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 · 疑難雜說下
有檢驗被殺屍在路旁 , 始疑盜者殺之 , 及點檢沿身衣物俱在 , 遍身鐮刀砍傷十餘處 。 檢官曰 : 盜只欲人死取財 , 今物在傷多 , 非冤仇而何 ? 遂屏左右 , 呼其妻問曰 :「 汝夫自來與甚人有冤仇最深 ?」 應曰 :「 夫自來與人無冤仇 , 只近日有某甲來做債 , 不得 , 曾有剋期之言 , 然非冤仇深者 。」 檢官默識其居 。 遂多差人 , 分頭告示側近居民 :「 各家所有鐮刀盡底將來 , 只今呈驗 ; 如有隱藏 , 必是殺人賊 , 當行根勘 。」 俄而 , 居民齎到鐮刀七八十張 , 令布列地上 。 時方盛暑 , 內鐮刀一張 , 蠅子飛集 。 檢官指此鐮刀問為誰者 , 忽有一人承當 , 乃是做債剋期之人 , 就擒 。 訊問猶不伏 , 檢官指刀令自看 :「 眾人鐮刀無蠅子 , 今汝殺人 , 血腥氣猶在 , 蠅子集聚 , 豈可隱耶 ?」 左右環視者 , 失聲歎服 ; 而殺人者 , 叩首服罪 。
昔有深池中溺死人 , 經久 , 事屬大家因仇事發 。 體究官見皮肉盡無 , 惟髑髏 、 骸骨尚在 , 累委官不肯驗 。 上司督責至數人 , 獨一官員承當 。 即行就地檢骨 , 先點檢見得其他並無痕跡 。 乃取髑髏淨洗 , 將淨(熱)湯瓶細細斟湯 , 灌從腦門穴入 , 看有無細泥沙屑自鼻竅中出 , 以此定是與不是生前溺水身死 。 蓋生前落水 , 則因鼻息取氣 , 吸入沙土 , 死後則無 。
廣右有凶徒 , 謀死小童行 , 而奪其所齎 。 發覺距行凶日已遠 , 囚已招伏 :「 打奪就推入水中 。」 尉司打撈 , 已得屍於下流 , 肉已潰盡 , 僅留骸骨 , 不可辨驗 , 終未免疑其假合 , 未敢處斷 。 後因閱案卷 , 見初檢體究官繳到血屬所供 , 稱其弟原是龜胸而矮小 。 遂差官覆驗 , 其胸果然 , 方敢定刑 。
南方之民 , 每有小小爭競 , 便自盡其命 , 而謀賴人者多矣 。 先以櫸樹皮罨成痕損 , 死後如他物所傷 。 何以驗之 ? 但看其痕裡面須深墨色 , 四邊青赤 , 散成一痕 , 而無虛腫者 , 即是生前以櫸樹皮罨成也 。 蓋人生即血脈流行 , 與櫸相扶而成痕 ; (若以手按著 , 痕損處虛腫 , 即非櫸皮所罨也)若死後以櫸皮罨者 , 即苦無散遠青赤色 , 只微有黑色 , 而按之不緊硬者 , 其痕為死後罨之也 。 蓋人死後血脈不行 , 致櫸不能施其效 。 更在審詳原情 , 屍首痕損那邊長短 , 能合他物大小 , 臨時裁之 , 必無疏誤 。
凡有死屍肥壯 , 無痕損 , 不黃瘦 , 不得作病患死 。 又有屍首無痕損 , 只是黃瘦 , 亦不得據所見只作病患死檢了 。 切須仔細驗定因何致死 , 唯此等檢驗最誤人也 。
凡疑難檢驗 , 及兩爭之家稍有勢力 , 須選慣熟仵作人 、 有行止畏謹守分貼司 , 並隨馬行 , 飲食水火 , 令人監之 , 少休以待其來 。 不如是 , 則私請行矣 。 假使驗得甚實 , 吏或受賂 , 其事亦變 。 官吏獲罪猶庶幾 , 變動事情 , 枉致人命 , 事實重焉 。
應檢驗死人 , 諸處傷損並無 , 不是病狀 , 難為定驗者 , 先須勒下骨肉次第等人狀訖 , 然後剃除死人髮髻 , 恐生前被人將刃物釘入囟門或腦中 , 殺害性命 。
被殘害死者 , 須檢齒 、 舌 、 耳 、 鼻內 , 或手足 、 指甲中 , 有簽刺算害之類 。
凡檢驗屍首 , 指定作被打後服毒身死 , 及被打後自縊身死 、 被打後投水身死之類 , 最須見得親切 , 方可如此申上 。 世間多有打死人後 , 以藥灌入口中 , 誣以自服毒(藥)〔者〕 ; 亦有死後用繩吊起 , 假作生前自縊者 ; 亦有死後推入水中 , 假作自投水者 。 一有差互 , 利害不小 。 今須仔細點檢死人在身傷痕 , 如果不是要害致命去處 , 其自縊 、 投水及自服毒皆有可憑實跡 , 方可保明 。
六 · 初檢
告狀切不可信 , 須是詳細檢驗 , 務要從實 。
有可任公吏使之察訪 , 或有非理等說 , 且聽來報 , 自更裁度 。
戒左右人 , 不得鹵莽 。
初檢 , 不得稱屍首壞爛不任檢驗 , 並須指定要害致死之因 。
凡初檢時 , 如體問得是爭鬥分明 , 雖經多日 , 亦不得定作無憑檢驗 , 招上司問難 。 須仔細定當痕損致命去處 。 若委是經日久變動 , 方稱屍首不任擺撥 。
初檢屍有無傷損訖 , 就驗處 , 襯簟屍首在物上 , 復以物蓋 。 候畢 , 周圍用灰印 , 記有若干枚 , 交與守屍弓手 、 耆正副 、 鄰人看守 , 責狀附案 , 交與覆檢 , 免至被人殘害傷損屍首也 。 若是疑難檢驗 , 仍不得遠去 , 防覆檢異同 。
七 · 覆檢
與前檢無異 , 方可保明具申 。 萬一致命處不明 , 痕損不同 , 如以藥死作病死之類 , 不可概舉 。 前檢受弊 , 覆檢者烏可不究心察之 , 恐有連累矣 。
檢得與前驗些小不同 , 遷就改正 ; 果有大段違戾 , 不可依隨 。 更再三審問干係等人 , 如眾稱可變 , 方據檢得異同事理 , 供申 ; 不可據己見便變易 。
覆檢 , 如屍經多日 , 頭面肨脹 , 皮發脫落 , 唇口翻張 , 兩眼迭出 , 蛆蟲咂食 , 委實壞爛不通措手 。 若系刃傷 、 他物 、 拳手 、 足踢痕虛處 , 方可作無憑覆檢狀申 。 如是他物及刃傷骨損 , 宜沖洗仔細驗之 , 即須於狀內聲說致命 , 豈可作無憑檢驗申上 。
覆檢官驗訖 , 如無爭論 , 方可給屍與親屬 。 無親屬者 , 責付本都埋瘞 ; 勒令看守 , 不得火化及散落 。 如有爭論 , 未可給屍 ; 且掘一坑 , 就所簟物 , 𢱲屍安頓坑內 , 上以門扇蓋 , 用土罨瘞作堆 , 周圍用灰印印記 , 防備後來官司再檢覆 。 仍責看守狀附案 。
八 · 驗屍
身上件數 。 正頭面 : (有無髻子)髮長 、 (若干)頂心 、 囟門 、 髮際 、 額 、 兩眉 、 兩眼 、 (或開或閉 , 如閉 , 擘開驗眼睛全與不全)鼻 、 (兩鼻孔)口 、 (或開或閉)齒 、 舌 、 (如自縊 , 舌有無抵齒)頦 、 喉 、 胸 、 兩乳 、 (婦人兩奶膀)心腹 、 臍 、 小肚 、 玉莖 、 陰囊 、 (次後捻兩腎子全與不全 , 婦人言產門 , 女子言陰門)兩腳大腿 、 膝 、 兩腳臁韌 、 兩腳腕 、 兩腳面 、 十指爪 。
翻身 : 腦後 、 乘枕 、 項 、 兩胛 、 背 、 腰 、 兩臀瓣 、 (有無杖痕)穀道 、 後腿 、 兩曲䐐 、 兩腿肚 、 兩腳跟 、 兩腳板 。
左側 : 左頂下 、 腦角 、 太陽穴 、 耳 、 面臉 、 頸 、 肩膊 、 肘 、 腕 、 臂 、 手 、 五指爪 、 (全與不全 , 或拳或不拳)曲腋 、 脅肋 、 胯外 、 膝外 、 臁肕 、 腳踝 。
右側亦如之 。
四縫屍首須躬親看驗 。 頂心 、 囟門 、 兩額角 、 兩太陽 、 喉下 、 胸前 、 兩乳 、 兩脅肋 、 心 、 腹 、 腦後 、 乘枕 、 陰囊 、 穀道 , 並系要害致命之處 。 (婦人看陰門 、 兩奶膀)
於內若一處有痕損在要害或非致命 , 即令仵作指定喝起 。
眾約死人年幾歲 , 臨時須仔細看顏貌供寫 , 或問血屬尤真 。
凡檢屍 , 先令多燒蒼朮 、 皂角 , 方詣屍前 。 檢畢 , 約三五步 , 令人將醋潑炭火上 , 行從上過 , 其穢氣自然去矣 。
多備蔥 、 椒 、 鹽 、 白梅 , 防其痕損不見處 , 藉以擁罨 。 仍帶一砂盆並捶 , 研上件物 。
凡檢覆 , 須在專一 , 不可避臭惡 。 切不可令仵作行人遮閉玉莖 、 產門之類 , 大有所誤 。 仍仔細驗頭髮內 、 穀道 、 產門內 , 慮有鐵釘或他物在內 。
檢出致命要害處 , 方可押兩爭及知見親屬令見 。 切不可容令近前 , 恐損害屍體 。
被傷處須仔細量長闊 、 深淺 、 小大 , 定致死之由 。
仵作 、 行人受囑 , 多以芮(一作茜)草投醋內 , 塗傷損處 , 痕皆不見 。 以甘草汁解之 , 則見 。
人身本赤黑色 , 死後變動作青膒色 , 其痕未見 。 有可疑處 , 先將水灑濕 , 後將蔥白拍碎令開 , 塗痕處 , 以醋蘸紙蓋上 , 候一時久 , 除去 , 以水洗 , 其痕即見 。
若屍上有數處青黑 , 將水滴放青黑處 , 是痕則硬 , 水住不流 ; 不是痕處軟 , 滴水便流去 。
驗屍併骨傷損處 , 痕跡未見 , 用糟醋潑罨屍首 ; 於露天 , 以新油絹或明油雨傘覆欲見處 , 迎日隔傘看 , 痕即見 。 若陰雨 , 以熱炭隔照 , 此良法也 。 或更隱而難見 , 以白梅搗爛 , 攤在欲見處 , 再擁罨看 。 猶未全見 , 再以白梅取肉 , 加蔥 、 椒 、 鹽 、 糟一處研 , 拍作餅子 , 火上煨 , 令極熱 , 烙損處 , 下先用紙襯之 , 即見其損 。
昔有二人鬥毆 , 俄頃 , 一人仆地氣絕 , 見證分明 。 及驗出屍乃無痕損 , 檢官甚撓 。 時方寒 , 忽思得計 。 遂令掘一坑 , 深二尺余 , 依屍長短 , 以柴燒熱得所 , 置屍坑內 , 以衣物覆之 。 良久 , 覺屍溫 , 出屍 。 以酒醋潑紙貼 , 則致命痕傷遂出 。
擁罨檢訖 。 仵作 、 行人喝四縫屍首 , 謂 : 屍仰臥 。 自頭喝 : 頂心 、 囟門全 , 額全 , 兩額角全 , 兩太陽全 , 兩眼 、 兩眉 、 兩耳 、 兩腮 、 兩肩並全 , 胸 、 心 、 臍 、 腹全 , 陰腎全 , (婦人云產門全 , 女人云陰門全)兩髀 、 腰 、 膝 、 兩臁肕 、 兩腳面 、 十指爪並全 。
左手臂 、 肘 、 腕並指甲全 , 左肋並脅全 , 左腰胯及左腿腳並全 。
右亦如之 。
翻轉屍 : 腦後 、 乘枕全 , 兩耳後 、 髮際連項全 , 兩背胛連脊全 , 兩腰眼 、 兩臀並穀道全 , 兩腿 , 兩後䐐 、 兩腿肚 、 兩腳跟 、 兩腳心並全 。
九 · 婦人
凡驗婦人 , 不可羞避 。
若是處女 , 札四至訖 , 𢱲出光明平穩處 。 先令坐婆剪去中指甲 , 用綿札 。 先勒死人母親及血屬並鄰婦二三人同看 , 驗是與不是處女 。 令坐婆以所剪甲指頭入陰門內 , 有黯血出是 , 無即非 。
若婦人有胎孕不明致死者 , 勒坐婆驗腹內委實有無胎孕 。 如有孕 , 心下至肚臍以手拍之 , 堅如鐵石 , 無即軟 。
若無身孕 , 又無痕損 , 勒坐婆定驗產門內 , 恐有他物 。
有孕婦人被殺 , 或因產子不下身死 , 屍經埋地窖 , 至檢時 , 卻有死孩兒 。 推詳其故 , 蓋屍埋頓地窖 , 因地水火風吹死人 , 屍首脹滿 , 骨節縫開 , 故逐出腹內胎孕 。 孩子亦有臍帶之類 , 皆在屍腳下 。 產門有血水 、 惡物流出 。
若富人家女使 , 先量死處四至了 , 便扛出大路上 , 檢驗有無痕損 , 令眾人見 , 以避嫌疑 。
附 · 小兒屍並胞胎
有因爭鬥因而殺子謀人者 , 將子手足捉定 , 用腳跟於喉下踏死 。 只令仵作 、 行人以手按其喉 , 必塌 , 可驗真偽 。
凡定當小兒骸骨 , 即云 : 十二 、 三歲小兒 。 若駁問 : 如何不定是男是女 ? 即解云 : 某當初只指定十二 、 三歲小兒 , 即不曾說是男是女 , 蓋律稱兒 , 不定作兒是男女也 。
墮胎者 , 准律 : 未成形像 , 杖一百 ; 墮胎者 , 徒三年 。 律云 : 墮 , 謂打而落 。 謂胎子落者 , 按 《 五藏神論 》: 懷胎一月如白露 , 二月如桃花 ; 三月男女分 ; 四月形像具 ; 五月筋骨成 ; 六月毛髮生 ; 七月動右手 , 是男 , 於母左 ; 八月動左手 , 是女 , 於母右 ; 九月三轉身 , 十月滿足 。
若驗得未成形像 , 只驗所墮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塊 。 若經日壞爛 , 多化為水 。 若所墮胎已成形像者 , 謂頭腦 、 口 、 眼 、 耳 、 鼻 、 手 、 腳 、 指甲等全者 , 亦有臍帶之類 。 令收生婆定驗月數 , 定成人形或未成形 , 責狀在案 。
墮胎兒在母腹內被驚後死 , 胎下者 , 衣胞紫黑色 , 血蔭軟弱 ; 生下腹外死者 , 其屍淡紅赤 , 無紫黑色及胞衣白 。
十 · 四時變動
春三月 : 屍經兩三日 , 口 、 鼻 、 肚皮 、 兩脅 、 胸前肉色微青 ; 經十日 , 則鼻 、 耳內有惡汁流出 , 肨(匹縫切 , 脹臭也)脹 ; 肥人如此 , 久患瘦劣人 , 半月後方有此證 。
夏三月 : 屍經一兩日 , 先從面上 、 肚皮 、 兩脅 、 胸前肉色變動 ; 經三日 , 口鼻內汁流 、 蛆出 , 遍身肨脹 , 口唇翻 , 皮膚脫爛 , 疱胗起 ; 經四 、 五日 , 發落 。
暑月罨屍 , 損處浮皮多白 , 不損處卻青黑 , 不見的實痕 。 設若避臭穢 , 據見在檢過 , 往往誤事 。 稍或疑處 , 浮皮須令剝去 , 如有傷損 , 底下血廕分明 。
更有暑月九竅內未有蛆蟲 , 卻於太陽穴 、 髮際內 、 兩脅 、 腹內先有蛆出 , 必此處有損 。
秋三月 : 屍經二 、 三日 , 亦先從面上 、 肚皮 、 兩脅 、 胸前肉色變動 ; 經四 、 五日 , 口鼻內汁流 、 蛆出 , 遍身肨脹 , 口唇翻 , 疱胗起 ; 經六 、 七日 , 發落 。
冬三月 : 屍經四 、 五日 , 身體肉色黃緊 , 微變 ; 經半月以後 , 先從面上 、 口 、 鼻 、 兩脅 、 胸前變動 。
或按在濕地 , 用薦席裹(角埋瘞)〔著〕 , 其屍卒難變動 。 更詳月頭 、 月尾 , 按春秋節氣定之 。
盛熱 : 屍首經一日 , 即皮肉變動 , 作青黯色 , 有氣息 ; 經三 、 四日 , 皮肉漸壞 、 屍脹 、 蛆出 、 口鼻汁流 、 頭髮漸落 。
盛寒五日 , 如盛熱一日時 ; 半月 , 如盛熱三 、 四日時 。
春秋氣候平和 , 兩 、 三日可比夏一日 ; 八 、 九日可比夏三 、 四日 。
然人有肥瘦 、 老少 。 肥少者易壞 , 瘦老者難壞 。
又南北氣候不同 , 山內寒暄不常 , 更在臨時通變審察 。
十一 · 洗罨
宜多備糟醋 。 襯屍紙惟有藤連紙 、 白抄紙可用 ; 若竹紙 , 見鹽 、 醋多爛 , 恐侵損屍體 。
𢱲屍於平穩 、 光明地上 , 先檢驗一遍 , 用水沖洗 。 次挼皂角洗滌屍垢膩 , 又以水沖蕩潔淨 。 (洗時下用門扇 、 簟席襯 , 不惹塵土)洗了 , 如法用糟醋擁罨屍首 , 仍以死人衣物盡蓋 , 用煮醋淋 , 又以薦席罨一時久 。 候屍體透軟 , 即去蓋物 , 以水衝去糟醋 , 方驗 。 不得信行人說 , 只將酒醋潑過 , 痕損不出 。
初春與冬月 , 宜熱煮醋及炒糟令熱 。 仲春與殘秋宜微熱 。 夏秋之內 , 糟醋微熱 , 以天氣炎熱 , 恐傷皮肉 。 秋將深 , 則用熱 , 屍左右手 、 肋相去三 、 四尺 , 加火熁 , 以氣候差涼 。 冬雪寒凜 , 屍首僵凍 , 糟醋雖極熱 , 被衣重疊 , 擁罨亦不得屍體透軟 。 當掘坑 , 長闊於屍 , 深三尺 , 取炭及木柴遍鋪坑內 , 以火燒令通紅 。 多以醋沃之 , 氣勃勃然 , 方連擁罨法物襯簟 , 𢱲屍置於坑內 。 仍用衣被覆蓋 , 再用熱醋淋遍 。 坑兩邊相去二 、 三尺 , 復以火烘 。 約透 , 去火 , 移屍出驗 。 冬殘春初 , 不必掘坑 , 只用火烘兩邊 , 看節候詳度 。
湖南風俗 , 檢死人皆於屍傍開一深坑 , 用火燒紅 , 去火 , 入屍在坑內 。 潑上糟醋 , 又四面用火逼良久 , 扛出屍 。 或行凶人爭痕損 , 或死人骨屬相爭不肯認 , 至於有三四次扛入火坑重檢者 。 人屍至三四次經火 , 肉色皆焦赤 , 痕損愈不分明 , 行吏因此為奸 。 未至一兩月間 , 肉皆潰爛 。 及其家有論訴 , 差到聚檢官時已是數月 , 止有骨殖 , 肉上痕損並不得而知 。 火坑法獨湖南如此 , 守官者宜知之 。
十二 · 驗未埋瘞屍首
未埋屍首 , 或在屋內地上 , 或床上 , 或屋前後露天地上 , 或在山嶺 、 溪澗 、 草木上 , 並先打量頓屍所在 , 四至高低 , 所離某處若干 ? 在溪澗之內 , 上去山腳或岸幾許 ? 系何人地上 ? 地名甚處 ? 若屋內 , 系在何處 ? 及上下有無物色蓋簟 ? 訖 , 方可𢱲屍出驗 。
先剝脫在身衣服或婦人首飾 , 自頭上至鞋襪逐一抄札 , 或是隨身行李 , 亦具名件 。 訖 , 且以溫水洗屍一遍(了) , 〔乃〕驗 。 未要便用酒醋 。
剝爛衣服洗了 , 先看其屍有無軍號 ? 或額角 、 面臉上所刺大小字體 , 計幾行或幾字 ? 是何軍人 ? 若系配隸人 , 所配隸何州 ? 軍字亦須計行數 。 如經刺環 , 或方或圓 ? 或在手背 、 項上 ? 亦計幾個 。 內是刺字或環子 ? 曾艾灸或用藥取 ? 痕跡黯濫 , 及成疤瘢 , 可取竹削一篦子 , 於灸處撻之 , 可見 。
辨驗色目人訖 , 即看死人身上甚處有雕青 、 有灸瘢 ; 系新舊瘡疤 ? 有無膿血 ? 計共幾個 ? 及新舊官杖瘡疤 , 或背或臀 ; 並新舊荊杖子痕 , 或腿或腳底 ; 甚處有舊瘡癤瘢 ? 甚處是見患 ? 須量見分寸 ; 及何處有黯記之類 , 盡行聲說 。 如無 , 亦開寫 。
打量屍首身長若干 ? 髮長若干 ? 年顏若干 ?
十三 · 驗墳內及屋下攢殯屍
先驗墳系何人地上 ? 地名甚處 ? 土堆一個 , 量高及長闊 , 並各計若干尺寸 , 及屍現攢殯在何人屋下 ? 亦如前量之 。
次看屍頭腳所向 , 謂如頭東腳西之類 ; 頭離某處若干 , 腳離某處若干 。 左右亦如之 。 對眾爬開浮土 , 或取去攢磚 , 看其屍用何物盛簟 , 謂 : 棺木有無漆飾 ? 席有無沿〔褖〕及蕟簟之類 。 舁出開拆 , 取屍於光明處地上驗之 。
十四 · 驗壞爛屍
若避臭穢 , 不親臨 , 往往誤事 。
屍首變動 , 臭不可近 , 當燒蒼朮 、 皂角闢之 ; 用麻油塗鼻 , 或作紙攄子搵油 , 塞兩鼻孔 ; 仍以生薑小塊置口內 。 遇檢 , 切用猛閉口 。 恐穢氣衝入 。
量札四至訖 , 用水衝去蛆蟲 、 穢汙 , 皮肉乾淨方可驗 。 未須用糟醋 , 頻令新汲水 , 澆屍首四面 。
屍首壞爛 , 被打或刃傷處痕損 , 皮肉作赤色 , 深重作青黑色 , 貼骨不壞 , 蟲不能食 。
十五 · 無憑檢驗
凡檢驗無憑之屍 , 宜說 : 頭髮褪落 , 曲鬢 、 頭面 、 遍身皮肉並皆一概青黑 , 㿹皮 、 壞爛 , 及被蛆蟲咂破 , 骨殖顯露去處 。
如皮肉消化 , 宜說 : 骸骨顯露 , 上下皮肉並皆一概消化 ; 只有些小消化不及筋肉與骨殖相連 。 今來 , 委是無憑檢覆本人生前沿身上下有無傷損它故 , 及定奪年顏 、 形狀 、 致死因依不得 。 兼用手揣捏得沿身上下 , 並無骨損去處 。
十六 · 白僵死瘁死
先鋪炭火約與死人長闊 , 上鋪薄布 , 可與炭等 , 以水噴微濕 , 臥屍於上 。 仍以布覆蓋頭面 、 肢體訖 , 再用炭火鋪擁 , 令遍 。 再以布覆之 , 復用水遍灑 。 一時久 , 其屍皮肉必軟起 。 乃揭所鋪布與炭看 , 若皮肉軟起 , 方可以熱醋洗之 , 於驗損處 , 以蔥 、 椒 、 鹽同白梅和糟研爛 , 拍作餅子 , 火內煨令熱 , 先於屍上用紙搭了 , 次以糟餅罨之 , 其痕損必見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