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癧科全書
點藥之用法
點時 , 將各藥秤足 , 用有蓋釉瓷器盛好 , 然後取高粱燒酒開化 , 極力攪勻 , 至恰好處 。 何謂恰好 ? 以藥停腳後 , 其上面約二分清酒浮出 , 是為恰好 , 然後取小筆桿一枝 , 蘸起其浮出清酒 , 在癧之核外離三分處周圍點之 。 每一點 , 約亦均離三分 , 切勿一片塗去 。 如有酒流下 , 當用紙圈拭淨 , 周圍點完 , 頃刻點干 , 照其原點痕處再點 。 連點至六七次 , 以痛為度 。 初點二三次 , 即微作癢 , 至五六次 , 即微作痛 , 如蟻咬焉 , 並無大痛 。
不可並渣點上 。 如並渣點上 , 必致破皮 , 倘破皮 , 亦無甚妨害 , 二三日即自平滿 。
不可錯亂點去 , 須次第照原點之痕處點之 , 其藥味方能直達 , 而制服其核外之根株 , 使他潛消 , 永久不能再發 。
首次點後 , 計首尾足五日 , 須再依前法點之 , 使其前次所點之藥力 , 與後次之藥力 , 可以相接 , 方能奏功 。 如未消盡 , 越五日再點 , 點至全消為止 。
點時 , 無分點數 , 量核之大小而准數焉 。 核之大者 , 其點數即多 , 核之小者 , 其點數即少 , 總以周圍點之為妙 。 長者照長式點之 , 圓者照圓樣點之 , 核之奇正不齊 , 即隨其奇正之式點之 , 倘其核過大 , 則並核內亦不妨點之 , 且不妨周圍雙行點之 , 使藥味猛而有力 , 點至全消為度 。 如其核收小 , 則點藥亦宜漸次移入步位 , 勿拘其舊日所點之處也 。 遇有昔時之破痕破口 , 亦不妨隨其破痕破口外周圍點之 , 使他垢穢不再成膿 , 易以收口 。 倘其舊痕腫脹不堪 , 即痕內亦不妨加點之 , 其垢穢隨結痂處而干 , 亦易收口 。 倘其痕如有欲破之勢 , 則將藥渣點上 , 立即破口 , 並貼以拔毒生肌膏 。
其核之大小長短方圓聊珠 , 無論如何式樣 , 皆可散去 。 惟有舊痕之死核 , 則不可散去 , 點者須知 。
倘無石灰之處 , 即用煅蜃灰代之亦可 , 亦取其咸能軟堅之意 。 其藥力雖無石灰之猛 , 然加之干餅藥少許 , 久點亦必自消 。
倘或鄉曲之處 , 一時未便有高粱酒 , 即用酸醋代之亦可 。 蓋酒味則取其透徹經絡 , 醋味則取其能收斂脛節也 。
點至五六次猶不癢不痛者 , 必其藥味泄而無力故也 , 須換過藥粉 , 仍開酒或醋點之 。 大約此藥味調酒後 , 未經點者 , 仍可久藏 , 干後再將酒調開 。 如已經點者 , 僅可藏至十五六天 , 至久一月 , 即要更換 , 大約攪至藥粉成團 。 酒不能清 , 即無味矣 。
隨其核之大小點之 。 其核收小 , 其點亦隨而減少收入 , 總以離核三分為妙 , 不可過遠 。 過遠 , 則其藥力不能透其根蒂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