隱居先生 , 在乎茅山岩嶺之上 , 以吐納餘暇 , 頗遊意方技 , 覽本草藥性 , 以為盡聖人之心 , 故撰而論之 。
舊說皆稱 《 神農本草經 》, 余以為信然 。 昔神農氏之王天下也 , 畫易卦以通鬼神之情 ; 造耕種 , 以省煞害之弊 ; 宣藥療疾 , 以拯夭傷之命 。 此三道者 , 歷群聖而滋彰 。 文王 、 孔子 , 彖象繇辭 , 幽贊人天 。 后稷 、 伊尹 , 播厥百穀 , 惠被生民 。 岐 、 皇 、 彭 、 扁 , 振揚輔導 , 恩流含氣 。 並歲逾三千 , 民到於今賴之 。
但軒轅以前 , 文字未傳 , 如六爻指垂 , 畫象稼穡 , 即事成跡 。 至於藥性所主 , 當以識識相因 , 不爾何由得聞 。 至乎桐 、 雷 , 乃著在篇簡 。 此書應與 《 素問 》 同類 , 但後人多更修飾之耳 。 秦皇所焚 , 醫方 、 卜術不預 , 故猶得全錄 。 而遭漢獻遷徙 , 晉懷奔迸 , 文籍焚靡 , 千不遺一 。
今之所存 , 有此四卷 , 是其本經 。 所出郡縣 , 乃後漢時制 , 疑仲景 、 元化等所記 。 又有 《 桐君採藥錄 》, 說其華葉形色 。《 藥對 》 四卷 , 論其佐使相須 。 魏 、 晉以來 , 吳普 、 李當之等 , 更復損益 。 或五百九十五 , 或四百卅一 , 或三百一十九 。 或三品混糅 。 冷熱舛錯 , 草石不分 , 蟲獸無辨 , 且所主治 , 互有多少 。 醫家不能備見 , 則識智有淺深 。 今輒苞綜諸經 , 研括煩省 。 以 《 神農本經 》 三品 , 合三百六十五為主 , 又進名醫副品 , 亦三百六十五 , 合七百卅種 。 精粗皆取 , 無復遺落 , 分別科條 , 區⿸广⿱八彖物類 , 兼註名世用 , 土地所出 , 及仙經道術所須 , 並此序錄 , 合為三卷 。 雖未足追踵前良 , 蓋亦一家撰制 。 吾去世之後 , 可貽諸知音爾 。
《 本草經 》 卷上序藥性之本源 , 詮病名之形診 , 題記品錄 , 詳覽施用之 。
《 本草經 》 卷中玉石 、 草 、 木三品 , 合三百五十六種 。
《 本草經 》 卷下蟲獸 、 果 、 菜 、 米食三品 , 合一百九十五種 , 有名無實三條 , 合一百七十九種 。 合三百七十四種上三卷 , 其中 、 下二卷 , 藥合七百卅種 , 各別有目錄 , 並朱 、 墨雜書並子注 。 大書分為七卷 。
上藥一百廿種為君 , 主養命以應天 , 無毒 , 多服久服不傷人 。 欲輕身益氣 , 不老延年者 , 本上經 。
中藥一百廿種為臣 , 主養性以應人 , 無毒 、 有毒 , 斟酌其宜 。 欲遏病補虛羸者 , 本中經 。
下藥一百廿五種為佐 、 使 , 主治病以應地 , 多毒 , 不可久服 。 欲除寒熱邪氣 , 破積聚愈疾者 , 本下經 。
三品合三百六十五種 , 法三百六十五度 , 一度應一日 , 以成一歲 。 倍其數 , 合七百卅名 。 本說如此 。 今案上品藥性 , 亦皆能遣疾 , 但其勢力和厚 , 不為倉卒之效 , 然而歲月將服 , 必獲大益 , 病既愈矣 , 命亦兼申 。 天道仁育 , 故云應天 。 獨用百廿種者 , 當謂寅 、 卯 、 辰 、 巳之月 , 法萬物生榮時也 。 中品藥性 , 治病之辭漸深 , 輕身之說稍薄 , 於服之者 , 祛患當速 , 而延齡為緩 , 人懷性情 , 故云應人 。 百廿種者 , 當謂午 、 未 、 申 、 酉之月 , 法萬物熟成時也 。 下品藥性 , 專主攻擊 , 毒烈之氣 , 傾損中和 , 不可恆服 , 疾愈則止 , 地體收煞 , 故云應地 。 獨用一百廿五種者 , 當謂戌 、 亥 、 子 、 醜之月 , 兼以閏之 , 盈數加之 , 法萬物枯藏時也 。 今合和之體 , 不必偏用 , 自隨人患苦 , 參而共行 。 但君臣配隸 , 應依後所說 , 若單服之者 , 所不論耳 。
藥有君臣佐使 , 以相宣攝 。 合和者 , 宜用一君 、 二臣 、 五佐 , 又可一君 、 三臣 、 九佐也 。 本說如此 。 案今用藥猶如立人之制 , 若多君少臣 , 多臣少佐 , 則勢力不周故也 。 而檢世道諸方 , 亦不必皆爾 。 養命之藥則多君 ; 養性之藥則多臣 ; 治病之藥則多佐 。 猶依本性所主 , 而兼復斟酌 。 詳用此者 , 益當為善 。 又恐上品君中 , 復各有貴賤 。 譬如列國諸侯 , 雖並得稱君制 , 而猶歸宗周 。 臣佐之中 , 亦當如此 。 所以門冬 、 遠志 , 別有君臣 。 甘草國老 、 大黃將軍 , 明其優劣 , 不皆同秩 。 自非農岐之徒 , 孰敢詮正 , 正應領略輕重 , 為分劑也 。
藥有陰陽配合 , 子母兄弟 , 根葉華實 , 草石骨肉 。 有單行者 , 有相須者 , 有相使者 , 有相畏者 , 有相惡者 , 有相反者 , 有相殺者 。 凡此七情 , 合和當視之 。 相須 、 相使者良 , 勿用相惡 、 相反者 。 若有毒宜制 , 可用相畏 、 相殺 , 不爾 , 勿合用也 。
本說如此 。 案其主治雖同 , 而性理不和 , 更以成患 。 今檢舊方用藥 , 並亦有相惡 、 相反者 , 服之不乃為忤 。 或能復有制持之者 , 猶如寇 、 賈輔漢 , 程 、 周佐吳 , 大體既正 , 不得以私情為害 。 雖爾 , 恐不如不用 。 今仙方甘草丸 , 有防己 、 細辛 ; 世方五石散 , 有栝樓 、 乾薑 , 略舉大者如此 , 其餘復有數十餘條 , 別注在後 。 半夏有毒 , 用之必須生薑 , 此是取其所畏 , 以相制耳 。 其相須 、 相使 , 不必同類 , 猶如和羹 , 調食魚肉 , 蔥 、 豉各有所宜 , 共相宣發也 。
藥有酸 、 咸 、 甘 、 苦 、 辛五味 , 又有寒 、 熱 、 溫 、 涼四氣 , 及有毒 、 無毒 , 陰乾 、 曝乾 , 採治時月生熟 , 土地所出 , 真偽陳新 , 並各有法 。
本說如此 。 又有分劑秤兩 , 輕重多少 , 皆須甄別 。 若用得其宜 , 與病相會 , 入口必愈 , 身安壽延 。 若冷熱乖衷 , 真假非類 , 分兩違舛 , 湯丸失度 , 當瘥反劇 , 以至殆命 。 醫者意也 , 古之時所謂良醫 , 蓋善以意量得其節也 。 諺言 : 世無良醫 , 枉死者半 ; 拙醫治病 , 不若不治 , 喻如宰夫 , 以䱇鱉為蓴羹 , 食之更足成病 , 豈充飢之可望乎 ? 故仲景每云 : 如此死者 , 醫殺之也 。
藥有宜丸者 , 宜散者 , 宜水煮者 , 宜酒漬者 , 宜膏煎者 , 亦有一物兼宜者 , 亦有不可入湯酒者 , 並隨藥性 , 不得違越 。
本說如此 。 又疾有宜服丸者 , 宜服散者 , 宜服湯者 , 宜服酒者 , 宜服膏煎者 , 亦兼參用 , 察病之源 , 以為其制耳 。
凡欲治病 , 先察其源 , 先候病機 。 五臟未虛 , 六腑未竭 , 血脈未亂 , 精神未散 , 食藥必活 。 若病已成 , 可得半愈 。 病勢已過 , 命將難全 。
本說如此 。 案今自非明醫 , 聽聲察色 , 至乎診脈 , 孰能知未病之病乎 ? 且未病之人 , 亦無肯自治 。 故桓侯怠於皮膚之微 , 以致骨髓之痼 。 非但識悟之為難 , 亦信受之弗易 。 倉公有言 :「 病不肯服藥 , 一死也 ; 信巫不信醫 , 二死也 ; 輕身薄命 , 不能將慎 , 三死也 。」 夫病之所由來雖多 , 而皆關於邪 。 邪者不正之因 , 謂非人身之常理 , 風 、 寒 、 暑 、 濕 , 飢 、 飽 、 勞 、 佚 , 皆各是邪 , 非獨鬼氣疾厲者矣 。 人生氣中 , 如魚之在水 , 水濁則魚瘦 , 氣昏則人疾 。 邪氣之傷人 , 最為深重 。 經絡既受此氣 , 傳以入臟腑 , 臟腑隨其虛實冷熱 , 結以成病 , 病又相生 , 故流變遂廣 。 精神者 , 本宅身為用 。 身既受邪 , 精神亦亂 。 神既亂矣 , 則鬼靈斯入 , 鬼力漸強 , 神守稍弱 , 豈得不至於死乎 ? 古人譬之植楊 , 斯理當矣 。 但病亦別有先從鬼神來者 , 則宜以祈禱祛之 , 雖曰可祛 , 猶因藥療致益 , 李子豫赤丸之例是也 。 其藥療無益者 , 是則不可祛 , 晉景公膏肓之例是也 。 大都神鬼之害人多端 , 疾病之源惟一種 , 蓋有輕重者爾 。《 真誥 》 言 :「 常不能慎事上者 , 自致百疴 , 而怨咎於神靈 ; 當風臥濕 , 反責他於失福 , 皆是癡人也 。」 云慎事上者 , 謂舉動之事 , 必皆慎思 ; 飲食 、 男女 , 最為百疴之本 。 致使虛損內起 , 風濕外侵 , 以共成其害 , 如此豈得關於神明乎 ? 唯當勤藥治為理耳 。
若毒藥治病 , 先起如黍粟 , 病去即止 , 不去倍之 , 不去什之 , 取去為度 。
本說如此 。 案蓋謂單行一兩種毒物 , 如巴豆 、 甘遂輩 , 不可便令至劑耳 , 依如經言 。 一物一毒 , 服一丸如細麻 ; 二物一毒 , 服二丸如大麻 ; 三物一毒 , 服三丸如小豆 ; 四物一毒 , 服四丸如大豆 ; 五物一毒 , 服五丸如菟矢 ; 六物一毒 , 服六丸如梧子 ; 從此至十 , 皆如梧子 , 以數為丸 。 而毒中又有輕重 , 如狼毒 、 鉤吻 , 豈同附子 、 芫花輩耶 ? 凡此之類 , 皆須量宜 。
治寒以熱藥 , 治熱以寒藥 , 飲食不消以吐下藥 , 鬼注蠱毒以毒藥 , 癰 、 腫 、 瘡 、 瘤以瘡藥 , 風濕以風濕藥 , 各隨其所宜 。
本說如此 。 案今藥性 , 一物兼主十餘病者 , 取其偏長為本 , 復應觀人之虛實補瀉 , 男女老少 , 苦樂榮悴 , 鄉壤風俗 , 並各不同 。 褚澄治寡婦 、 尼僧 , 異乎妻妾 , 此是達其性懷之所致也 。
病在胸膈以上者 , 先食後服藥 。 病在心腹以下者 , 先服藥後食 。 病在四肢血脈者 , 宜空腹而在旦 ; 病在骨髓者 , 宜飽滿而在夜 。
本說如此 。 案其非但藥性之多方 , 節適早晚 , 復須修理 。 今方家所云 : 先食 、 後食 , 蓋此義也 。 先後二字 , 當作蘇殿 、 胡豆之音 , 不得云蘇田 、 胡苟音也 。 此正大反 , 多致疑或 。 又有須酒服 、 飲服 、 溫服 、 冷服 、 暖服 。 湯有疏 、 有數 , 煮湯有生 、 有熟 , 皆各有法 , 用者並應詳宜之 。
夫大病之主 , 有中風 , 傷寒 , 寒熱 , 溫瘧 , 中惡 , 霍亂 , 大腹水腫 , 腹澼 , 下利 , 大小便不通 , 賁豚上氣 , 咳逆 , 嘔吐 , 黃疸 , 消渴 , 留飲 , 癖食 , 堅積 , 癥瘕 , 驚邪 , 癲癇 , 鬼注 , 喉痹 , 齒痛 , 耳聾 , 目盲 , 金創 , 踒折 , 癰腫 , 惡瘡 , 痔瘻 , 癭瘤 ; 男子五勞七傷 , 虛乏羸瘦 ; 女子帶下 , 崩中 , 血閉 , 陰蝕 ; 蟲蛇蠱毒所傷 。 此皆大略宗兆 , 其間變動枝葉 , 各依端緒以取之 。
本說如此 。 案今藥之所主 , 各只說病之一名 。 假今中風 , 中風乃數十種 , 傷寒證候 , 亦廿余條 。 更復就中求其例類 , 大體歸其始終 。 以本性為根宗 , 然後配合諸證 , 以命藥耳 。 病生之變 , 不可一概言之 。 所以醫方千卷 , 猶未理盡 。
春秋以前及和 、 緩之書蔑聞 , 道經略載扁鵲數法 , 其用藥猶是本草家意 。 至漢淳于意及華佗等方 , 今之所存者 , 亦皆修藥性 。 張仲景一部 , 最為眾方之祖宗 , 又悉依本草 。 但其善診脈 , 明氣候 , 以意消息之耳 。 至於刳腸剖臆 , 刮骨續筋之法 , 乃別術所得 , 非神農家事 。 自晉世以來 , 有張苗 、 宮泰 、 劉德 、 史脫 、 靳邵 、 趙泉 、 李子豫等 , 一代良醫 。 其貴勝阮德如 、 張茂先 、 裴逸民 、 皇甫士安 , 及江左葛稚川 、 蔡謨 、 殷淵源諸名人等 , 並亦研精藥術 。 宋有羊欣 、 王微 、 胡洽 、 秦承祖 , 齊有尚書褚澄 、 徐文伯 、 嗣伯群從兄弟 , 治病亦十愈其九 。 凡此諸人 , 各有所撰用方 , 觀其指趣 , 莫非本草者 。 或時用別藥 , 亦修其性度 , 非相逾越 。《 範汪方 》 百餘卷 , 及葛洪 《 肘後 》, 其中有細碎單行經用者 , 所謂出於阿卷是 。 或田舍試驗之法 , 殊域異識之術 。 如藕皮散血 , 起自庖人 。 牽牛逐水 , 近出野老 。 餅店蒜齏 , 乃下蛇之藥 。 路邊地松 , 為金瘡所秘 。 此蓋天地間物 , 莫不為天地間用 , 觸遇則會 , 非其主對矣 。 顏光祿亦云 : 詮三品藥性 , 以本草為主 。
道經 、 仙方 、 服食 、 斷谷 、 延年 、 卻老 , 乃至飛丹轉石之奇 , 云騰羽化之妙 , 莫不以藥導為先 。 用藥之理 , 又一同本草 , 但制御之途 , 小異世法 。 猶如粱 、 肉 , 主於濟命 , 華夷禽獸 , 皆共仰資 。 其為生理則同 , 其為性靈則異耳 。 大略所用不多 , 遠至廿余物 , 或單行數種 , 便致大益 , 是其深練歲積 。 即本草所云久服之效 , 不如世人微覺便止 。 故能臻其所極 , 以致遐齡 , 豈但充體愈疾而已哉 ! 今庸醫處治 , 皆恥看本草 , 或倚約舊方 , 或聞人傳說 , 或遇其所憶 , 便攬筆疏之 , 俄然戴面 , 以此表奇 。 其畏惡相反 , 故自寡昧 , 而藥類違僻 , 分兩參差 , 亦不以為疑脫 。 偶而值瘥 , 則自信方驗 ; 若旬月未瘳 , 則言病源深結 , 了不反求諸已 , 詳思得失 , 虛構聲稱 , 多納金帛 , 非唯在顯宜責 , 固將居幽貽譴矣 。 其五經四部 , 軍國禮服 , 若詳用乖越者 , 正於事蹟非宜耳 。 至於湯藥 , 一物有謬 , 便性命及之 。 千乘之君 , 百金之長 , 何可不深思戒慎耶 ? 許世子侍藥不嘗 , 招弒賊之辱 ; 季孫饋藥 , 仲尼未達 , 知藥之不可輕信也 。
晉時有一才情人 , 欲刊正 《 周易 》 及諸藥方 , 先與祖納共論 , 祖云 :「 辯釋經典 , 縱有異同 , 不足以傷風教 , 方藥小小不達 , 便壽夭所由 , 則後人受弊不少 , 何可輕以裁斷 。」 祖公此言 , 可謂仁識 , 足為水鏡 。《 論語 》 云 :「 人而無恆 , 不可以作巫 、 醫 。」 明此二法 , 不得以權飾妄造 。 所以醫不三世 , 不服其藥 。 又云 「 九折臂 , 乃成良醫 」。 蓋謂學功須深故也 。 復患今承藉者 , 多恃炫名價 , 亦不能精心研解 , 虛傳聲美 , 聞風競往 , 自有新學該明 , 而名稱未播 , 貴勝以為始習 , 多不信用 , 委命虛名 , 諒可惜也 。 京邑諸人 , 皆尚聲譽 , 不取實錄 。 余祖世以來 , 務敦方藥 , 本有 《 範汪方 》 一部 , 斟酌詳用 , 多獲其效 。 內護家門 , 旁及親族 。 其有虛心告請者 , 不限貴賤 , 皆摩踵救之 。 凡所救活 , 數百千人 。 自余投纓宅嶺 , 猶不忘此 。 日夜玩味 , 恆覺欣欣 。 今撰此三卷 , 並 《 效驗方 》 五卷 , 又 《 補闕葛氏肘後 》 三卷 。 蓋欲永嗣善業 , 令諸子侄 , 弗敢失墜 , 可以輔身濟物者 , 孰復是先 。
今諸藥採治之法 , 既並用見成 , 非能自掘 , 不復具論其事 , 唯合藥須解節度 , 列之如下 。 案諸藥所生 , 皆的有境界 。 秦 、 漢以前 , 當言列國 。 今郡縣之名 , 後人所改耳 。 自江東以來 , 小小雜藥 , 多出近道 , 氣勢理 , 不及本邦 。 假令荊 、 益不通 , 則令用歷陽當歸 , 錢唐三建 , 豈得相似 。 所以治病不及往人者 , 亦當緣此故也 。 蜀藥及北藥 , 雖有去來 , 亦復非精者 , 又市人不解藥性 , 唯尚形飾 。 上黨人參 , 殆不復售 ; 華陰細辛 , 棄之如芥 。 且各隨世相競 , 順方切須 , 不能多備諸族 , 故往往遺漏 。 今之所存 , 二百許種耳 。 眾醫睹不識藥 , 唯聽市人 , 市人又不辨究 , 皆委採送之家 。 採送之家 , 傳習治拙 , 真偽好惡莫測 , 所以有鍾乳酢煮令白 , 細辛水漬使直 , 黃耆蜜蒸為甜 , 當歸酒灑取潤 , 螵蛸膠著桑枝 , 蜈蚣朱足令赤 。 諸有此等 , 皆非事實 , 世用既久 , 轉以成法 , 非復可改 , 末如之何 , 又依方分藥 , 不量剝治 。 如遠志 、 牡丹 , 裁不收半 ; 地黃 、 門冬 , 三分耗一 。 凡去皮除心之屬 , 分兩皆不復相應 , 病家唯依此用 , 不知更稱 。 又王公貴勝 , 合藥之日 , 悉付群下 。 其中好藥貴石 , 無不竊遣 。 乃言紫石 、 丹砂吞出洗取 , 一片經數十過賣 。 諸有此等例 , 巧偽百端 , 皆非事實 。 雖復鑑檢 , 初不能覺 。 以此治病 , 理難即效 , 斯並藥家之盈虛 , 不得咎醫人之淺拙也 。
本草採藥時月 , 皆在建寅歲首 , 則從漢太初後所記也 。 其根物多以二月 、 八月採者 , 謂春初津潤始萌 , 未沖枝葉 , 勢力淳濃故也 。 至秋則枝葉就枯 , 又歸流於下 。 今即事驗之 , 春寧宜早 , 秋寧宜晚 , 其花 、 實 、 莖 、 葉 , 乃各隨其成熟耳 。 歲月亦有早晏 , 不必都依本文矣 。《 經 》 說陰乾者 , 謂就六甲陰中干之 。 依遁甲法 , 甲子旬陰中在癸酉 , 以藥著酉地也 。 余謂不必然 , 正是不露日曝 , 於陰影處干之耳 。 所以亦有云曝乾故也 。 若幸可兩用 , 益當為善 。 古秤唯有銖兩 , 而無分名 。 今則以十黍為一銖 , 六銖為一分 , 四分成一兩 , 十六兩為一斤 。 雖有子谷秬黍之制 , 從來均之已久 , 正爾依此用之 。 但古秤皆復 , 今南秤是也 。 晉秤始後漢末以來 , 分一斤為二斤耳 , 一兩為二兩耳 。 金銀絲綿 , 並與藥同 , 無輕重矣 。 古方唯有仲景 , 而已涉今秤 , 若用古秤作湯 , 則水為殊少 , 故知非復秤 , 悉用今者爾 。 方有云分等者 , 非分兩之分也 , 謂諸藥斤兩多少皆同耳 。 先視病之大小輕重所須 , 乃以意裁之 。 凡此之類 , 皆是丸散 , 丸散竟便依節度用之 。 湯酒中 , 無分等也 。
凡散藥有云刀圭者 , 十分方寸匕之一 , 准如梧子大也 。 方寸匕者 , 作匕正方一寸 , 抄散取不落為度 。 錢五匕者 , 今五銖錢邊五字者以抄之 , 亦令不落為度 。 一撮者 , 四刀圭也 。 十撮為一勺 , 十勺為一合 。 以藥升分之者 , 謂藥有虛實輕重 , 不得用斤兩 , 則以昇平之 。 藥升合方寸作 , 上徑一寸 , 下徑六分 , 深八分 。 內散勿案抑 , 正爾微動令平調耳 。 而今人分藥 , 多不復用此 。
凡丸藥有云如細麻者 , 即今胡麻也 , 不必扁扁 , 但令較略大小相稱耳 。 如黍粟亦然 , 以十六黍為一大豆也 ; 如大麻者 , 即大麻子准三細麻也 ; 如胡豆者 , 今青斑豆也 , 以二大麻子准之 。 如小豆者 , 今赤小豆也 , 粒有大小 , 以三大麻子准之 。 如大豆者 , 二小豆准之 。 如梧子者 , 以二大豆准之 。 一方寸匕散 , 蜜和得如梧子 , 准十丸為度 。 如彈丸及雞子黃者 , 以十梧子准之 。
凡湯酒膏藥 , 舊方皆云㕮(敷汝反)咀(暴汝反)者 , 謂秤畢搗之如大豆者 , 又使吹去細末 , 此於事殊不允 ; 藥有易碎 、 難碎 , 多末 、 少末 , 秤兩則不復均 , 今皆細切之 , 較略令如㕮咀者 , 差得無末 , 而粒片調和 , 於藥力同出 , 無生熟也 。
凡丸 、 散藥 , 亦先細切曝燥乃搗之 。 又有各搗者 , 有合搗者 , 隨方所言 。 其潤濕藥 , 如門冬 、 乾地黃輩 , 皆先切曝 , 獨搗令扁碎 , 更出細擘曝乾 。 值陰雨 , 亦以微火烘之 , 既燥 , 小停冷仍搗之 。
凡潤濕藥 , 燥皆大耗 , 當先增分兩 , 須得屑乃秤為正 。 其湯酒中不須如此 。
凡篩丸藥 , 用重密絹令細 , 於蜜丸易成熟 。 若篩散草藥 , 用輕疏絹 , 於酒服則不泥 。 其石藥亦用細絹篩如丸者 。 凡篩丸 、 散藥竟 , 皆更合於臼中 , 以杵研之數百過 , 視色理和同為佳 。
凡湯酒膏中用諸石 , 皆細搗之如粟米 , 亦可以葛布篩令調 , 並以新綿別裹內中 。 其雄黃 、 硃砂細末如粉 。
凡煮湯 , 欲微火令小沸 , 其水數依方多少 , 大略廿兩藥 , 用水一斗 , 煮取四升 , 以此為率 。 然則利湯欲生 , 少水而多取 ; 補湯欲熟 , 多水而少取 。 好詳視之 , 所得寧令多少 。 用新布 , 兩人以尺木絞之 , 澄去泥濁 , 紙覆令密 。 溫湯勿令鐺器中有水氣 , 於熱湯上煮令暖亦好 。 服湯家小熱易下 , 冷則嘔湧 。 云分再服 、 三服者 , 要令力熱勢足相及 。 並視人之強羸 , 病之輕重 , 以為進退增減之 , 不必悉依方說 。
凡漬藥酒 , 皆須細切 , 生絹袋盛之 , 乃入酒密封 , 隨寒暑日數 , 視其濃烈 , 便可瀝出 , 不必待至酒盡也 。 滓可曝燥 , 微搗 , 更漬飲之 ; 亦可作散服 。
凡建中 、 腎瀝諸補湯 , 滓合兩劑 , 加水煮 , 竭飲之 , 亦敵一劑新藥 , 貧人當依此 , 皆應先曝令燥 。
凡合膏 , 初以苦酒漬取 , 令淹 , 溲浹後 , 不用多汁 , 密覆勿泄 。 云晬時者 , 周時也 , 從今旦至明旦 。 亦有止一宿者 。 煮膏 , 當三上三下 , 以泄其焦勢 , 令藥味得出 。 上之使迎迎沸仍下之 , 下之取沸靜乃上 , 寧欲小生 。 其中有薤白者 , 以兩頭微焦黃為候 。 有白芷 、 附子者 , 亦令小黃色也 。 豬肪勿令經水 , 臘月彌佳 。 絞膏亦以新布絞之 。 若是可服之膏 , 膏滓亦堪酒煮稍飲之 。 可摩之膏 , 膏滓即宜以薄病上 , 此蓋貧野人慾兼盡其力 。
凡膏中有雄黃 、 硃砂輩 , 皆別搗細研如面 , 須絞膏竟乃投中 , 以物疾攪 , 至於凝強 , 勿使沉聚在下不調也 。 有水銀者 , 於凝膏中 , 研令消散 。 有胡粉亦爾 。 凡湯酒中用大黃 , 不須細銼 。 作湯者 , 先水漬 , 令淹浹 , 密覆一宿 。 明旦煮湯 , 臨熟乃以納中 , 又煮兩三沸 , 便絞出 , 則力勢猛 , 易得快利 。 丸散中用大黃 , 舊皆蒸 , 今不須爾 。
凡湯中用麻黃 , 皆先別煮兩三沸 , 掠去其沫 , 更益水如本數 , 乃納余藥 , 不爾令人煩 。 麻黃皆折去節 , 令理通 , 寸銼之 ; 有小草 、 瞿麥五分銼之 ; 細辛 、 白前三分銼之 ; 丸散膏中 , 則細銼也 。
凡湯中用完物 , 皆擘破 , 干棗 、 枝子 、 括蔞子之類是也 。 用細核物亦打碎 , 山茱萸 、 五味 、 蕤核 , 決明之類是也 。 細華子物 , 正爾完用之 , 旋覆花 、 菊花 、 地膚子 、 葵子之類是也 。 米 、 麥 、 豆輩 , 亦完用之 。 諸蟲先微炙 , 亦完煮之 。 唯螵蛸當中破之 。 生薑 、 夜干皆薄切 。 芒硝 、 飴糖 、 阿膠皆須絞湯竟 , 納汁中 , 更上火兩三沸 , 烊盡乃服之 。
凡用麥門冬 , 皆微潤抽去心 。 杏仁 、 桃仁湯柔撻去皮 。 巴豆打破 , 剝皮 , 刮去心 , 不爾令人悶 ; 石葦 、 辛夷刮去毛 ; 鬼箭削取羽及皮 ; 藜蘆剔取根 , 微炙 ; 枳實去其核 , 只用皮 , 亦炙之 ; 椒去實 , 於鐺器中微熬 , 令汗出 , 則有勢力 ; 礬石於瓦上若鐵物中熬 , 令沸 , 汁盡即止 , 二礜石皆黃土泥包 , 使燥 , 燒之半日 , 令勢熱而解散 。 犀角 、 羚羊角皆刮截作屑 。 諸齒骨並炙搗碎之 。 皂莢去皮子炙之 。
凡湯 、 丸 、 散 , 用天雄 、 附子 、 烏頭 、 烏喙 、 側子 , 皆煻灰火炮炙 , 令微坼 , 削去黑皮乃秤之 。 唯姜附子湯及膏酒中生用 , 亦削去皮乃秤 , 直理破作七八片 , 隨其大小 , 但削除外黑尖處令盡 。
凡湯 、 酒 、 膏 、 丸散 , 用半夏皆且完 。 以熱湯洗去上滑 , 手挼之 , 皮釋隨剝去 , 更復易湯洗之 , 令滑盡 。 不爾 , 戟人咽 。 舊方廿許過 , 今六七過便足 。 亦可直煮之 , 沸易水 , 如此三過 , 仍挼洗畢便訖 , 隨其大小破為細片 , 乃秤以入湯 。 若膏 、 酒 、 丸 、 散 , 皆須曝燥乃秤之也 。 丸散只削上皮用之 , 未必皆洗也 。
凡丸 、 散用膠 , 皆先炙 , 使通體沸起 , 燥乃可搗 。 有不沸處更炙之 。 丸方中用蠟皆烊 , 投少蜜中 , 攪調以和藥 。 若用熟艾 , 先細擘 , 合諸藥搗 , 令散 ; 不可篩者 , 別搗內散中和之 。 凡用蜜 , 皆先火上煎 , 料去其沫 , 令色微黃 , 則丸經久不壞 。 克之多少 , 隨蜜精粗 。 凡丸 、 散用巴豆 、 杏仁 、 桃仁 、 葶藶 、 胡麻諸有膏脂藥 , 皆先熬黃黑 , 別搗令如膏 。 指㩢視泯泯爾 , 乃以向成散 , 稍稍下臼中 , 合研搗 , 令消散 , 乃復都以輕疏絹篩度之 , 須盡 , 又納臼中 , 依法治數百杵也 。 湯膏中用 , 亦有熬之者 , 雖生並搗破 。
凡用桂 、 厚朴 、 杜仲 、 秦皮 、 木蘭輩 , 皆削去上虛軟甲錯 , 取里有味者秤之 。 茯苓 、 豬苓削除去黑皮 。 牡丹 、 巴戟天 、 遠志 、 野葛等 , 皆捶破去心 。 紫菀洗去土皆畢 , 乃秤之 。 薤白 、 蔥白除青令盡 。 莽草 、 石南草 、 茵芋 、 澤蘭剔取葉及嫩莖 , 去大枝 。 鬼臼 、 黃連皆除根毛 。 蜀椒去閉口者及目熬之 。
凡狼毒 、 枳實 、 橘皮 、 半夏 、 麻黃 、 吳茱萸 , 皆欲得陳久者 。 其餘唯須新精 。
凡方云巴豆如千枚者 , 粒有大小 , 當先去心皮竟 , 秤之 。 以一分准十六枚 。 附子 、 烏頭如干枚者 , 去皮竟 , 以半兩准一枚 。 枳實如干枚者 , 去核竟 。 以一分准二枚 。 橘皮一分准三枚 。 棗有大小 , 以三枚准一兩 。 云乾薑一累者 , 以重一兩為正 。
凡方云半夏一升者 , 洗竟 , 秤五兩為正 。 云某子一升者 , 其子各有虛實輕重 。 不可通以秤准 。 皆取平升為正 。 椒一升 , 三兩為正 ; 吳茱萸一升 , 五兩為正 ; 菟絲子一升 , 九兩為正 ; 菴䕡子一升 , 四兩為正 。 蛇床子一升 , 三兩半為正 。 地膚子一升 , 四兩為正 。 此其不同也 。 凡方云用桂一尺者 , 削去皮竟 , 重半兩為正 。 甘草一尺者 , 重二兩為正 。 凡方云某草一束者 , 以重三兩為正 。 云一把者 , 重二兩為正 。 凡方云蜜一斤者 , 有七合 。 豬膏一斤者 , 有一升二合 。
上合藥分劑料治法 。
又案諸藥 , 一種雖主數病 , 而性理亦有偏著 。 立方之日 , 或致疑混 , 復恐單行徑用 , 赴急抄撮 , 不必皆得研究 。 今宜指抄病源所主藥名 , 仍可於此處治 , 若欲的尋 , 亦兼易解 。 其甘苦之味可略 , 有毒無毒易知 , 唯冷熱須明 。 今以朱點為熱 , 墨點為冷 , 無點者是平 , 以省於煩注也 。 其有不入湯酒者 , 亦條於後也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