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身經脈十四 , 絡脈十五 , 原穴十二 , 誠為一身樞要 。 綱維之大 , 不可以不熟會於胸中 。 至於取法 , 如 《 標幽賦 》 云 : 取五穴用一穴而必端 , 取三經用一經而可正 。 今世之醫惟取中指中節 , 謂之同身寸 , 凡取諸穴悉依之 , 其亦未之思耳 。 殊不知同身之義 , 隨身之大小肥瘦長短 , 隨處分折而取之 , 則自無此長彼短之弊 , 而庶幾乎同身之義有準矣 。 若以中指為法 , 如瘦人指長而身小 , 則背腹之橫寸豈不太闊耶 ; 如肥人指短而身大 , 則背腹之橫寸豈不太狹耶 。 古人所以特謂同身寸法者 , 蓋必同其身體 , 隨在而分析之 , 固無肥瘦長短之差訛也 。 如頭部則以前眉中直上至後大杼骨共折一尺八寸 , 眼內眥角至外眥角為一寸 , 頭部直橫寸法悉依此准 。 如背部自大椎下至尾骶共折三尺 , 橫寸第二行連脊分開各二寸 , 第三行連脊分開各三寸半 , 背部直橫寸法悉依此准 。 如腹部天突至膻中折六寸 , 歧骨至臍折八寸 , 臍下至毛際折五寸 , 兩乳對摺八寸 , 腹部直橫寸法悉依此准 。 如四肢尺寸 , 手肘內曲澤穴至經渠為一尺 , 足膝至踝尖為一尺六寸 , 踝尖至地為三寸 , 亦不獨以中指為法也 。 何後世不論背腹 , 概以中指謂之同身 , 簡面是行簡 , 訛而愈訛 。 愚故悉圖背腹 , 總較尺寸 , 以備考取之便 。 倘考有未盡 、 法有未周 , 惟同志者訂之 , 庶斯集之無遺憾也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