘間而贊成之 , 子弟宜早省悟 。 子孫有過 , 父祖多不能知 , 貴官尤甚 。 蓋子孫有過 , 多掩蔽父祖之耳目 , 外人知之 , 竊笑而已 。 至於鄉曲之進見 , 有時稱道盛德之不暇 , 豈敢言其子孫之非 ? 又自以子孫為賢 , 而以人言為誣 , 故子孫有彌天之過 , 而祖父不知也 。 間有家訓稍嚴 , 而母氏猶有庇其子之惡 , 不使其父知之者 。 富家之子孫不肖 , 不過耽酒色 , 近賭博 , 破家之事而已 。 貴家之子孫不止於此 , 強索人之錢 , 強貸人之財 , 強借人之物而不還 , 強買人之物而不償 , 親近群小則假勢以凌人 , 侵害良善則飾詞而妄訟 。 鄉人有曲理犯法事 , 認為己事 , 名曰擔當 。 鄉人不爭訟 , 則偽作祖父之簡 , 千懇州縣 , 以曲為直 。 差夫借船 , 放稅免罪 , 以所得為酒色之娛 , 殆非一端 。 其隨侍也私令吏人買物 , 私托場務賣物 , 皆不償 。 其直吏人補名 , 吏人免罪 , 吏人有浸潤 , 必責其報典 。 買婢妾限以低價 , 而使他人填賠 。 或同院子游狎 , 或於場務放稅 , 其他妄有求覓 , 亦非一端 , 不恤誤其父祖 , 陷於刑憲也 。 凡為人父祖者 , 常嚴為關防 , 更宜詢訪 , 或庶幾焉 。 夫有人民而後有夫婦 , 有夫婦而後有父子 , 有父子而後有兄弟 , 一家之親 , 此三者而已矣 。 自茲以往 , 至於九族 , 皆本於三親焉 。 故於人倫為重 , 不可不篤 。 若兄弟者 , 分形連氣之人也 。 方其幼也 , 父母左提右摯 , 前襟後裙 , 食則同案 , 衣則傳服 , 學則連業 , 遊則共方 , 雖有悖亂之人 , 不能不相愛也 。 及其壯也 , 各妻其妻 , 各子其子 , 雖有篤厚之人 , 不能不少衰也 。 姊娰之比兄弟則疏薄矣 。 今使疏薄之人 , 而節量親厚之恩 , 猶方底而圓蓋 , 必不合矣 。 惟友愛深至不為傍人之所移者勉 。 夫二親既沒 , 兄弟相顧 , 當若形之與影 , 聲之與響 , 愛先人之遺體 , 惜己身之分氣 , 非兄弟何念哉 ? 兄弟之際 , 異於他人 , 望深則易怨 , 望近則易餌 , 譬猶居室 , 一穴則塞之 , 一隙則塗之 , 庶無頹毀之慮 。 如雀鼠之不恤 , 風雨之不防 , 壁陷楹淪 , 無可救矣 。 僕妾之為雀鼠 , 妻子之為風雨 , 甚哉 。 兄弟不睦 , 則子侄不愛 。 子侄不愛 , 則群從疏薄 。 群從疏薄 , 則童僕為雙舌矣 。 如此則路行皆錯 , 其面而蹈 , 其心誰救之哉 ? 人家不和 , 多因婦女以言激怒其夫 , 及於同氣 。 蓋婦女所見不廣遠 , 不公平 , 所謂舅姑伯叔妯娌 , 皆假合強為稱呼 , 非自然天屬 , 故輕於割恩 , 易於悠怨 , 非丈夫有遠識 , 則為其役而不自覺 , 一家之中 , 乖變生矣 。 於是兄弟子侄 , 有隔屋連牆至死不往來者 , 有無子而不肯以猶子為後 , 有多子而不與兄弟者 , 有不恤兄弟之貧 , 養親必欲如一 , 寧棄親而不顧葬親 , 亦欲均費 ; 寧留喪而不葬者 , 其事多端 , 不可既述 。 亦有遠識之人 , 知婦女之不可諫誨 , 而外與兄弟相愛 , 私救其所急 , 私賙其所乏 , 不使婦女知之 , 彼兄弟之貧者 , 雖怨其婦女 , 而愛其兄弟 , 至於分析 , 不敢以貧而貪愛兄弟之財產者 , 蓋由不聽婦人之言 , 而先施之厚 , 因以得兄弟之心也 。 婦女易生言語者 , 多出於婢妾 , 婢妾愚賤 , 尤無見識 , 以他人之短 , 言於主母 。 若婦人有見識 , 能一切勿聽 , 則虛妄之言 , 不復敢進 。 若聽信之 , 從而愛之 , 則必再言之 , 又言之 , 使主母與人遂成深仇 , 而婢妾方且得志 。 奴隸亦多如此 。 若主翁聽信門房族親 , 故皆大失歡 。 有識之人 , 自宜觸類醒悟 。 兄弟子侄 , 同居長者 , 或恃其長 , 凌轢卑幼 , 專用其財 , 自取溫飽 , 因而成私 , 薄書出入 , 不令幼者預知 , 幼者至於飢寒 , 必啟爭端 , 固為不可 。 或長者處事至公 , 幼者不能承順 , 盜取財物以為不肖之資 , 尤為不可 。 若長者總持大綱 , 幼者分干細務 , 長必幼謀 , 幼必長聽 , 各盡公心 , 自然無事 。 朝廷立法於分析一事 , 非不委曲 , 然有竊眾營私 , 卻於典買契中 , 稱系妻財置到 , 或詭名置產 , 官中不能盡究 。 又有處於貧寒 , 不因父祖資產 , 自能奪立 , 營置財業 , 或雖有祖眾財產 , 別事置立私財 , 其同宗之人 , 必求分析 。 至於經州縣所在官府 , 累年爭訟 , 各至破蕩而後己 。 若富者反思 , 果因眾成私 , 不分與貧者 , 於心豈無愧歉 ? 果是自置財產 , 分與貧者 , 明則為高義 , 幽則為陰德 , 又豈不勝於連年爭訟 , 妨廢家務 , 及資結證佐 , 囑託胥吏賄賂官負之費耶 ? 貧者亦宜自思 , 彼非竊眾 , 亦由辛苦營運 , 以至增置 , 豈可悉分之 ? 況彼之私財 , 吾受之寧有不愧 ? 苟能知此 , 必不至爭訟也 。 一應親戚故舊 , 有所假貸 , 不若隨力給與之 。 言借則我望其還 , 不免有所索 , 索之既頻 , 而負償者反曰我欲償之 , 以其頻索 , 則姑已之 。 方其不索 , 則又曰彼不下氣問我 , 我何力強還之 ? 故索亦不償 , 不索亦不償 , 終於結怨而後已 。 蓋貧人之假貸 , 初無欲償之意 , 縱其欲償 , 則將何償 ? 或假作經營 , 又多以命窮計拙而折 。 方其始借之時 , 禮恭言遜 , 其感恩之心 , 指天誓日可表 , 及其至責償之 , 日恨不以兵刃相加 , 所謂因財成怨矣 。 不若念其貧 , 隨吾力之厚薄 , 以與之財 , 我無責償之 , 念彼亦無怨於我也 。 同姓之子 , 昭穆不順 , 亦不可以為後 。 鴻雁雖微 , 亦不亂行 , 人乃不然 , 至於以叔拜侄於理安乎 ? 設不得已 , 養弟 、 養侄孫以奉祭祀 , 當撫之如子 , 與之財產 。 受所養者 , 奉之如父 , 如古人為嫂制服 , 今世為祖承重之意 , 而昭穆不亂 , 庶幾得之 。 若近世立繼 , 其在生前者 , 多出於所後 , 本心猶不為害 。 至於死後立繼 , 往往皆為遺資爭競而已 。 彼貧而無後者 , 曾見誰為之意哉 ? 此最可為慨嘆者也 。 古人謂 : 周人惡媒 , 以其言語反覆 , 詒女家則曰男富 , 詒男家則曰女美 , 近日尤甚 。 若輕信其言而成婚 , 則夫婦反目 , 至於仳離者有之 。 大抵嫁娶 , 固不可無媒 , 而媒者之言 , 不可盡信 。 至於為婚姻爭告者 , 蓋緣議婚之始 , 不立婚書 , 止憑媒言 , 或小札為定 , 亦是一大不美事 , 婚姻之家 , 宜謹始可也 。 人之姑姨姊妹 , 及親戚婦人 , 年老而子孫不肖 , 不能供養者 , 不可不收養 。 然又當關防 , 恐其身故之後 , 其不肖子孫妄經官府 , 稱其人因飢寒而死 , 或稱其遺下有囊篋之物 , 官府受詞必為追證所擾 。 須於生前白之於眾 , 明白知其身外 , 無餘物而後可 , 凡要為高義之事 , 必預防之 。 父祖高年 , 怠於營幹 , 多將財產 , 均給子孫 。 若父祖出於公心 , 初無偏曲 , 子孫各能戮力 , 不事遊蕩 , 必致興隆 。 若父祖緣有過房之子 , 有前母后母之子 , 有子亡而不愛其孫 , 又雖是一等子孫 , 自有憎愛 , 凡衣食財物 , 亦有厚薄 , 致令子孫 , 力求均給 , 其父祖於其中 , 又有輕重 , 安得不起他日爭端 ? 若父祖緣子孫內有不肖者 , 慮其侵害 , 不得已而均給者 , 止可逐時均給財谷 , 未可均給田產 。 若均給田產 , 彼以為已分所有 , 必邀求尊長立契典賣 。 典賣既盡 , 窺覷他房 , 從而婪取 , 必致興訟 , 使賢子賢孫 , 被其擾害 , 同於破蕩 , 不可不思 。 大抵人之子孫 , 或十數人皆賢 , 其中有一人不肖 , 則十數均受其害 , 至於破家者有之 。 國家法令百端 , 終不能禁 , 父祖智謀日出 , 終不能防 。 欲保家延祚者 , 覽他家之已往 , 思我家之未來 , 可不悠德熟慮 , 以為長久之計耶 ? 遺囑之文 , 皆賢明之人 , 為身後之慮然 , 亦須公平 , 乃可以保家 。 如劫於悍妻黠妾 , 因後妻愛子 , 中有厚薄偏曲 , 或妄立嗣 , 或妄逐子 , 不近人情之事 , 不可勝數 , 皆興訟破家之端也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