論曰凡用針當先明骨節 , 骨節既定 , 然後分別經絡所在 , 度以身寸 , 以明孔穴 , 為施刺灸 , 觀病所在 , 或淺或深 , 若在皮毛 , 若在血脈 , 是動者治其氣 , 所生病者治其血 。 在浮絡者取其浮絡之血 , 在筋者以燔針劫刺之 , 有餘則瀉 , 不足則補 , 不盛不虛 , 以經取之 , 治之大體也 , 然人身骨節之數 , 三百六十有五 , 以應一期之日 , 骨節所在 , 大小長短 , 廣狹厚薄 , 或隱或顯 , 有勢無勢 , 有體無體 , 有液無液 , 皆有定體 , 實刺法之先務也 , 內經具載 , 但有骨空去處 , 其骨度之說 , 徒有其名 , 未載其法 。 至於三百六十之數 , 因亦泯然 , 使用針之人 , 妄意腧穴 , 不知骨節本原 , 徒為針灸 , 未得其法 , 枉傷肌肉 , 良可惜也 。 今摭自古醫經 , 有骨度之數 , 析骨之論 , 凡三百六十五骨之法 , 以此論骨胳 , 其庶矣 。 故著於篇 , 以冠針法之首云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