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穴纂要骨度

醫統曰 。 人有大小長短不等 。 惟周身尺寸可以取之 。 人長則寸長 。 人短則寸短 。 嬰孺老幼皆然 。 又曰 。 今世之醫 。 惟取中指中節謂之同身寸 。 凡取諸穴 。 悉依之 。 其亦未之思耳 。 殊不知同身之義 。 隨身之大小肥瘦長短 。 隨處分折而取之 。 則自無此長短之弊 。 而庶幾乎同身之義有準矣 。 若以中指為法 。 如瘦人指長而身小 。 則背腹之橫寸豈不太闊耶 。 如肥人指短而身大 。 則背腹之橫寸 。 豈不太狹耶 。 古人所以特謂同身寸法者 。 蓋必同其身體隨在而折之 。 固無肥瘦長短之瘥訛也 。 )
頭之大骨圍二尺六寸 。 (銅人經六作八 。 非 。 )
胸圍四尺五寸 。 (兩乳間 。 )
腰圍四尺二寸 。 (平臍周圍曰腰 。 )
發所覆者顱至項一尺二寸 。 (甲乙經 。 尺字上有一字 。 )
類經曰 。 發所覆者 。 謂髮際也 。 前髮際為額顱 。 後髮際以下為項 。 前自顱後至項長一尺二寸 。
明堂灸經曰 。 定髮際法曰 。 如是患人 。 先因疾患後脫落盡髮際 。 或性本額項無發 。 難憑取穴 。 今定患人兩眉中心 。 直上三寸為髮際 。 後取大椎 。 直上三寸為髮際 。 以此為準 。
醫統曰 。 前髮際至後髮際 。 折作十二節為一尺二寸 。 前髮際不明者 。 取眉心直上三寸後 。 髮際不明者 。 取大椎上行三寸 。 前後共不明者 。 折作一尺八寸 。 頭部直寸 。 並依此法 。
發以下至頤 。 長一尺 。 男子終折 。
甲乙經 。 男作君 。 終作參 。 注 。 又作三折 。 馬氏曰 。 君子終折 。 言士君子之面部三停齊等 。 可以始中終而三折之也 。 眾人未必然耳 。
結喉以下至缺盆中 。 長四寸 。
營昇按 。 因頭之俯仰也 。 仰則其寸長 。 俯則其寸短 。 且自結喉尖頭量之 。 則其寸長 。 自結喉之下端量之 。 則其寸短也 。 今詳之 。 結喉下大骨兩突骨之中間是穴 。
缺盆以下 。 至𩩲𩨗長九寸 。 過則肺大 。 不滿則肺小 。
本藏篇曰 。 無𩩲𩨗者心高 。 𩩲𩨗舉者心下 。 𩩲𩨗長者心下堅 。 𩩲𩨗弱小以薄者心脆 。 𩩲𩨗直下不舉者心端正 。 𩩲𩨗倚一方者心偏傾也 。
類經曰 。 𩩲𩨗一名尾翳 。 亦鳩骨蔽骨也 。
𩩲𩨗以下至天樞 。 長八寸 。 過則胃大 。 不及則胃小 。
銅人經曰 。 𩩲𩨗下至臍 。 長八寸 。
神應經曰 。 人若無心蔽骨者 。 取岐骨下至臍心 。 共折九寸取之 。
針方六集曰 。 上取岐骨 。 下至臍心 。 共折作九寸取之 。
天樞以下至橫骨長六寸半 。 過則迴腸廣長不滿則狹短 。 橫骨長六寸半 。
甲乙經陰交臍下一寸 。 氣海臍下一寸五分 。 石門臍下二寸 。 關元臍下三寸 。 中極臍下四寸 。 曲骨橫骨上中極下毛際陷者中 。 凡五寸 。 類經醫統神應經針方六集金鑑等 。 臍心下至毛際 。 橫骨穴折作五寸為是 。
橫骨上廉以下至內輔之上廉 。 長一尺八尺 。
圖翼曰 。 骨際曰廉 。 膝旁之骨突出者曰輔骨 。 內曰內輔 。 外曰外輔 。
內輔之上廉以下至下廉 。 長三寸半 。
內輔下廉下至內踝 。 長一尺三寸 。
踝以下至地長三寸 。
膝膕以下至跗屬長一尺六寸 。
類經曰 。 膝後曲處曰膕 。 凡兩踝前後脛掌所交之處 。 皆為跗之屬也 。 張志聰曰 。 屬者概足面而言也 。
跗屬以下至地長三寸 。
角以下至柱骨長一尺 。
銅人經曰 。 腦角下至柱骨長一尺 。
類經曰 。 角頭側大骨耳上高角也 。 柱骨肩骨之頸 。 項之根也 。
行腋中不見者 。 長四寸 。
注證曰 。 自柱骨行於腋下之隱處 。 長四寸 。
腋以下至季脅 。 長一尺二寸 。
季脅以下至髀樞 。 長六寸 。
髀樞以下至膝中 。 長一尺九寸 。
膝以下至外踝 。 長一尺六寸 。
外踝以下至京骨 。 長三寸 。
京骨以下至地 。 長一寸 。
耳後當完骨者 。 廣九寸 。
耳前當耳門者 。 廣一尺三寸 。
兩顴之間相去七寸 。
注證曰 。 目下高骨為顴 。
兩乳之間 。 廣九寸半 。
營昇按 。 甲乙經曰 。 自氣戶俠輸府兩旁 。 各二寸下 。 行至乳根 。 凡十二穴 。 廣八寸 。 滑氏發揮曰 。 自膻中橫至神封二寸 。 神封至乳中二寸左右 。 合而得八寸也 。 圖翼醫統針方六集金鑑等 。 俱當折八寸為當矣 。
兩髀之間廣六寸半 。
足長一尺二寸 。 廣四寸半 。
肩至肘 。 長一尺七寸 。
營昇按 。 古人此骨度之說尤多 。 菊池玄藏安井元越等 。 自腋下橫文至曲池為一尺 。 宮本春仙中島元春等 。 自腋下至肘通計為一尺一寸 。 淺井賴母借 。 自肘至腕一尺二寸半之法用之 。 皆不可為準 。 則村上宗占骨度正誤曰 。 夫以骨度篇所謂人長七尺五寸者 。 橫直等謂也 。 如張氏之說 。 自肩端量則中乎 。 脊骨而相舍兩肩之間惡合骨度乎 。 可調張氏千慮之失也 。 介賓既如此 。 況後學乎 。 肩至肘一尺七寸 。 度之者 。 舉臂伸手於左右 。 而自大椎下脊中至肘尖 。 可為一尺七寸也 。 今人肩端肩髃至曲池 。 為一尺七寸 。 誤也 。 予謂宗占所謂人長七尺五寸 。 雖言橫直等謂 。 是亦不合也 。 又宗占所謂人長七尺五寸 。 謂橫直等 。 自大椎至肘一尺七寸 。 肘至腕一尺二寸半 。 自腕至中指本節長四寸 。 自本節至末四寸半 。 通計七尺六寸也 。 是亦不合於七尺五寸 。 故宗占私以為自本節至末四寸半 。 半字為衍文 。 遂削去之為七尺五寸 。 是亦無據 。 但宗佔一家之說已矣 。 惜哉宗占未嘗見針灸腧穴銅人圖經歟 。 針灸腧穴銅人圖經正面長七尺五寸 。 伏人長七尺五寸 。 側人長七尺五寸 。 橫直闊狹相去遠近骨格三折 。 各長七尺五寸據之橫直等謂也 。 然與骨度篇參考 。 則亦有異同 。 而合於通計七尺五寸之法 。 乃知宗占自大椎至肘為一尺七寸 。 橫直等謂者甚誤也 。 又針灸腧穴銅人圖經 。 兩肩相去二尺一寸 。 肩下至肘一尺七寸 。 因肩下二字觀之 。 自大椎至肘 。 非一尺七寸明矣 。 故張氏之言肩者 。 即肩端也 。 自肩髃至曲池 。 為一尺七寸 。 可從張氏之說 。 )
肘至腕 。 長一尺二寸半 。
腕至中指本節 。 長四寸 。 本節至末 。 長四寸半 。
類經曰 。 末指端也 。
項發以下至背骨 。 長二寸半 。
圖翼曰 。 自後髮際以至大椎項骨三節處也 。
膂骨以下至尾骶二十一節 。 長三尺 。 上節長一寸四分分之一 。 奇分在下 。 故上七節至於膂骨 。 九寸八分分之七 。
圖翼曰 。 背部折法 。 自大椎至尾骶 。 通折三尺 。 上七節 。 各長一寸四分一釐 。 共九寸八分七釐 。 中七節 。 各一寸六分一釐 。 共一尺一寸二分七釐 。 第十四節與臍平 。 下七節 。 各一寸二分六釐 。 共八寸八分二釐 。 總共二尺九寸九分六釐 。 不足四釐者 。 有零未盡也 。
六書精蘊曰 。 𫈨力莒切 。 脊骨也 。 凡二十一部 。 如珠氣行一起一伏也 。 象上下相貫形 。 凡藏府皆繫於𫈨心系於五椎自十七椎至二十為腰監骨 。 所弇心之前 。 有蔽骨 。 天然之妙也 。 或從肉作膂脊之重 。 在骨不在肉也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