骨度篇曰 。 膂骨 。 以下至尾骶二十一節 。 長三尺 。 上節長一寸四分 。 分之一奇分在下 。 故上七節 。 至於膂骨九寸八分 。 分之七 。 凡取背部諸穴除脊骨者 。 諸說紛紛 。 按背俞篇曰胸(頭注曰 。 一本作背 。 )中大俞 。 在杼骨端 。 肺俞在三焦之間心俞在五焦之間 。 膈俞在七焦之間 。 肝俞在九焦之間 。 脾俞在十一焦之間腎俞在十四焦之間 。 皆挾脊相去三寸所 。 則欲得而驗之 。 按其處應在中 。 而痛解 。 乃其俞也 。 灸之則可 。 刺之則不可 。 氣盛則瀉之 。 虛則補之以火 。 補者毋吹其火 。 須自滅也 。 以火瀉者 。 疾吹其火 。 傳(甲乙 。 作拊)其艾 。 須其火滅也 。 甲乙經曰 。 兩旁挾脊各一寸五分 。 按 。 量兩乳間 。 去其半 。 四寸有奇 。 除兩旁各一寸五分 。 余分一寸半有奇 。 是脊骨之分也 。 又素問云 。 譩譆在背下挾脊旁三寸所 。 厭之令病者呼譩譆 。 譩譆應手 。 挾字 。 旁字 。 除骨而言也 。 所者許也 。 古人不必拘分寸 。 以大概示之 。 故云 。 按之應在中而痛解或云 。 譩譆應手也 。 神應經曰 。 如背俞 。 前賢書中皆云挾脊各寸半 。 是共折三寸分兩旁取之 。 殊不知言挾脊 。 其挾字 。 是除骨而言 。 若帶脊骨當以兩旁各二寸共折四寸分兩旁 。 此說雖得折為四寸者不是 。 後世又用兩乳八寸之說度背腰 。 故云去脊中二寸 。 或一寸五分 。 共不可從也張介賓遂驗魚骨 。 就突處而定穴 。 蓋原王叔權 。 里醫之說 。 妄矣 。 凡節字取義於竹節 。 故有骨節關節 。 手指本節等語 。 脊骨突處謂之節 。 經曰 。 節下間 。 則突處下間是穴也 。 且張氏取經文之節下間之語 。 而作異說 。 何矛盾之甚邪 。 凡人之項骨有三 。 名曰柱骨 。 又曰天柱骨即頭莖也 。 連脊共二十四節 。 今人誤以項骨高者 。 為大椎 。 其弊依肘後方 。 灸大椎在項上大節高起者 。 外臺 。 類經 。 針灸大全等 。 以平肩者 。 為大椎香川太衝曰凡大椎以椎大為名 。 若其骨不大何得謂大椎乎 。 故稱一椎為極當 。 今定以與肩齊為一椎 。 雖椎小亦可也 。 大小固非所拘 。 設令一椎之上 。 或一椎之下 。 有椎特大者 。 則雖在何處亦可稱大椎 。 如是或有二十二椎 。 或有二十椎 。 而不應二十一椎之數矣 。 唯是一椎 。 而後次第等下 。 而以平肩者 。 為大椎者 。 此膠柱之說也 。 為費解 。 香月牛庵卷懷食鏡曰 。 先師玄益 。 曰 。 凡定大椎法 。 令患人端坐正面動首頸 。 則項骨共動 。 取其不動為大椎甚易知 。 故據此說使人頭俯 。 項骨高起 。 仰則不見 。 是項骨第三節也 。 其下乃大椎也 。 下第七節八節之間第十四節十五節之間 。 是俯仰屈折之處也 。 從其處 。 上行數之定大椎 。 此亦一法也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