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七 · 驗骨
人有三百六十五節 , 按一年三百六十五日 。
男子骨白 , 婦人骨黑 。 (婦人生骨出血如河水 , 故骨黑 。 如服毒藥骨黑 , 須仔細詳定)
髑髏骨 : 男子自頂及耳並腦後共八片 , (蔡州人有九片)腦後橫一縫 , 當正直下至髮際別有一直縫 。 婦人只六片 , 腦後橫一縫 , 當正直下無縫 。
牙有二十四 , 或二十八 , 或三十二 , 或三十六 。
胸前骨三條 。
心骨一片 , 嫩 , 如錢大 。
項與脊骨各十二節 。
自項至腰共二十四椎骨 , 上有一大椎骨 。
肩井及左右飯匙骨各一片 。
左右肋骨 : 男子各十二條 , 八條長 、 四條短 。 婦人各十四條 。
男女腰間各有一骨 , 大如手掌 , 有八孔 , 作四行 , 樣 。
手 、 腳骨各二段 。 男子左 、 右手腕及左 、 右臁肕骨邊皆有捭骨 。 (婦人無)兩腳膝頭各有𩓹骨 , 隱在其間 , 如大指大 。 手掌 、 腳板各五縫 。 手 、 腳大拇指並腳第五指各二節 , 餘十四指並三節 。
尾蛆骨 , 若豬腰子 , 仰在骨節下 。
男子者 , 其綴脊處凹 , 兩邊皆有尖瓣 , 如(稜)〔萎〕角 , 周布九竅 。
婦人者 , 其綴脊處平直 , 周布六竅 。
大 、 小便處各一竅 。
骸骨各用麻草小索 , 或細篾串訖 , 各以紙簽標號某骨 , 檢驗時不至差誤 。
十八 · 論沿身骨脈及要害去處
夫人兩手指甲相連者小節 , 小節之後中節 , 中節之後者本節 。 本節之後肢骨之前生掌骨 , 掌骨上生掌肉 , 掌肉後可屈曲者腕 。 腕左起高骨者手外踝 , 右起高骨者右手踝 , 二踝相連生者臂骨 , 輔臂骨者髀骨 , 三骨相繼者肘骨 , 前可屈曲者曲肘 。 曲肘上生者臑骨 , 臑骨上生者肩髃 , 肩髃之前者橫髃骨 , 橫髃骨之前者髀骨 , 髀骨之中陷者缺盆 , 缺盆之上者頸 。 頸之前者顙喉 , 顙喉之上者結喉 , 結喉之上者頦 , 頦兩傍者曲頷 , 曲頷兩傍者頤 , 頤兩旁者頰車 , 頰車上者耳 , 耳上者曲鬢 , 曲鬢上行者頂 。 頂前者囟門 , 囟門之下者髮際 , 髮際正下者額 , 額下者眉 , 眉際之末者太陽穴 。 太陽穴前者目 , 目兩旁者兩小眥 , 兩小眥上者上(臉)〔瞼〕 , 下者下(臉)〔瞼〕 , 正位能瞻視者目瞳子 , 瞳子近鼻者兩大眥 。 近兩大眥者鼻山根 , 鼻山根上印堂 , 印堂上者腦角 , 腦角下者承枕骨 。 脊骨下橫生者髖骨 , 髖骨兩傍者釵骨 , 釵骨下中者腰門骨 。 釵骨上連生者腿骨 , 腿骨下可屈曲者曲䐐 , 曲䐐上生者膝蓋骨 。 膝蓋骨下生者脛骨 , 脛骨旁生者䯒骨 。 䯒骨下左起高大者兩足外踝 , 右起高大者兩足右踝 。 脛骨前垂者兩足跂骨 , 跂骨前者足本節 , 本節前者小節 , 小節相連者足指甲 , 指甲後生者足前跗 , 跗後凹陷者足心 , 下生者足掌骨 , 掌骨後生者踵肉 , 踵肉後者腳跟也 。
檢滴骨親法 , 謂如 : 某甲是父或母 , 有骸骨在 , 某乙來認親生男或女何以驗之 ? 試令某乙就身刺一兩點血 , 滴骸骨上 , 是的親生 , 則血沁入骨內 , 否則不入 。 俗云 「 滴骨親 」, 蓋謂此也 。
檢骨須是晴明 。 先以水淨洗骨 , 用麻穿定形骸次第 , 以簟子盛定 。 卻鋤開地窖一穴 , 長五尺 、 闊三尺 、 深二尺 。 多以柴炭燒煅 , 以地紅為度 。 除去火 , 卻以好酒二升 , 酸醋五升潑地窖內 。 乘熱氣扛骨入穴內 , 以藁薦遮定 , 蒸骨一兩時 。 候地冷 , 取去薦 , 扛出骨殖 。 向平明處 , 將紅油傘遮屍骨驗 。
若骨上有被打處 , 即有紅色路 , 微廕 ; 骨斷處 , 其接續兩頭各有血暈色 ; 再以有痕骨照日看 , 紅活 , 乃是生前被打分明 。
骨上若無血廕 , 蹤有損折 , 乃死後痕 。 切不可以酒醋煮骨 , 恐有不便處 。 此項須是晴明方可 , 陰雨則難見也 。
如陰雨不得已 , 則用煮法 。 以甕一口 , 如鍋煮物 , 以炭火煮醋 , 多入鹽 、 白梅 , 同骨煎 。 須著親臨監視 。 候千百滾 , 取出 , 水洗 , 向日照 , 其痕即見 。 血皆浸骨損處 , 赤色 、 青黑色 , 仍仔細驗有無破裂 。
煮骨不得見錫 , 用則骨多黯 。
若有人作弊 , 將藥物置鍋內 , 其骨有傷處反白不見 。 (解法見驗屍門)
若骨或經三兩次洗罨 , 其色白與無損同 , 何以辨之 ? 當將合驗損處骨以油灌之 。 其骨大者有縫 , 小者有竅 , 候油溢出 , 則揩令乾 。 嚮明照損處 , 油到即停住不行 , 明亮處則無損 。
一法 , 濃磨好墨塗骨上 , 候乾 , 即洗去墨 。 若有損處 , 則墨必浸入 ; 不損 , 則墨不浸 。
又法 , 用新綿於骨上拂拭 , 遇損處 , 必牽惹綿絲起 。 折者 , 其色在骨斷處兩頭 。 又看折處 , 其骨芒刺向里或外 。 毆打折者 , 芒刺在裡 , 在外者非 。
髑髏骨有他故處 , 骨青 ; 骨折處帶瘀血 。
仔細看骨上有青暈或紫黑暈 : 長是他物 , 圓是拳 , 大是頭撞 , 小是腳尖 。
四縫骸骨內一處有損折 , 系致命所在或非要害 , 即令仵作行人指定喝起 。
擁罨檢訖 , 仵作 、 行人喝四縫骸骨 , 謂 : 屍仰臥 , 自髑髏喝 : 頂心至囟門骨 、 鼻梁骨 、 頦頷骨並口骨並全 ; 兩眼眶 、 兩額角 、 兩太陽 、 兩耳 、 兩腮頰骨並全 ; 兩肩井 、 兩臆骨全 ; 胸前龜子骨 、 心坎骨全 。
左臂 、 腕 、 手及髀骨全 ; 左肋骨全 ; 左胯 、 左腿 、 左臁肕並髀骨及左腳踝骨 、 腳掌骨並全 。
右亦如之 。
翻轉喝 : 腦後 、 乘枕骨 、 脊下至尾蛆骨並全 。
凡驗原被傷殺死人 , 經日 , 屍首壞 , 蛆蟲咂食 , 只存骸骨者 , 原被傷痕血黏骨上 , 有乾黑血為證 。 若無傷骨損 , 其骨上有破損 , 如頭髮露痕 , 又如瓦器龜裂沉淹損路為驗 。
毆死者 , 受傷處不至骨損 , 則肉緊貼在骨上 , 用水沖激亦不去 ; 指甲蹙之方脫 , 肉貼處其痕損即可見 。
驗骨訖 。 自髑髏 、 肩井臆骨 , 並臂 、 腕 、 手骨 , 及胯骨 、 腰腿骨 、 臁肕 、 膝蓋並髀骨 , 並標號左右 。 其肋骨共二十四莖 , 左右各十二莖 。 分左右 : 系左第一 、 左第二 , 右第一 、 右第二之類 , 莖莖依資次題訖 。 內脊骨二十四節 , 亦自上題 : 一 、 二 、 三 、 四 , 連尾蛆骨處 , 號之 ; 並胸前龜子骨 、 心坎骨亦號之 , 庶易於檢湊 。 兩肩 、 兩胯 、 兩腕皆有蓋骨 , 尋常不繫在骨之數 , 經打傷損 , 方入眾骨係數 , 不若拘收在數為良也 。 先用紙數重包定 , 次用油單紙三 、 四重裹了 , 用索子交眼扎系作三 、 四處 。 封頭 , 印押訖 。 用桶一隻盛之 , 上以板蓋 , 掘坑埋瘞 , 作堆標記 , 仍用灰印 。
行在有一種毒草 , 名曰賤草 。 煎作膏子售人 , 若以染骨 , 其色必變黑黯 , 粗可亂真 。 然被打若在生前 , 打處自有暈痕 ; 如無暈 , 而骨不損 , 即不可指以為痕 。 切須仔細辨別真偽 。
十九 · 自縊
自縊身死者 , 兩眼合 、 唇口黑 、 皮開露齒 。 若勒喉上 , 即口閉 、 牙關緊 、 舌抵齒不出 。 (又云齒微咬舌)若勒喉下 , 則口開 , 舌尖出齒門二分至三分 。 面帶紫赤色 , 口吻 、 兩角及胸前有吐涎沫 , 兩手須握大拇指 , 兩腳尖直垂下 。 腿上有血廕 , 如火灸斑痕 , 及肚下至小腹並墜下青黑色 。 大小便自出 , 大腸頭或有一兩點血 。 喉下痕紫赤色或黑淤色 , 直至左 、 右耳後髮際 , 橫長九寸以上至一尺以來 。 (一云丈夫合一尺一寸婦人合一尺)腳虛則喉下勒深 , 實則淺 。 人肥則勒深 , 瘦則淺 ; 用細緊麻繩 、 草索 , 在高處自縊懸頭頓身致死 , 則痕跡深 ; 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練項帕等物 , 又在低處 , 則痕跡淺 。 低處自縊 , 身多臥於下 , 或側或覆 。 側臥 , 其痕斜起 , 橫喉下 ; 覆臥 , 其痕正起 , 在喉下 , 起於耳邊 , 多不至腦後髮際下 。
自縊處須高八尺以上 , 兩腳懸虛 , 所踏物須倍高 , 如懸虛處 。 或在床 、 椅 、 火爐 、 船倉內 , 但高二 、 三尺以來 , 亦可自縊而死 。
若經泥雨 , 須看死人赤腳或著鞋 , 其踏上處有無印下腳跡 。
自縊有活套頭 、 死套頭 、 單系十字 、 纏繞系 。 須看死人踏甚物入頭在繩套內 , 須垂得繩套寬入頭方是 。 活套頭 、 腳到地 , 並膝跪地 , 亦可死 ; 死套頭 、 腳到地 , 並膝跪地 , 亦可死 。
單系十字 , 懸空方可死 , 腳尖稍到地亦不死 。
單系十字 , 是死人先自用繩帶自系項上後 , 自以手系高處 。 須是先看上頭系處塵土 , 及死人踏甚處物 , 自以手攀系得上向繩頭著 , 方是 。 上面繫繩頭處 , 或高 、 或大 , 手不能攀 , 及不能上 , 則是別人吊起 。 更看所繫處物伸縮 , 須是頭墜下去上頭系處一尺以上 , 方是 。 若是頭緊抵上頭 , 定是別人吊起 。
纏繞系 , 是死人先將繩帶纏繞項上兩遭 , 自踏高系在上面 , 垂身致死 。 或是先繫繩帶在梁棟 , 或樹枝上 , 雙䙡垂下 , 踏高入頭在䙡內 , 更纏過一兩遭 。 其痕成兩路 : 上一路 , 纏過耳後 , 斜入髮際 ; 下一路 , 平繞項行 。 吏畏避駁雜 , 必告檢官 , 乞只申一痕 , 切不可信 。 若除了上一痕 , 不成自縊 ; 若除下一痕 , 正是致命要害去處 。 或覆檢官不肯相同書填格目 , 血屬有詞 , 再差官覆檢出 , 為之奈何 ? 須是據實 , 不可只作一條痕檢 。 其相疊與分開處 , 作兩截量盡取頭了 , 〔畫取樣子〕更重將所繫處繩帶纏過 , 比並闊狹並同 , 任從覆檢 , 可無後患 。
凡因患在床 , 仰臥將繩帶等物自縊者 , 則其屍兩眼合 、 兩唇皮開 , 露齒咬舌 , 出一分至二分 。 肉色黃 , 形體瘦 , 兩手拳握 , 臀後有糞出 。 左右手內多是把自縊物色至繫緊 , 死後只在手內 。 須量兩手拳相去幾寸以來 。 喉下痕跡紫赤 , 周圍長一尺余 , 結締在喉下 , 前面分數較深 。 曾被解救 , 則其屍肚脹 , 多口不咬舌 , 臀後無糞 。
若真自縊 , 開掘所縊腳下穴三尺以來 , 究得火炭 , 方是 。
或在屋下自縊 , 先看所縊處楣梁 、 枋桁之類塵土袞亂至多 , 方是 。 如只有一路無塵 , 不是自縊 。
先以杖子於所繫繩索上輕輕敲 , 如緊直 , 乃是 ; 或寬慢 , 即是移屍 。 大凡移屍別處吊掛 , 舊痕挪動 , 便有兩痕 。
凡驗自縊之屍 , 先要見得在甚地分 ? 甚街巷 , 甚人家 ? 何人見 ? 本人自用甚物 ? 於甚處搭過 ? 或作十字死䙡系定 , 或於項下作活䙡套 。 卻驗所著衣新舊 。 打量身四至 : 東西南北至甚物 ? 面覷甚處 ? 背向甚處 ? 其死人用甚物踏上 ? 上量頭懸去所吊處 , 相去若干尺寸 ? 下量腳下至地 , 相去若干尺寸 ? 或所縊處雖低 , 亦看頭上懸掛索處 , 下至所離處 , 並量相去若干尺寸 ? 對眾解下 , 扛屍於露明處 , 方解脫自縊套繩 , 通量長若干尺寸 ? 量圍喉下套頭繩 , 圍長若干 ? 項下交圍 , 量到耳後髮際起處 , 闊狹 、 橫斜 、 長短 , 然後依法檢驗 。
凡驗自縊人 , 先問原申人 , 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 ? 見時早晚 ? 曾與不曾解下救應 ? 申官時早晚 ? 如有人識認 , 即問 : 自縊人年若干 ? 作何經紀 ? 家內有甚人 ? 卻因何在此間自縊 ? 若是奴僕 , 先問僱主討契書辨驗 , 仍看契書上有無親戚 , 年多少 ? 更看原吊掛蹤跡去處 。 如曾解下救應 , 即問解下時有氣脈無氣脈 ? 解下約多少時死 ? 切須仔細 。
大凡檢驗 , 未可便作自縊致命 , 未辨仔細 。 凡有此 , 只可作其人生前用繩索系咽喉下或上 , 要害致命身死 , 以防死人別有枉橫 。 且如有人睡著 , 被人將索勒死吊起所在 , 其檢官如何見得是自縊致死 ? 宜仔細也 。
多有人家女使 、 人力或外人 , 於家中自縊 ; 其人不曉法 , 避見臭穢及避檢驗 , 遂移屍出外吊掛 。 舊痕移動 , 致有兩痕 : 舊痕紫赤 , 有血廕 ; 移動痕只白色無血廕 。 移屍事理甚分明 , 要公行根究 , 開坐生前與死後痕 。 蓋移屍不過杖罪 , 若漏落不具 , 覆檢官不相照應 , 申作兩痕 , 官司必反見疑 , 益重干連人之禍 。
屍首日久壞爛 , 頭吊在上 , 屍側在地 , 肉潰見骨 。 但驗所弔頭 , 其繩若入槽(謂兩耳連頷下深向骨本者)及驗兩手腕骨 、 頭腦骨皆赤色者是 。 (一云齒赤色 , 及十指尖骨赤色者是)
二十 · 被打勒死假作自縊
自縊 、 被人勒殺或算殺假作自縊 , 甚易辨 。 真自縊者 , 用繩索 、 帛之類繫縛處 , 交至左右耳後 , 深紫色 。 眼合 、 唇開 、 手握 、 齒露 。 縊在喉上 , 則舌抵齒 ; 喉下 , 則舌多出 。 胸前有涎滴沫 , 臀後有糞出 。 若被人打勒殺 , 假作自縊 , 則口眼開 、 手散 、 發慢 。 喉下血脈不行 , 痕跡淺淡 。 舌不出 , 亦不抵齒 。 項上肉有指爪痕 , 身上別有致命傷損去處 。
惟有生勒未死間 , 即時吊起 , 詐作自縊 , 此稍難辨 。 如跡狀可疑 , 莫若檢作勒殺 , 立限捉賊也 。
凡被人隔物 , 或窗欞或林木之類勒死 , 偽作自縊 , 則繩不交 。 喉下痕多平過 , 卻極深 , 黑黯色 , 亦不起於耳後髮際 。
絞勒喉下死者 , 結締在死人項後 。 兩手不垂下 , 縱垂下亦不直 。 項後結交 , 卻有背倚柱等處 , 或把衫襟搊著 , 即喉下有衣衫領黑跡 , 是要害處氣悶身死 。
凡檢被勒身死人 , 將項下勒繩索 , 或是諸般帶系 , 臨時仔細聲說 , 纏繞過遭數 。 多是於項後當正 , 或偏左 、 右系定 , 須有系不盡垂頭處 。 其屍合面地臥 , 為被勒時爭命 , 須是揉撲得頭髮或角子散慢 , 或沿身上有搕擦著痕 。
凡被勒身死人 , 須看覷屍身四畔 , 有扎磨蹤跡去處 。
又有死後被人用繩索系扎手腳及項下等處 , 其人已死 , 氣血不行 , 雖被繫縛 , 其痕不紫赤 , 有白痕可驗 。 死後繫縛者 , 無血廕 , 繫縛痕雖深入皮 , 即無青紫赤色 , 但只是白痕 。
有用火篦烙成痕 , 但紅色或焦赤帶濕不幹 。
二十一 · 溺死
若生前溺水屍首 , 男僕臥 , 女仰臥 。 頭面仰 , 兩手 、 兩腳俱向前 。 口合 、 眼開閉不定 , 兩手拳握 。 腹肚脹 , 拍著響 。 (落水則手開 , 眼微開 , 肚皮微脹 。 投水則手握 , 眼合 , 腹內急脹)兩腳底皺白 , 不脹 。 頭髻緊 。 頭與髮際 、 手腳爪縫或腳著鞋則鞋內各有沙泥 。 口鼻內有水沫 , 及有些小淡色血汙 , 或有搕擦損處 , 此是生前溺水之驗也 。 (蓋其人未死必須爭命 , 氣脈往來 , 搐水入腸 , 故兩手自然拳曲 , 腳罅縫各有沙泥 , 口鼻有水沫流出 , 腹內有水脹也)
若檢覆遲 , 即屍首經風日吹曬 , 遍身上皮起 , 或生白疱 。
若身上無痕 , 面色赤 , 此是被人倒提水搵死 。
若屍面色微赤 , 口鼻內有泥水沫 , 肚內有水 , 腹肚微脹 , 真是淹水身死 。
若因病患溺死 , 則不計水之深淺可以致死 , 身上別無它故 。
若疾病身死 , 被人拋掉在水內 , 即口鼻無水沫 , 肚內無水 , 不脹 , 面色微黃 , 肌肉微瘦 。
若因患倒落泥渠內身死者 , 其屍口眼開 , 兩手微握 , 身上衣裳並口 、 鼻 、 耳 、 髮際並有青泥汙者 , 須脫下衣裳 , 用水淋洗 , 酒噴其屍 ; 被泥水淹浸處即肉色微白 , 肚皮微脹 , 指甲有泥 。
若被人毆打殺死 , 推在水內 , 入深則脹 , 淺則不甚脹 。 其屍肉色帶黃不白 , 口眼開 、 兩手散 , 頭髮寬慢 。 肚皮不脹 , 口 、 眼 、 耳 、 鼻無水瀝流出 , 指爪罅縫並無沙泥 , 兩手不拳縮 , 兩腳底不皺白卻虛脹 。 身上有要害致命傷損處 , 其痕黑色 , 屍有微瘦 。 臨時看驗 , 若檢得身上有損傷處 , 錄其痕跡 , 雖是投水 , 亦合押合幹人赴官司推究 。
諸自投井 、 被人推入井 、 自失腳落井 , 屍首大同小異 。 皆頭目有被磚石磕擦痕 , 指甲 、 毛髮有沙泥 , 腹脹 , 側覆臥之則口內水出 , 別無他故 , 只作落井身死 , 即投井 、 推入在其間矣 。 所謂落井 , 小異者 : 推入與自落井則手開 、 眼微開 , 腰身間或有錢物之類 ; 自投井則眼合 、 手握 , 身間無物 。
大凡有故入井 , 須腳直下 ; 若頭在下 , 恐被人趕逼 , 或它人推送入井 。 若是失腳 , 須看失腳處土痕 。
自投河 、 被人推入河 , 若水稍深闊 , 則無磕擦沙泥等事 ; 若水淺狹 , 亦與投井 、 落井無異 。 大抵水深三 、 四尺 , 皆能淹殺人 ; 驗之果無它故 , 只作落水身死 。 則自投 、 推入在其間矣 。 若身有繩索及微有痕損可疑 , 則宜檢作被人謀害置水身死 。 不過立限捉賊 , 切勿恤一捕限 , 而貽罔測之憂 。
諸溺河池 , (行運者謂之河 , 不行運者謂之池)檢驗之時 , 先問原申人 : 早晚見屍在水內 ? 見時便只在今處 ? 或自漂流而來 ? 若是漂流而來 , 即問是東西南北 ? 又如何流到此便住 ? 如何申官 ? 如稱見其人落水 , 即問 : 當時曾與不曾救應 ? 若曾救應 , 其人未出水時已死 , 或救應上岸才死 ? 或即申官 , 或經幾時申官 ?
若在江河 、 陂潭 、 池塘間 , 難以打量四至 , 只看屍所浮在何處 。 如未浮 , 打撈方出 , 聲說在何處打撈見屍 。 池塘或坎阱有水處可以致命者 , 須量見淺深丈尺 , 坎阱則量四至 。 江河 、 陂潭屍起浮或見處地岸 , 並池塘 、 坎阱系何人所管 ? 地名何處 ?
諸溺井之人 , 檢驗之時 , 亦先問原申人 : 如何知得井內有人 ? 初見有人時 , 其人死未 ; 既知未死 ? 因何不與救應 ? 其屍未浮 , 如何知得井內有人 ? 若是屋下之井 , 即問身死人自從早晚不見 ? 卻如何知在井內 ? 凡井內有人 , 其井內自然先有水沫 , 以此為驗 。
量井之四至 , 系何人地上 ? 其地名甚處 ? 若溺屍在底 , 則不必量 , 但約深若干丈尺 , 方摝屍出 。
屍在井內滿脹 , 則浮出尺余 , 水淺則不出 。 若出 , 看頭或腳在上 、 在下 , 先量尺寸 ; 不出 , 亦以丈竿量到屍近邊尺寸 , 亦看頭或腳在上 、 在下 。
檢溺死之屍 , 水浸多日 , 屍首肨脹 , 難以顯見致死之因 , 宜申說 : 頭髮脫落 、 頭目肨脹 、 唇口番張 , 頭面連遍身上下皮血並皆一概青黑 、 褪皮 。 驗是本人在井或河內 , 死後水浸 , 經隔日數 , 致有此 。 今來無憑檢驗本人沿身有無傷損它故 , 又定奪年顏 、 形狀不得 。 只檢得本人口鼻內有沫 , 腹脹 。 驗得前件屍首委是某處水溺身死 , 其水浸更多日 , 無憑檢驗 , 即不用申說致命因依 。
初春雪寒 , 經數日方浮 , 與春 、 夏 、 秋 、 末不侔 。
凡溺死之人 , 若是人家奴婢或妻女 , 未落水先已曾被打 , 在身有傷 ; 今次又的然見得是自落水 , 或投井身死 , 于格目內亦須分明具出傷痕 , 定作被打復溺水身死 。
投井死人如不曾與人交爭 , 驗屍時面目頭額 , 有利刃痕 , 又依舊帶血似生前痕 , 此須看井內有破瓷器之屬 , 以致傷著 。 人初入井時 , 氣尚未絕 , 其痕依舊帶血 , 若驗作生前刃傷 , 豈不利害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