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中梓(字仕材)先生 , 系明末江南醫學教育家 。 籍貫松江府南匯縣 。 生於萬曆十五年丁亥(1587) , 卒於順治十二年乙未(1655) , 終年六十八歲 。
先生精於醫 , 復精於文 , 臨症經驗甚豐 。 授徒眾多 , 其中頗有傑出者 , 如馬元儀 、 尤生州等皆是傳其法乳者 。
李氏生平 , 著作甚豐 , 均著眼於培養後進與臨症切用 。 且文辭綺麗 , 使深於醫者與初學之士 , 兩皆適用 。 當其中年 , 曾草 《 頤生微論 》, 自視猶覺不足 , 乃改寫為 《 刪補頤生微論 》, 其中談藥之作 , 多編為韻語 。 崇禎十年(1637)又重著 《 醫宗必讀 》 十卷 。 鑑於學醫者必先有文學水平 , 故卷一為 〈 醫論 、 圖說 〉 首列論文十三篇 , 以骨度 、 藏象等圖附於後 。 卷二為 《 四言脈訣 》, 補原著之缺略 , 正傳本之差訛 , 仍舊者十之二三 , 新改者十之七八 , 並以 〈 脈法心參 〉 附於後 , 記臨症之得乎心而應乎手者與得乎心而不能喻諸口者 , 一一詳加記載 , 而以色診附焉 。 卷三 、 卷四 , 為 《 本草徵要 》 (詳見後述) 。 卷五為傷寒 。 卷六至卷十為雜病 。 於論述一病之後 , 多附有自己之醫案 , 內容均切實用 , 便於學習 。 嘉惠後學匪淺 , 乃傳世之傑作 , 故在清代 , 大江南北之習醫者 , 每以之作為範本 。
此冊乃 《 徵要 》 之刪補單行本 , 姑就發展源流及變化情況 , 詳加敘述 , 以弁其端 。
藥學書之用韻語或賦體 , 蓋冀後學者之便於誦習也 。 自金 、 元以來 , 傳本甚多 , 如 《 藥性賦 》 為四言四句等 。 然作賦須對比 , 每拈兩藥 , 湊為一聯 , 常有言而未透之感 。 四言者 , 限於十六字 , 有因內容較多 , 不盡其意者 。 有因主治單純 , 尚覺字多者 , 後者 , 雖關係不大 , 然從整體觀之 , 則藥之突出主次與使用面之寬窄 , 又難一目瞭然 。 李氏有鑑於此 , 故略仿賦體而採用長短偶句 , 使其繁簡適宜 , 修短合度 , 初學之士 , 受惠實多 。 著者於卷端題云 :
「 本草太多 , 令人有望洋之苦 , 藥性太少 , 令人有遺珠之憂 , 茲以綱目為主 , 刪繁去復 , 獨存精要 , 採集名論 , 竊附管窺 , 詳加註釋 , 比之珍珠囊 , 極其詳備 , 且字句整嚴 , 便於誦讀 。」
徵要內容 , 首列藥名 , 藥名之下 , 以小字標出味 、 性 、 歸經及為使之藥 。 並記畏 、 忌 、 惡 、 反 。 與炮製之要求 , 間加必要之別名 。 次入正文 , 多以對比之句 , 述其主治 , 文辭典雅 , 表達透切 , 須長則長 , 可短則短 , 視作用之多少而著筆 , 能恰如其分 。 且詞藻美妙 , 如阿膠 、 石膏等藥之敘述 , 皆鏗鏘堪誦 。 正文之後又加必要之註解 , 並指出忌用之點 , 使患者蒙其利而不受其害 , 用心良苦 。 書成 , 遂風行一時 。
問世不久 , 上洋蔡嵋 、 眉山氏仿其體例 , 續作 《 本草徵要補遺 》 計五十八種 。 清同治年間 , 先六伯祖光奇公(諱廷瑾)又為重新分類 , 意在便於翻檢 , 且酌刪其劇毒之品 , 以防初學之士掌握不善 , 易出偏差 。 並依臨症需要 , 增入便用而易得之品若干 , 顏曰 《 刪補本草徵要 》 供門徒抄讀 。 光緒年間 , 先君蕉麓公 , 又續有增補 。 晚清 , 吳興凌奐(字曉五) , 著 《 本草害利 》 內容多采李氏原文 。 民國初 , 丁甘仁先生 , 創上海中醫專門學校 , 採此書作藥物之課本 , 對李氏原文 , 有為刪節者 , 有作補充者 , 易其名曰 《 本草輯要 》。 丁氏又於其原書之後 , 補撰 《 本草續編 》 增入八十餘種 。 此外 , 尚見許多無名之傳抄本 , 有節略者 , 有摘抄者 , 有易書名者 , 有改內容者 , 因無刻本 , 姑不詳述 。 其足取者 , 亦予採入 。
此次整理 , 以李氏明刊原本為主 , 更採入蔡氏 、 與先伯祖 、 先君及丁氏所補 , 切於實用者 , 凡若干種 , 並略插拙續於其中 。 仍依光奇公原意 , 釐為四卷 , 第一卷為通治部分 , 亦即多數為作用於全身者 。 第二卷為形體部分與專科 , 即分頭 、 面 、 七竅 、 四肢 、 百骸以及外科 、 傷科 、 女科 、 兒科等 。 第三卷依臟腑區分 , 各從其類 , 便於臨症時之參考 。 第四卷為外治 、 食療等等 。 末附拙作 《 澱粉類食療品 》、《 談中藥的變通使用 》 與 《 煎藥用之水火 》, 備倉猝時之選擇 。
本書羅列前人一脈相承之精粹 , 言皆有徵 , 雖有一定特點 , 但由於匆促屬筆 , 直行改橫行 , 繁體改簡體 , 難免有訛誤之處 , 幸讀者加以指正 , 繼續修訂 , 當竢諸異日 。 書名原依先伯祖意仍題 《 刪補本草徵要 》, 乃遵李氏 《 刪補頤生微論 》 之例 , 今易為 「 重訂 」 二字 , 似更允當 。
癸亥初冬揚州耿鑑庭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