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十二 · 驗罪囚死
凡驗諸處獄內非理致死囚人 , 須當徑申提刑司 , 即時入發𮞏鋪 。
三十三 · 受杖死
定所受杖處瘡痕闊狹 , 看陰囊及婦人陰門並兩脅肋 、 腰 、
小腹等處有無血廕痕 。 小杖痕 , 左邊橫長三寸 , 闊二寸五分 ; 右邊橫長三寸五分 , 闊三寸 。 各深三分 。
大杖痕 , 左 、 右各方圓三寸至三寸五分 , 各深三分 。 各有膿水 , 兼瘡周迴亦有膿水淹浸 、 皮肉潰爛去處 。
背上杖瘡 , 橫長五寸 , 闊三寸 , 深五分 。 如日淺時 , 宜說 : 兼瘡周迴有毒氣攻注青赤 、 㿹皮 、 緊硬去處 。 如日數多時 , 宜說 : 兼瘡周迴亦有膿水淹浸 、 皮肉潰爛去處 , 將養不較致命身死 。
又有訊腿杖 , 而荊杖侵及外腎而死者 , 尤須細驗 。
三十四 · 跌死
凡從樹及屋臨高跌死者 , 看枝柯掛𢯌所在 , 並屋高低 , 失腳處蹤跡 , 或土痕高下 , 及要害處須有抵隱或物擦磕痕瘢 。 若內損致命痕者 , 口 、 眼 、 耳 、 鼻內定有血出 ; 若傷重分明 , 更當仔細驗之 。 仍量撲落處高低丈尺 。
三十五 · 塌壓死
凡被塌壓死者 , 兩腿𤿫出 , 舌亦出 , 兩手微握 , 遍身死血淤紫黯色 , 或鼻有血或清水出 。 傷處有血廕赤腫 , 皮破處四畔赤腫 , 或骨並筋皮斷折 。 須壓著要害 , 致命 ; 如不壓著要害 , 不致死 。 死後壓即無此狀 。
凡檢舍屋及牆倒石頭脫落壓著身死人 , 其屍沿身虛怯要害去處若有痕損 , 須說長闊分寸 , 作堅硬物壓痕 , 仍看骨損與不損 。 若樹木壓死 , 要見得所倒樹木斜傷著痕損分寸 。
三十六 · 外物壓塞口鼻死
凡被人以衣服或濕紙搭口鼻死 , 則腹干脹 。
若被人以外物壓塞口鼻 , 出氣不得後命絕死者 , 眼開 , 睛突 , 口鼻內流出清血水 , 滿面血廕赤黑色 , 糞門突出 , 及便溺汙壞衣服 。
三十七 · 硬物癮痁 (㼭) 死
凡被外物癮痁死者 , 肋後有癮痁著紫赤腫 , 方圓三寸 、 四寸以來 , 皮不破 , 用手揣捏得筋 (肋) 骨傷損 , 此最為虛怯要害致命去處 。
三十八 · 牛馬踏死
凡被馬踏死者 , 屍色微黃 , 兩手散 , 頭髮不慢 , 口鼻中多有血出 , 痕黑色 。 被踏要害處便死 , 骨折 , 腸臟出 。 若只築倒或踏不著要害處 , 即有皮破 、 癮赤黑痕 , 不致死 。 驢足痕小 。
牛角觸著 , 若皮不破 , 傷亦赤腫 。 觸著處 , 多在心頭 、 胸前 , 或在小腹 、 脅肋 , 亦不可拘 。
三十九 · 車輪拶死
凡被車輪拶死者 , 其肉色微黃 , 口眼開 , 兩手微握 , 頭髻緊 。
凡車輪頭拶著處 , 多在心頭 、 胸前並兩脅肋 。 要害處便死 , 不是要害不致死 。
四十 · 雷震死
凡被雷震死者 , 其屍肉色焦黃 , 渾身軟黑 , 兩手拳散 , 口開眼𤿫 , 耳後髮際焦黃 , 頭髻披散 , 燒著處皮肉緊硬而攣縮 。 身上衣服被天火燒爛 。 (或不火燒)傷損痕跡多在腦上及腦後 。 腦縫多開 , 鬢髮如焰火燒著 。 從上至下 , 時有手掌大片浮皮 , 紫赤 , 肉不損 。 胸 、 項 、 背 、 膊上或有似篆文痕 。
四十一 · 虎咬死
凡被虎咬死者 , 屍肉色黃 , 口眼多開 , 兩手拳握 , 髮髻散亂 , 糞出 , 傷處多不齊整 , 有舌舐齒咬痕跡 。
虎咬人 , 多咬頭項上 , 身上有爪痕𢯌損痕 , 傷處成窟 , 或見骨 , 心頭 、 胸前 、 臂腿上有傷處 , 地上有虎跡 。 勒畫匠畫出虎跡 , 並勒村甲及傷人處鄰人供責為證 。 (一云虎咬人 , 月初咬頭項 , 月中咬腹背 , 月盡咬兩腳 , 貓兒咬鼠亦然)
四十二 · 蛇蟲傷死
凡被蛇蟲傷致死者 , 其被傷處微有齧損黑痕 , 四畔青腫 , 有青黃水流 , 毒氣灌注 , 四肢身體光腫 , 面黑 。 如檢此狀 , 即須定作毒氣灌著甚處致死 。
四十三 · 酒食醉飽死
凡驗酒食醉飽致死者 , 先集會首等 , 對眾勒仵作行人用醋湯洗檢 。 在身如無痕損 , 以手拍死人肚皮膨脹而響者 , 如此即是因酒食醉飽 、 過度(腹)脹[滿]心肺致死 。 仍取本家親的骨肉供狀 , 述死人生前常吃酒多少致醉 ; 及取會首等狀 : 今來吃酒多少數目 , 以驗致死因依 。
四十四 · 醉飽後築踏內損死
凡人吃酒食至飽 , 被築踏內損 , 亦可致死 。 其狀甚難明 。 其屍外別無他故 , 唯口 、 鼻 、 糞門有飲食並糞帶血流出 。 遇此形狀 , 須仔細體究 , 曾與人交爭 , 因而築踏 。 見人照證分明 , 方可定死狀 。
四十五 · 男子作過死
凡男子作過太多 , 精氣耗盡 , 脫死於婦人身上者 , 真偽不可不察 。 真則陽不衰 , 偽者則痿 。
四十六 · 遺路死
或是被打死者扛在路旁 , 耆正只申官作遺路死屍 , 須是仔細 。 如有痕跡 , 合申官多方體訪 。
四十七 · 死後仰臥停泊有微赤色
凡死人項後 、 背上 、 兩肋 、 後腰 、 腿內 、 兩臂上 、 兩腿後 、 兩曲䐐 、 兩腳肚子上下有微赤色 。
驗是本人身死後一向仰臥停泊 , 血脈墜下 , 致有此微赤色 , 即不是別緻他故身死 。
四十八 · 死後蟲鼠犬傷
凡人死後被蟲鼠傷 , 即皮破無血 , 破處周迴有蟲鼠齧痕蹤跡 , 有皮肉不齊去處 , 若狗咬則痕跡粗大 。
四十九 · 發塚
驗是甚向 , 墳圍長闊多少 。 被賊人開鋤 , 墳土狼藉 , 鍬鋤開深尺寸見板 , 或開棺見屍 。 勒所報人具出 : 死人原裝著衣服物色 , 有甚不見被賊人偷去 。
五十 · 驗鄰縣屍
凡鄰縣有屍在山林荒僻處 , 經久損壞 , 無皮肉 , 本縣已作病死檢了 , 卻牒鄰縣覆 。 蓋為他前檢不明 , 於心未安 , 相攀覆檢 。 有如此類 , 莫若據直申 : 其屍見有白骨一副 , 手 、 足 、 頭全 , 並無皮肉 、 腸胃 , 驗是屍經多日 , 即不見得因何致死 。 所有屍骨未敢給付埋殯 , 申所屬施行 。 不可被公人紿作無憑檢驗 。
凡被牒往他縣覆檢者 , 先具承牒時辰 , 起離前去事狀 , 申所屬官司 , 值夜止宿 。 及到地頭 , 次第取責干連人罪狀 , 致死今經幾日 , 方行檢驗 。 如經停日久 , 委的皮肉壞爛不任看驗者 , 即具仵作 、 行人等眾狀 , 稱 : 屍首頭 、 項 、 口 、 眼 、 耳 、 鼻 、 咽喉上下至心胸 、 肚臍 、 小腹 、 手腳等 , 並遍身上下屍脹臭爛 , 蛆蟲往來咂食 , 不任檢驗 。 如稍可驗 , 即先用水洗去浮蛆蟲 , 仔細依理檢驗 。
五十一 · 闢穢方
〔三神湯〕 能闢死氣 。
蒼朮(二兩 。 米泔浸兩宿 , 焙乾) 白朮(半兩) 甘草(半兩 , 炙)
上為細末 。 每服二錢 , 入鹽少許 , 點服 。
〔闢穢丹〕 能闢穢氣 。
麝香(少許) 細辛(半兩) 甘松(一兩) 川芎(二兩)
上為細末 , 蜜丸如彈子大 , 久窨為妙 。 每用一丸燒之 。
〔蘇合香丸〕 每一丸含化 , 尤能辟惡 。
五十二 · 救死方
若縊 , 從早至夜 , 雖冷亦可救 ; 從夜至早 , 稍難 。 若心下溫 , 一日以上猶可救 。 不得截繩 , 但款款抱解放臥 , 令一人踏其兩肩 , 以手拔其發 , 常令緊 。 一人微微捻整喉嚨 , 依先以手擦胸上 , 散動之 。 一人磨搦臂足屈伸之 , 若已僵 , 但漸漸強屈之 。 又按其腹 。 如此一飯久 , 即氣從口出 , 復呼吸 , 眼開 , 勿苦勞動 。 又以少官桂湯及粥飲與之 , 令潤咽喉 。 更令二人以筆管吹其耳內 , 若依此救 , 無不活者 。 又法 : 緊用手罨其口 , 勿令通氣 , 兩時許 , 氣急即活 。
又用皂角 、 細辛等分為末 , 如大豆許 , 吹兩鼻孔 。
水溺一宿者尚可救 , 搗皂角以綿裹 , 納下部內 , 須臾 , 出水即活 。
又屈死人兩足 , 著人肩上 , 以死人背貼生人背 , 擔走 , 吐出水即活 。
又先打壁泥一堵 , 置地上 , 卻以死者仰臥其上 , 更以壁土覆之 , 止露口眼 , 自然水氣翕入泥間 , 其人遂蘇 。 洪丞相在鄱陽 , 有溺水者身僵氣絕 , 用此法救即蘇 。
又炒熱沙覆死人面 , 上下著沙 , 只留出口 、 耳 、 鼻 , 沙冷濕又換 , 數易即蘇 。
又醋半盞 , 灌鼻中 。 又綿裹石灰納下部中 , 水出即活 。 又倒懸 , 以好酒灌鼻中及下部 。 又倒懸解去衣 , 去臍中垢 , 令兩人以筆管吹其耳 。 又急解死人衣服 , 於臍上灸百壯 。
暍死於行路上 , 旋以刀器掘開一穴 , 入水搗之 , 卻取爛漿以灌死者 , 即活 。 中暍不省人事者 , 與冷水吃即死 。 但且急取灶間微熱灰壅之 , 復以稍熱湯蘸手巾 , 熨腹脅間 , 良久甦醒 。 不宜便與冷物吃 。
凍死 , 四肢直 , 口噤 。 有微氣者 , 用大鍋炒灰令暖 , 袋盛 , 熨心上 , 冷即換之 。 候目開 , 以溫酒及清粥稍稍與之 。 若不先溫其心 , 便以火炙 , 則冷氣與火爭必死 。 又用氈或藁薦卷之 , 以索系 , 令二人相對踏 , 令袞轉往來 , 如衦(古旱切 , 摩展衣也)氈法 , 候四肢溫即止 。
魘死 , 不得用燈火照 , 不得近前 , 急喚多殺人 。 但痛咬其足跟及足拇指畔 , 及唾其面 , 必活 。
魘不省者 , 移動些小臥處 , 徐徐喚之即省 。 夜間魘者 , 原有燈即存 , 原無燈切不可用燈照 。 又用筆管吹兩耳 , 及取病人頭髮二七莖 , 捻作繩 , 刺入鼻中 。 又鹽湯灌之 。 又研韭汁半盞灌鼻中 , 冬用根亦得 。 又灸兩足大拇指聚毛中三七壯 。 (聚毛乃腳指向上生毛處)又皂角末如大豆許 , 吹兩鼻內 , 得嚏則氣通 , 三四日者尚可救 。
中惡客忤卒死 , 凡卒死或先病及睡臥間忽然而絕 , 皆是中惡也 。 用韭黃心於男左女右鼻內 , 刺入六七寸 , 令目間血出即活 。 視上唇內沿 , 有如粟米粒 , 以針挑破 。 又用皂角或生半夏末如大豆許 , 吹入兩鼻 。 又用羊屎燒煙燻鼻中 。 又綿浸好酒半盞 , 手按令汁入鼻中 , 及提其兩手 , 勿令驚 , 須臾即活 。 又灸臍中百壯 , 鼻中吹皂角末 , 或研韭汁灌耳中 。 又用生菖蒲 , 研取汁一盞 , 灌之 。
殺傷 , 凡殺傷不透膜者 , 乳香 、 沒藥各一皂角子大 , 研爛 , 以小便半盞 、 好酒半盞同煎 , 通(口)[溫]服 。 然後用花蕊石散或烏賊魚骨或龍骨為末 , 敷瘡口上立止 。
推官宋瑑定驗兩處殺傷 , 氣偶未絕 , 亟令保甲 , 各取蔥白熱鍋炒熟 , 遍敷傷處 。 繼而呻吟 , 再易蔥 , 而傷者無痛矣 。 曾以語樂平知縣鮑旂 。 及再會 , 鮑曰 : 蔥白甚妙 , 樂平人好鬥 , 多傷 。 每有殺傷公事 , 未暇詰問 , 先將蔥白敷傷損處 , 活人甚多 , 大辟為之減少 。 出張聲道經驗方 。
胎動不安 。 凡婦人因爭鬥胎不安 , 腹內氣刺痛 、 脹 、 上喘者 :
川芎(一兩半) 當歸(半兩)
上為細末 。 每服二錢 , 酒一大盞 , 煎六分 。 炒生薑少許在內 , 尤佳 。
又 : 用苧麻根一大把 , 淨洗 , 入生薑三五片 , 水一大盞 , 煎至八分 , 調粥飯與服 。
驚怖死者 , 以溫酒一兩杯灌之 , 即活 。
五絕及墮打卒死等 , 但須心頭溫暖 , 雖經日亦可救 。 先將死人盤屈在地上 , 如僧打坐狀 , 令一人將死人頭髮控放低 , 用生半夏末以竹筒或紙筒 、 筆管吹在鼻內 , 如活 , 卻以生薑自然汁灌之 , 可解半夏毒 。 (五絕者 : 產 、 魅 、 縊 、 壓 、 溺 。 治法 : 單方半夏一味)
卒暴 、 墮攧築倒及鬼魘死 , 若肉未冷 , 急以酒調蘇合香丸灌入口 , 若下喉去 , 可活 。
五十三 · 驗狀說
凡驗狀 , 須開具 : 死人屍首原在甚處 ? 如何頓放 ? 彼處四至 ? 有何衣服在彼 ? 逐一各檢札名件 。 其屍首有無雕青 、 灸瘢 ? 舊有何缺折肢體 ? 及傴僂 、 拳跛 、 禿頭 、 青紫黑色紅痣 、 肉瘤 、 蹄踵諸般疾狀 , 皆要一一於驗狀聲載 , 以備證驗詐偽 , 根尋本原推勘 ; 及有不得姓名人屍首 , 後有骨肉陳理者 , 便要驗狀證辨觀之 。 今之驗狀 , 若是簡略 , 具述不全 , 致妨久遠照用 。 況驗屍首 , 本緣非理 、 獄囚 、 軍人 、 無主死人 , 則委官定驗 , 兼官司信憑檢驗狀推勘 , 何可疏略 ? 又況驗屍失當 , 致罪非輕 。 當是任者 , 切宜究之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