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之五十德集 · 新方八陣

新方八略引
藥不執方 , 合宜而用 , 此方之不必有也 。 方以立法 , 法以制宜 , 此方之不可無也 。 夫方之善者 , 得其宜也 。 得其宜者 , 可為法也 。 方之不善者 , 失其宜也 。 失其宜者 , 可為鑑也 。 第法有善不善 , 人有知不知 , 必善於知方者 , 斯可以執方 , 亦可以不執方 , 能執方能不執方者 , 非隨時之人不能也 。 此方之所不可廢者 , 正欲以啟發其人耳 。 余因選古方之得宜者共若干首 , 列為八陣 , 已不為不多矣 。 第以余觀之 , 若夫猶有未盡 , 因複製新方八陣 , 此其中有心得焉 , 有經驗焉 , 有補古之未備焉 。 凡各方之下 , 多附加減等法 , 及分兩之數 , 俱有出入不一者 , 正以見方之不可執也 。 八陣之中 , 如攻方 、 寒方之不多及者 , 以古法既多 , 不必更為添足也 。 大都方宜從簡 , 而余復冗之 , 不尤鄙乎 ? 正意在冗中求簡耳 , 此制方之意也 。 然用方之意 , 則猶有說焉 : 夫意貴圓通 , 用嫌執滯 , 則其要也 。 若但圓無主 , 則雜亂生而無不可矣 , 不知疑似間自有一定不易之道 , 此圓通中不可無執持也 ; 若執一不反 , 則偏抝生而動相左矣 。 不知倏忽間每多三因難測之變 , 此執持中不可無圓活也 。 圓活宜從三思 , 執持須有定見 , 既能執持 , 又能圓活 , 其能方能圓之人乎 , 而人其為誰哉 !
一 、 補略
一 、 補方之制 , 補其虛也 。 凡氣虛者 , 宜補其上 , 人參 、 黃耆之屬是也 。 精虛者 , 宜補其下 , 熟地 、 枸杞之屬是也 。 陽虛者 , 宜補而兼暖 , 桂 、 附 、 乾薑之屬是也 。 陰虛者 , 宜補而兼清 , 門冬 、 芍藥 、 生地之屬是也 。 此固陰陽之治辨也 。 其有氣因精而虛者 , 自當補精以化氣 ; 精因氣而虛者 , 自當補氣以生精 。 又有陽失陰而離者 , 不補陰何以收散亡之氣 ? 水失火而敗者 , 不補火何以蘇垂寂之陰 ? 此又陰陽相濟之妙用也 。 故善補陽者 , 必於陰中求陽 , 則陽得陰助 , 而生化無窮 ; 善補陰者 , 必於陽中求陰 , 則陰得陽升 , 而源泉不竭 。 余故曰 : 以精氣分陰陽 , 則陰陽不可離 ; 以寒熱分陰陽 , 則陰陽不可混 , 此又陰陽邪正之離合也 。 故凡陽虛多寒者 , 宜補以甘溫 , 而清潤之品非所宜 ; 陰虛多熱者 , 宜補以甘涼 , 而辛燥之類不可用 。 知宜知避 , 則不惟用補 , 而八方之制 , 皆可得而貫通矣 。
二 、 和略
一 、 和方之制 , 和其不和者也 。 凡病兼虛者 , 補而和之 。 兼滯者 , 行而和之 。 兼寒者 , 溫而和之 。 兼熱者 , 涼而和之 , 和之為義廣矣 。 亦猶土兼四氣 , 其於補瀉溫涼之用 , 無所不及 , 務在調平元氣 , 不失中和之為貴也 。 故凡陰虛於下而精血虧損者 , 忌利小水 , 如四苓 、 通草湯之屬是也 。 陰虛於上而肺熱乾咳者 , 忌用辛燥 , 如半夏 、 蒼朮 、 細辛 、 香附 、 芎 、 歸 、 白朮之屬是也 。 陽虛於上 , 忌消耗 。 如陳皮 、 砂仁 、 木香 、 檳榔之屬是也 。 陽虛於下者 , 忌沉寒 。 如黃柏 、 知母 、 梔子 、 木通之屬是也 。 大便溏泄者 , 忌滑利 。 如二冬 、 牛膝 、 蓯蓉 、 當歸 、 柴胡 、 童便之屬是也 。 表邪未解者 , 忌收斂 。 如五味 、 棗仁 、 地榆 、 文蛤之屬是也 。 氣滯者 , 忌閉塞 。 如黃耆 、 白朮 、 薯蕷 、 甘草之屬是也 。 經滯者 , 忌寒凝 。 如門冬 、 生地 、 石斛 、 芩 、 連之屬是也 。 凡邪火在上者不宜升 , 火得升而愈熾矣 。 沉寒在下者不宜降 , 陰被降而愈亡矣 。 諸動者不宜再動 , 如火動者忌溫暖 , 血動者忌辛香 , 汗動者忌蘇散 , 神動者忌耗傷 , 凡性味之不靜者皆所當慎 , 其於剛暴更甚者 , 則又在不言可知也 。 諸靜者不宜再靜 , 如沉微細弱者脈之靜也 , 神昏氣怯者陽之靜也 , 肌體清寒者表之靜也 , 口腹畏寒者里之靜也 。 凡性味之陰柔者 , 皆所當慎 , 其於沉寒更甚者 , 又在不言可知也 。 夫陽主動 , 以動濟動 , 火上添油也 。 不焦爛乎 ? 陰主靜 , 以靜益靜 , 雪上加霜也 。 不寂滅乎 ? 凡前所論 , 論其略耳 , 而書不盡言 , 言不盡意 , 能因類而廣之 , 則存夫其人矣 。 不知此義 , 又何和劑之足云 。
三 、 攻略
一 、 攻方之制 , 攻其實也 。 凡攻氣者攻其聚 , 聚可散也 。 攻血者攻其瘀 , 瘀可通也 。 攻積者攻其堅 , 在臟者可破 、 可培 , 在經者可針 、 可灸也 。 攻痰者攻其急 , 真實者暫宜解標 , 多虛者只宜求本也 。 但諸病之實有微甚 , 用攻之法分重輕 。 大實者 , 攻之未及 , 可以再加 ; 微實者 , 攻之太過 , 每因致害 , 所當慎也 。 凡病在陽者 , 不可攻陰 , 病在胸者 , 不可攻臟 。 若此者 , 邪必乘虛內陷 , 所謂引賊入寇也 。 病在陰者 , 勿攻其陽 。 病在裡者勿攻其表 , 若此者 , 病必因誤而甚 , 所謂自撤藩蔽也 。 大都治宜用攻 , 必其邪之甚者也 。 其若實邪果甚 , 自與攻藥相宜 , 不必雜之補劑 。 蓋實不嫌攻 , 若但略加甘滯 , 便相牽制 ; 虛不嫌補 , 若但略加消耗 , 偏覺相妨 。 所以寒實者最不喜清 , 熱實者最不喜暖 。 然實而誤補 , 不過增病 , 病增者可解 ; 虛而誤攻 , 必先脫元 , 元脫者 , 無治矣 。 是皆攻法之要也 。 其或虛中有實 , 實中有虛 , 此又當酌其權宜 , 不在急宜攻 、 急宜補者之例 。 雖然 , 凡用攻之法 , 所以除凶剪暴也 , 亦猶亂世之兵 , 必不可無 , 然惟必不得已乃可用之 。 若或有疑 , 寧加詳慎 。 蓋攻雖去邪 , 無弗傷氣 , 受益者四 , 受損者六 。 故攻之一法 , 實自古仁人所深忌者 , 正恐其成之難 , 敗之易耳 。 倘任意不思 , 此其人可知矣 。
四 、 散略
一 、 用散者 , 散表證也 。 觀仲景太陽證用麻黃湯 , 陽明證用升麻葛根湯 , 少陽證用小柴胡湯 , 此散表之準繩也 。 後世宗之 , 而復不能用之 , 在不得其意耳 。 蓋麻黃之氣 , 峻利而勇 。 凡太陽經陰邪在表者 , 寒毒既深 , 非此不達 , 故制用此方 , 非謂太陽經藥必須麻黃也 。 設以麻黃治陽明 、 少陽之證 , 亦寒無不散 , 第恐性力太過 , 必反傷其氣 , 豈謂某經某藥必不可移易 , 亦不過分其輕重耳 。 故如陽明之升麻 、 乾葛 , 未有不走太陽 、 少陽者 。 少陽之柴胡 , 亦未有不入太陽 、 陽明者 。 但用散之法 , 當知性力緩急 , 及氣味寒溫之辨 , 用得其宜 , 諸經無不妙也 。 如麻黃 、 桂枝 , 峻散者也 ; 防風 、 荊芥 、 紫蘇 , 平散者也 ; 細辛 、 白芷 、 生薑 , 溫散者也 ; 柴胡 、 乾葛 、 薄荷 , 涼散者也 ; 羌活 、 蒼朮 , 能走經去濕而散者也 ; 升麻 、 川芎 , 能舉陷上行而散者也 。 第邪淺者 , 忌峻利之屬 ; 氣弱者 , 忌雄悍之屬 ; 熱多者 , 忌溫燥之屬 ; 寒多者 , 忌清涼之屬 。 凡熱渴煩躁者喜乾葛 , 而嘔惡者忌之 ; 寒熱往來者宜柴胡 , 而泄瀉者忌之 ; 寒邪在上者 , 宜升麻 、 川芎 , 而內熱炎升者忌之 。 此性用之宜忌 , 所當辨也 。 至於相配之法 , 則尤當知要 , 凡以平兼清 , 自成涼散 ; 以平兼暖 , 亦可溫經 ; 宜大溫者 , 以熱濟熱 ; 宜大涼者 , 以寒濟寒 。 此其運用之權 , 則毫釐進退 , 自有伸縮之妙 , 又何必膠柱刻舟 , 以限無窮之病變哉 ! 此無他 , 在不知仲景之意耳 。
五 、 寒略
一 、 寒方之制 , 為清火也 , 為除熱也 。 夫火有陰陽 , 熱分上下 。 據古方書 , 咸謂黃連清心 , 黃芩清肺 , 石斛 、 芍藥清脾 , 龍膽清肝 , 黃柏清腎 。 今之用者 , 多守此法 , 是亦膠柱法也 。 大凡寒涼之物 , 皆能瀉火 , 豈有涼此而不涼彼者 , 但當分其輕清重濁 , 性力微甚 , 用得其宜則善矣 。 夫輕清者 , 宜以清上 。 如黃芩 、 石斛 、 連翹 、 天花之屬是也 。 重濁者 , 宜於清下 。 如梔子 、 黃柏 、 龍膽 、 滑石之屬也 。 性力之厚者 , 能清大熱 。 如石膏 、 黃連 、 蘆薈 、 苦參 、 山豆根之屬也 。 性力之緩者 , 能清微熱 。 如地骨皮 、 玄參 、 貝母 、 石斛 、 童便之屬也 。 以攻而用者 , 去實郁之熱 。 如大黃 、 芒硝之屬也 。 以利而用者 , 去癃閉之熱 。 如木通 、 茵陳 、 豬苓 、 澤瀉之屬也 。 以補而用者 , 去陰虛枯燥之熱 。 如生地 、 二冬 、 芍藥 、 梨漿 、 細甘草之屬也 。 方書之分經用藥者 , 意正在此 , 但不能明言其意耳 。 然火之甚者 , 在上亦宜重濁 ; 火之微者 , 在下亦可輕清 。 夫宜涼之熱 , 皆實熱也 。 實熱在下 , 自宜清利 ; 實熱在上 , 不可升提 。 蓋火本屬陽 , 宜從陰治 , 從陰者宜降 , 升則反從其陽矣 。 經曰 : 高者抑之 , 義可知也 。 外如東垣有升陽散火之法 , 此以表邪生熱者設 , 不得與伏火內炎者並論 。
六 、 熱略
一 、 熱方之制 , 為除寒也 。 夫寒之為病 , 有寒邪犯於肌表者 , 有生冷傷於脾胃者 , 有陰寒中於臟腑者 , 此皆外來之寒 , 去所從來 , 則其治也 , 是皆人所易知者 。 至於本來之寒 , 生於無形無響之間 , 初無所感 , 莫測其因 , 人之病此者最多 , 人之知此者最少 , 果何謂哉 ? 觀丹溪曰 : 氣有餘便是火 。 余續之曰 : 氣不足便是寒 。 夫今人之氣有餘者 , 能十中之幾 ? 其有或因稟受 , 或因喪敗 , 以致陽氣不足者 , 多見寒從中生 , 而陽衰之病 , 無所不致 。 第其由來者漸 , 形見者微 , 當其未覺也 , 孰為之意 ? 及其既甚也 , 始知治難 。 矧庸醫多有不識 , 每以假熱為真火 , 因復斃於無形無響者 , 又不知其幾許也 , 故惟高明見道之士 , 常以陽衰根本為憂 , 此熱方之不可不預也 。
凡用熱之法 , 如乾薑能溫中 , 亦能散表 , 嘔惡無汗者宜之 。 肉桂能行血 , 善達四肢 , 血滯多痛者宜之 。 吳茱萸善暖下焦 , 腹痛泄瀉者極妙 。 肉豆蔻可溫脾腎 , 飧泄滑利者最奇 。 胡椒溫胃和中 , 其類近於蓽撥 。 丁香止嘔行氣 , 其暖過於豆仁 。 補骨脂性降而散閉 , 故能納氣定喘 , 止帶濁泄瀉 。 製附子性行如酒 , 故無處不到 , 能救急回陽 。 至若半夏 、 南星 、 細辛 、 烏藥 、 良薑 、 香附 、 木香 、 茴香 、 仙茅 、 巴戟之屬 , 皆性溫之當辨者 。 然用熱之法 , 尚有其要 : 以散兼溫者 , 散寒邪也 ; 以行兼溫者 , 行寒滯也 ; 以補兼溫者 , 補虛寒也 。 第多汗者忌姜 , 姜能散也 。 失血者忌桂 , 桂動血也 。 氣短氣怯者忌故紙 , 故紙降氣也 。 大凡氣香者 , 皆不利於氣虛證 。 味辛者 , 多不利於見血證 , 所當慎也 。 是用熱之概也 。
至於附子之辨 , 凡今之用者 , 必待勢不可為 , 不得已然後用之 , 不知回陽之功 , 當用於陽氣將去之際 , 便當漸用 , 以望挽回 。 若用於既去之後 , 死灰不可復然矣 , 尚何益於事哉 。 但附子性悍 , 獨任為難 , 必得大甘之品如人參 、 熟地 、 炙甘草之類 , 皆足以制其剛而濟其勇 , 以補倍之 , 無往不利矣 。 此壺天中大將軍也 , 可置之無用之地乎 ? 但知之真而用之善 , 斯足稱將將之手矣 。
七 、 固略
一 、 固方之制 , 固其泄也 。 如久嗽為喘 , 而氣泄於上者 , 宜固其肺 。 久遺成淋 , 而精脫於下者 , 宜固其腎 。 小水不禁者 , 宜固其膀胱 。 大便不禁者 , 宜固其腸臟 。 汗泄不止者 , 宜固其皮毛 。 血泄不止者 , 宜固其營衛 。 凡因寒而泄者 , 當固之以熱 ; 因熱而泄者 , 當固之以寒 。 總之 , 在上者在表者 , 皆宜固氣 , 氣主在肺也 ; 在下者在裡者 , 皆宜固精 , 精主在腎也 。 然虛者可固 , 實者不可固 ; 久者可固 , 暴者不可固 。 當固不固 , 則滄海亦將竭 ; 不當固而固 , 則閉門延寇也 。 二者俱當詳酌之 。
八 、 因略
一 、 因方之制 , 因其可因者也 。 凡病有相同者 , 皆可按證而用之 , 是謂因方 。 如癰毒之起 , 腫可敷也 ; 蛇蟲之患 , 毒可解也 ; 湯火傷其肌膚 , 熱可散也 ; 跌打傷其筋骨 , 斷可續也 , 凡此之類 , 皆因證而可藥者也 。 然因中有不可因者 , 又在乎證同而因不同耳 。 蓋人之虛實寒熱 , 各有不齊 , 表裡陰陽 , 治當分類 。 故有宜於此而不宜於彼者 , 有同於表而不同於里者 。 所以病雖相類 , 而但涉內傷者 , 便當於血氣中酌其可否之因 , 不可謂因方之類 , 儘可因之而用也 。 因之為用 , 有因標者 , 有因本者 , 勿因此因字而誤認因方之義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