論曰 : 凡婦人生產畢 , 且令飲童子小便一盞 , 不得便臥 , 且宜閉目而坐 , 須臾方可扶上床仰臥 , 不得側臥 , 宜立膝 , 未可伸足 。 高倚床頭 , 厚鋪茵褥 , 遮圍四壁 , 使無孔隙 , 免被賊風 。 兼時時令人以物從心擀至臍下 , 使惡露不滯 , 如此三日可止 。 仍不可令多臥 , 如臥多 , 看承之人宜頻喚醒 。 舊說產婦分娩了 , 三日方可上床 。 若三日上床則必就地睡臥 , 又豈可令產婦近地氣乎 ? 才生產畢 , 不得問是男是女 , 且先研醋墨三分服之 。 一法云不可服醋墨 , 有傷肺經成咳嗽之戒 , 誠過慮也 。 然醋墨本破凝結之血 , 然不可用太釅之醋 , 仍不可太多 , 即不至傷肺 。 然所在皆同 , 亦有不吃者 。 更產後三日內 , 令產婦嘗聞醋炭氣 , 或燒乾漆煙 。 若無干漆 , 以破舊漆器燒之 , 以防血逆 、 血迷 、 血運不省之患 。 夏月宜於房門外燒磚 , 以醋沃之置於房中 。 (夏月房中不須著大火及煮粥 、 煎藥之類 。 )分娩之後 , 須臾且食白粥一味 , 不可令太飽 , 頻少與之為妙 , 逐日漸增之 。 煮粥時須是煮得如法 , 不用經宿者 。 又不可令溫冷不調 , 恐留滯成疾 , 仍時與童子小便一盞飲之 。 (亦須先備小便 , 若遇夏月以薄荷養之 。 )新產後不問腹痛不痛 , 有病無病 , 以童子小便以酒和半盞溫服 , 五七服妙 。 一臘(七日也)之後 , 方可少進醇酒並些小鹽味 。 一法才產不得與酒 , 緣酒引血迸入四肢 , 兼產母臟腑方虛 , 不禁酒力 , 熱酒入腹 , 必致昏悶 。 七日後少進些酒 , 不可多飲 。 如未出月 , 間欲酒吃或服藥者 , 可用淨黑豆一升 , 炒令煙出 , 以無灰酒五升澆淋之 , 仍入好羌活一兩(洗淨拍破)同浸尤妙 。 當用此酒下藥 , 或時時飲少許 , 可以避風邪 、 養氣血 、 下惡露 、 行乳脈也 。 如產婦素不善飲酒 , 或夏月之間 , 亦不須強飲 。 一臘之後 , 恐吃物無味 , 可爛煮羊肉或雌雞汁 , 略用滋味 , 作粥飲之 。 或吃爛煮豬蹄肉 , (忌母豬及白腳豬肉)不可過多 , (今江浙間產婦多吃熟雞子 , 亦補益 , 亦風俗也)三月之後 , 方可少食溫面 , (食麵早 , 成腫疾)凡吃物過多 , 恐成積滯 。 若未滿月 , 不宜多語 、 喜笑 、 驚恐 、 憂惶 、 哭泣 、 思慮 、 恚怒 、 強起離床行動 、 久坐 ; 或作針線 , 用力工巧 , 恣食生冷 、 黏硬果菜 、 肥膩魚肉之物 ; 及不避風寒 , 脫衣洗浴 , 或冷水洗濯 。 當時雖未覺大損 , 滿月之後即成蓐勞 。 手腳及腰腿痠重冷痛 , 骨髓間颼颼如冷風吹 , 繼有名醫亦不能療 。 大都產婦將息 , 須是滿百日方可平復 。 大慎 ! 觸犯此 , 多致身體強直如角弓反張 , 名曰蓐風 , 遂致不救 。 又不得夜間獨處 , 緣去血心虛 , 恐有驚悸 , 切宜謹之 。 所有血衣洗濯 , 不得於日中曬曝 , 免致邪祟侵傷 。 又不得濯足 , 恐血氣攻下 。 又不得刮舌 、 (傷心)刷齒及就下低頭 , 皆成血逆 、 血運 , 此產家謹護之常法也 。 滿月之後 , 尤忌任意飲食 、 觸冒風寒 、 恣意喜怒 、 梳頭用力 、 高聲 、 作勞工巧 、 房欲(詳見產後通用方第一) , 及上高 厠 便溺之類 。 如此節養 , 攝至百晬 , 始得血氣調和 , 臟腑平復 , 自然安帖 。 設不依此 , 即致產後余疾矣 。 小可虛羸 , 失於將補 , 便成大患 , 終身悔而不及 。 或有諸疾 , 不論鉅細 , 後並有方藥醫療 , 不得信庸醫妄投藥餌 。 經云婦人非止臨產須憂 , 產後大須將理 , 慎不得恃身體和平取次為之 。 乃縱心恣意 , 無所不為 。 若有觸傷 , 便難整理 。 犯時微若秋毫 , 感病重如山嶽 , 知命者可不謹之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