方藥離合
徐洄溪曰 。 方之與藥 。 似合而實離也 。 得天地之氣 。 成一物之性各有功能 。 可以變易血氣 。 以除疾病 。 此藥之力也 。 然草木之性 。 與人殊體 。 入人腸胃 。 何以能如人之所欲 。 以致其效 。 聖人為之制方 。 以調劑之 。 或用以專攻 。 或用以兼治 。 或以相輔者 。 或相反者 。 或相用者 。 或相制者 。 故方之既成 。 能使藥各全其性 。 亦能使藥各失其性 。 操縱之法 。 有大權焉 。 此方之妙也 。 若夫按病用藥 。 藥雖切中 。 而立方無法 。 謂之有藥無方 。 或守一方以治病 。 方雖良善 。 而其藥有一二味與病不相關者 。 謂之有方無藥 。 譬之作書之法 。 用筆已工 。 而配合顛倒 。 與 。 夫字形俱備 。 而點畫不成者 。 皆不得謂之能書 。 故善醫者 。 分觀之 。 而無藥弗切於病情 。 合觀之 。 而無方不本於古法 。 然後用而弗效 。 則病之故也 。 非醫之罪也 。 而不然者 。 即偶取效 。 隱害必多 。 則亦同於殺人而已矣 。 (源流論 。 )
按寇宗奭本草衍義曰 。 嘗讀唐方技傳 。 有云 。 醫要在視脈 。 唯用一物攻之 。 氣盛而愈速 。 一藥偶得佗藥相制 。 弗能專力 。 此難愈之驗也 。 今詳之 。 病有大小新久虛實 。 豈可止以一藥攻之 。 若初受病小則庶幾 。 若病大多日 。 或虛或實 。 豈得不以他藥佐使 。 如人用硫黃 。 皆知此物大熱 。 然不性緩 。 倉卒之間 。 下咽不易便作效 。 故智者又以附子乾薑桂之類 。 相佐使以發之 。 將併力攻疾 。 庶幾速效 。 若單用硫黃 。 其可得乎 。 故知許宗之言 。 未可全信 。 賢者當審度之 。 又繆仲淳本草經疏曰 。 上古之人 。 病生於六淫者多 。 發於七情者寡 。 故其主治 。 嘗以一藥治一病 。 或一藥治數病 。 今時則不然 。 七情彌厚 。 五欲彌深 。 精氣既虧 。 六淫易入 。 內外膠固 。 病情殊古 。 則須合眾藥之所長 。 而又善護其所短 。 乃能蘇凋瘵 。 而起沉疴 。 其在良醫 。 善知藥性 。 劑量無差 。 庶得參互旁通 。 彼此兼濟 。 以盡其才 。 而無乖刺數壞之弊矣 。 斯二說 。 與洄溪之意相發 。 故附之 。
又按以古之成方 。 治萬變之病 。 其證其藥 。 不能必一一相契 。 蓋數味相合 。 自有一種功用 。 不可妄意增損者 。 正是古方妙處 。 如小柴胡之半夏 。 本以治嘔 。 而無嘔亦不妨用之類 。 今云一二味與病不相關者 。 謂之有方無病者 。 殆立言之弊乎 。
方劑古今
張子剛曰 。 近世醫者 。 用藥治病 。 多出新意 。 不用古方 。 不知古人方意 。 有今人所不到者甚多 。 如諸塞食散 。 五石澤蘭元 。 三石澤蘭元 。 登仙酒之類 。 其治療有意外不測之效 。 觀其所用藥 。 則皆尋常所用之物也 。 但以相反相惡者 。 並用之激之 。 使為功效 。 詳其妙意 。 蓋出於今人之表 。 經曰 。 草生五色 。 五色之變 。 不可勝視 。 草生五味 。 五味之美 。 不可勝極 。 蓋言錯雜和合 。 則其間必有爭效其能者 。 故不可勝視勝極也 。 孫真人亦云 。 神物效靈 。 不拘常制 。 至理關感 。 智莫能知 。 其猶龍吟云起 。 虎嘯風生 。 戎鹽累卵 。 獺膽分杯 。 撫掌成聲 。 沃火生沸 。 不知所以然也 。 又如五色顏色和合 。 其變化不可得而名焉 。 出乎繩墨規矩之外 。 然後能致顏色氣味之妙 。 此非神智 。 則孰能至此 。 學者不可忽也 。 (雞峰普濟方 。 按孫真人云云數語 。 本於陶隱居 。 說見於後 。 )
徐洄溪曰 。 說者曰 。 古方不可以治今病 。 執仲景之方 。 以治今之病 。 鮮效而多害 。 此則尤足嘆者 。 仲景之方 。 猶百鈞之弩也 。 如其中的 。 一舉貫革 。 如不中的 。 弓勁矢疾 。 去的彌遠 。 乃射者不恨己之不能審的 。 而恨弓強之不可以命中 。 不亦異乎 。 其有審病雖是 。 藥稍加減 。 又不驗者 。 則古今之本草殊也 。 詳本草 。 惟神農本經 。 為得藥之正 。 惟古方用藥 。 悉本於是 。 晉唐以後諸人 。 各以私意加入 。 至張潔古輩出 。 而影響依附 。 互相辨駁 。 反失本草之正傳 。 後人遵用不易 。 所以每投輒拒 。 古方不可以治今病 。 遂為信然 。 嗟乎 。 天地猶此天地 。 人物猶此人物 。 若人氣薄 。 則物性亦薄 。 豈有人今而藥獨古也 。 故欲用仲景之方者 。 必先學古窮經 。 辨證知藥 。 而後可以從事 。 (金匱心典序 。 )
又曰 。 後世之方 。 已不知幾億萬矣 。 此皆不足以名方者也 。 昔者聖人之制方也 。 推藥理之本原 。 識藥性之專能 。 察氣味之從逆 。 審藏府之好惡 。 合君臣之配耦 。 而又探索病源 。 推求經絡 。 其思遠 。 其義精 。 味不過三四 。 而其用變化不窮 。 聖人之智 。 真與天地同體 。 非人之心思所能及也 。 上古至今 。 千聖相傳 。 無敢失墜 。 至張仲景先生 。 復申明用法 。 設為問難 。 註明主治之證 。 其傷寒論 。 全匱要略 。 集千聖之大成 。 以承先而啟後 。 萬世不能出其範圍 。 此之謂古方 。 與內經並垂不朽者 。 其前後名家 。 如倉公扁鵲華佗孫思邈諸人 。 各有師承 。 而淵源又與仲景微別 。 然猶自成一家 。 但不能與靈素本草 。 一線相傳 。 為宗枝正脈耳 。 既而積習相仍 。 每著一書 。 必自撰方千百 。 唐時諸公 。 用藥雖博 。 已乏化機 。 至於宋人 。 並不知藥 。 其方亦板實膚淺 。 元時號稱極盛 。 各立門庭 。 徒騁私見 。 迨乎有明 。 蹈襲元人緒餘而已 。 今之醫者 。 動云古方 。 不知古方之稱 。 其指不一 。 若謂上古之方 。 則自仲景先生流傳以外 。 無幾也 。 如謂宋元所制之方 。 則其可法可傳者絕少 。 不合法而荒謬者甚多 。 豈可奉為典章 。 若謂自明人以前 。 皆稱古方 。 則其方不下數百萬 。 夫常用之藥 。 不過數百品 。 而為方數百萬 。 隨拈幾味 。 皆已成方 。 何必定云某方也 。 嗟嗟 。 古之方何其嚴 。 今之方何其易 。 其間亦有奇巧之法 。 用藥之妙 。 未必不能補古人之所未及 。 可備參考者 。 然其大經大法 。 則萬不能及 。 其中更有違經背法之方 。 反足貽害 。 安得有學之士 。 為之擇而存之 。 集其大成 。 刪其無當 。 實千古之盛舉 。 余蓋有志而未遑矣 。 (源流論 。 )
按乾隆四庫總目提要曰 。 蓋古所謂專門禁方 。 用之則神驗 。 至求其理 。 則和扁有所不能解 。 (出旅舍備急方條 。 )櫟蔭府君曰 。 古經方 。 如葛仙翁孫真人諸名醫之所撰也 。 而以本草仲景律之 。 則似不合繩墨者 。 時以方士禁咒之術 。 涉迂怪者 。 雜出其間 。 又有僻藥而不易辨者 。 有凡品而不堪服者 。 是以可用於今者 。 若甚鮮矣 。 豈立方之指 。 深奧幽微 。 非淺庸所能測也 。 抑時世之變 。 方域之殊 。 情性之差使然邪 。 然臨病對證而施之 。 則效應如神 。 其出於思慮之表者 。 不暇枚舉 。 乃與後世諸家 。 執泥引經報使之說 。 而所制迥別 。 是古經方所以不可廢於今也 。 (醫略抄序 。 )俱與子剛意相發矣 。 蓋唐人去古猶近 。 具存典型 。 如宋人亦能守古義 。 故其諸方 。 間有功效甚著 。 而羽翼經方者 。 今洄溪謂之乏化機 。 謂之板實膚淺者 。 過矣 。 金元以來 。 務樹旗幟 。 稍趨別路 。 然河間東垣 。 固卓識士 。 故其治病頗有發明 。 特至丹溪 。 則信羅太無說 。 以為古方不治今病 。 (詳見格致餘論 。 )每對一人 。 必立一方 。 當時項彥章有疑於此 。 見陸簡靜 。 始晤古今方同一矩度 。 (見餘姚縣誌 。 )如王節齋 。 私淑丹溪者也 。 然其著明醫雜著有曰 。 近因東垣丹溪之書大行 。 世醫見其不用古方也 。 率皆效顰 。 治病輒自制方 。 然藥性不明 。 處方之法莫究 。 鹵莽亂雜 。 反致生無 。 甚有變證多端 。 遂難識治 。 此確言也 。 而明清諸家 。 猶仍丹溪之陋 。 多不用古方 。 臨病制方 。 沿波不返 。 遂為套習 。 醫道陵夷 。 職是之由 。 是洄溪之論 。 有自而發矣 。 要之 。 謂古方不治今病者 。 不知古方之理者也 。 自非善用古方 。 何能得療危險之疾 。 古方其可不恪遵乎 。 但後世嗜欲日滋 。 疴瘵日繁 。 則又有不得不擇取諸家方法者 。 然不敢背仲景之旨 。 猶是為善用古方歟 。 如此間專用古方者 。 徒執文義 。 不識變通 。 此亦不能無弊云 。 (丹溪以前 。 如石藏用 。 張潔古輩 。 皆有古方不治今病之說 。 斯不繁引 。 )
用方貴約
陳若虛曰 。 方不在多 。 心契則靈 。 證不在難 。 意會則明 。 方不心契 。 證不意會 。 如疏淡之交 。 寡遊之地 。 性情形勢不切 。 何以便托用哉 。 (外科正宗 。 )
程黃山曰 。 方取簡練 。 不求繁多 。 蓋簡練熟歷 。 則一莖草可化丈六金身 。 繁多散漫 。 則頭緒雜 。 而莫知所從 。 (易簡方論 。 )
李建齋曰 。 與其方多而效少 。 莫若方少而意深 。 (醫學入門 。 )
按靈樞禁服篇曰 。 黃帝曰 。 夫約方者 。 猶約囊也 。 囊滿而弗約則輸泄 。 方成弗約 。 則神與弗俱 。 所謂方者 。 非必方藥之謂 。 然亦足以通其理矣 。 蓋疾病萬端 。 不可勝數 。 則後世諸方 。 亦不可不博採兼收 。 以備其變 。 然治病之法 。 於虛實寒熱氣血上下之分 。 透得其情 。 對脈措劑 。 則以治一病之法 。 可以旁通治諸病 。 故用方極貴圓熟 。 圓熟之本 。 在能約之 。 約之方法 。 專用古方 。 又就家傳師授 。 及自己精慮之所得 。 間掇後世方劑 。 而體驗數年 。 心悟神會 。 如扁之於輪 。 丁之於牛 。 而後可立殊功於人意表矣 。 苟執一二脈證 。 各各處措 。 則用方繁雜 。 白頭圭匕 。 而遂無圓熟之日 。 愚故有味於三家之言焉 。 先君子遍觀聚方要補 。 錄方凡二千餘首 。 然每年千餘人之病 。 數十年間 。 所用僅三四百方 。 以加減出入 。 此博採約用之模範爾 。 倘約守而不備 。 其失也隘 。 博採而濫施 。 其失也駁 。 隘與駁 。 其陋一也 。 嗚呼 。 博約之義難矣哉 。
又按王安道溯洄集曰 。 凡用藥治病 。 其既效之後 。 須要明其當然與偶然 。 能明其當然與偶然 。 則精微之地 。 安有不至者乎 。 惟其視偶然為當然 。 所以循非踵弊 。 莫之能悟 。 而病者不幸矣 。 蓋欲用方之熟 。 必始於審當然與偶然 。 故附其言於此 。
古方加減
徐洄溪曰 。 古人制方之義 。 微妙精詳 。 不可思議 。 蓋其審察病情 。 辨別經絡 。 參考藥性 。 斟酌輕重 。 其於所治之病 。 不爽毫髮 。 故不必有奇品異術 。 而沉痼艱險之疾 。 投之輒有神效 。 此漢以前之方也 。 但生民之疾病 。 不可勝窮 。 若必每病制一方 。 是曷有盡期乎 。 故古人即有加減之法 。 其病大端相同 。 而所現之證或不同 。 則不必更立一方 。 即於是方之內 。 因其現證之異 。 而為之加減 。 如傷寒論中 。 治太陽病 。 用桂枝湯 。 若見項背驗者 。 則用桂枝加葛根湯 。 喘者 。 則用桂枝加厚朴杏子湯 。 下後脈促胸滿者 。 桂枝去芍藥湯 。 更惡寒者 。 去芍藥加附子湯 。 此猶以藥為加減者也 。 若桂枝麻黃各半湯 。 則以兩方為加減矣 。 若發奔豚者 。 用桂枝為加桂枝湯 。 則又以藥之輕重 。 為加減矣 。 然一二味加減 。 雖不易本方之名 。 而必明著其加減之藥 。 若桂枝湯 。 倍用芍藥 。 而加飴糖 。 則又不名桂枝加飴糖湯 。 而為建中湯 。 其藥雖同 。 而義已別 。 則立方亦異 。 古法之嚴如此 。 後之醫者 。 不識此義 。 而又欲託名用古 。 取古方中一二味 。 去其要藥 。 雜以他藥 。 而仍以其方目之 。 用而不效 。 不知自咎 。 或則歸咎於病 。 或則歸咎於藥 。 以為古方不可治今病 。 嗟乎 。 即使果識其病 。 而用古方 。 支離零亂 。 豈有效乎 。 遂相戒以為古方難用 。 不知全失古方之精義 。 故與病毫無益 。 而反有害也 。 然則當何如 。 曰 。 能識病情 。 與古方合者 。 則全用之 。 有別證 。 則據古法加減之 。 如不盡合 。 則依古方之法 。 將古方所用之藥 。 而去取增益之 。 必使無一藥之不對證 。 自然不背於古人之法 。 而所投必有神效矣 。 (源流論 。 )
按趙以德金匱衍義曰 。 凡仲景方 。 多一味減一藥 。 與分兩之更輕重 。 則易其名 。 異其治 。 有如轉丸者 。 此言為然 。 詳仲景之於加減 。 其旨不一 。 有病本宜某湯 。 而病長一層 。 仍加味以添其力者 。 有某湯之證 。 更有所挾 。 或有所阻 。 仍加味以旁制之者 。 有某湯之證 。 藥偶有礙 。 仍減去之者 。 有某湯之證 。 並有所挾所阻 。 仍去彼加此者 。 更至其至妙者 。 則一味之出入 。 表裡異其治矣 。 後世諸家 。 能達此義者不多 。 如王德膚 。 於竹葉石膏湯 。 代石膏以附子 。 名為既濟湯者 。 最極其巧 。 實所少見也 。 蓋用方之妙 。 莫如於加減 。 用方之難 。 亦莫如於加減 。 苟不精仲景之旨 。 藥性不諳 。 配合不講 。 見頭治頭 。 濫為增損 。 不徒失古方之趣 。 亦使互相牽制 。 坐愆事機者 。 往往有之 。 加減豈易言乎 。 王海藏湯液本草序曰 。 或以傷寒之劑 。 改治雜病 。 或以權宜之料 。 更療常疾 。 以湯為散 。 以散為丸 。 變易百端 。 增一二味 。 別作他名 。 減一二味 。 另為殊法云云 。 此乃變通之極致 。 非粗工所企知也 。 又按學者欲精古方之趣 。 尤要讀前輩注方之書 。 而後熟思歷驗 。 始得通其理焉 。 考注方 。 昉於成聊攝明理論 。 而許弘有內臺方議 。 吳鶴臯有醫方考 。 汪訒庵有醫方集解 。 王滄洲有古方選注 。 吳遵程有成方切用 。 乾隆御纂醫宗金鑑內 。 有刪補名醫方論 。 其他傷寒金匱各注 。 及張石頑千金方衍義 。 皆釋方意 。 (程志伊釋方一書 。 唯釋名題 。 不及配合 。 )如王求如小青囊 。 施沛然祖劑 。 張石頑醫通祖方 。 亦足見諸家加減之略矣 。 程黃山易簡方論 。 亦謂注方之益 。 今錄於下 。 曰著方者多 。 注方者少 。 著方者 。 既不自注其方 。 後人但依方而用之 。 未必盡能明藥性功能 。 有利有害 。 恰當病情也 。 即如傷寒論中所立之方 。 未嘗不精妙入神 。 用之不當 。 昔賢比之操刃 。 可不慎歟 。 若使一方便可治一證 。 昔賢早以預定 。 何待後人費心耶 。 蓋方猶仿也 。 可仿法而已 。 活變靈通 。 顧在人用之如何耳 。 若不註明昔賢著方之意 。 方書徒設 。 縱多奚為 。 (按程氏方字解 。 非其本義 。 宜參七方條 。 )
方味多寡
許培元曰 。 或讀本草類方 。 刻意求簡 。 以為精專 。 不知聖人初無從簡之心 。 惟是合宜以治耳 。 仲景東垣 。 共稱醫聖 。 而用多用寡 。 兩不相侔 。 故得其要者 。 多亦不雜 。 不得其要 。 少亦不專 。 不究確然之理 。 而以品味多寡為衡 。 是崇末而遺本已 。 (藥准)
俞守約曰 。 今之人 。 不識病源 。 不辨脈理 。 品數多 。 每至十五六味 。 攻補雜施 。 弗能專力 。 故治病難為功也 。 韓天爵醫通云 。 處方正不必多品 。 但看仲景方 。 何等簡甚 。 丹溪謂東垣用藥 。 如韓信用兵 。 多多益善者 。 蓋諱之也 。 (續醫說 。 )
張景岳曰 。 觀仲景之方 。 精簡不雜 。 至多不過數味 。 聖賢之心 。 自可概見 。 若必不得已 。 而用行中之補 。 補中之行 。 是亦勢所當然 。 如傷寒論之小柴胡湯 。 以人參柴胡並用 。 陶氏之黃龍湯 。 以大黃人參並用 。 此正精專妙處 。 非若今醫之混用也 。 能悟此理 。 方是真見中活潑工夫 。 至若東垣之方 。 有十餘味 。 及二十餘味者 。 此其用多之道 。 誠自有意 。 學者欲效其法 。 必須總會其一方之味 。 總計其一方之性 。 如某者多 。 某者少 。 某者為專主 。 某者為佐使 。 合其氣用 。 自成一局之性 。 使能會其一局之意 。 斯得東垣之心矣 。 若欲見頭治頭 。 見腳治腳 。 甚有執其三四端 。 而一概混用 。 以冀夫僥倖者 。 尚敢曰我學東垣者哉 。 雖然東垣之法 。 非不善也 。 然余則寧師仲景 。 不敢宗東垣者 。 正恐未得其精 。 先得其隘 。 其失也 。 豈止一方劑也哉 。 明者宜辨之 。 (全書)
鄧云侶曰 。 大約古之方也 。 其類少 。 今之方也 。 其類多 。 古之方也 。 其品寡 。 今之方也 。 其品繁 。 古之方也 。 其分數重 。 今之方也 。 其分數輕 。 古之方也 。 其氣味之性統而同 。 今之方也 。 其氣味之性支而散 。 蓋氣味之行 。 瞬息而至遍體也 。 夫孰得而御其勁悍 。 又可知制夫方藥 。 其品數之簡且重者之為妙焉 。 蓋邪氣入身 。 橫行窈據 。 即專力竭才 。 猶恐其弗敵矣 。 若品泛則氣輕 。 數少則味淡 。 又安能以孱弱之群兵 。 而探渠魁之虎穴也哉 。 (醫經會解 。 )
按褚氏遺書曰 。 製劑獨味為上 。 二味次之 。 多品為下 。 此概論也 。 考華元化處劑 。 不過數種 。 然其術神奇 。 固不得詳 。 如仲景方 。 則大抵從簡 。 而又有柴胡加龍蠣湯 。 烏梅丸 。 鱉甲煎丸之類從繁者 。 蓋急治之方 。 多從於簡 。 緩治之方 。 多從於繁 。 病寒熱虛實 。 證候專一者 。 多從於簡 。 證候錯糅者 。 多從於繁 。 病之與方 。 各有所適 。 唯病當簡者多 。 而當繁者少 。 況至十餘味之多 。 殊少見其可者 。 俞張鄧三家之論 。 可謂確矣 。
單方
徐洄溪曰 。 單方者 。 藥不過一二味 。 治不過一二證 。 而其效則甚捷 。 用而不中 。 亦能害人 。 即世所謂海上方者 。 是也 。 其原起於本草 。 蓋古之聖人 。 辨藥物之性 。 則必著其功用 。 如逐風逐寒 。 解毒定痛之類 。 凡人所患之證 。 止一二端 。 則以一藥治之 。 藥專則力厚 。 自有奇效 。 若病兼數證 。 則必合數藥而成方 。 至後世 。 藥品日增 。 單方日多 。 有效有不效矣 。 若夫內外之感 。 其中自有傳變之道 。 虛實之殊 。 久暫之別 。 深淺之分 。 及夫人情各殊 。 天時各異 。 此非守經達權者不能治 。 若皆以單方治之 。 則藥性專而無制 。 偏而不醇 。 有利必有害 。 故醫者不可以此嘗試 。 此經方之所以為貴也 。 然參考以廣識見 。 且為急救之備 。 或為專攻之方 。 是亦不可不知也 。 (源流論 。 )
按洄溪又論單方得藥之專能 。 載在次卷藥性生成本原中 。 又醫說引夷堅志 。 有草藥不可妄用條 。 蕭通隱軒岐救正論曰 。 無知愚民 。 每每擅一二單方草藥 。 為能立奏殊功 。 且復省費 。 誰不悅從 。 但此須村裡堅剛異稟 。 別具一副耐毒腸胃者 。 用之極驗 。 若元氣稍虛 。 誤服旋傾 。 目擊者屢矣 。 書此為戒 。 考前哲既說此意 。 宜參第一卷用藥有貴賤之別條 。
七方
劉河間曰 。 方有七 。 劑有十 。 故方不七不足以盡方之變 。 劑不十不足以盡劑之用 。 方不對病 。 非方也 。 劑不蠲疾 。 非劑也 。 今列而論之 。 七方者 。 大小緩急奇偶復 。 大方之說有二 。 一則病有兼證 。 而邪不專 。 不可以一二味治之 。 宜君一臣三佐九之類 。 是也 。 二則治腎肝在下而遠者 。 宜分兩多 。 而頓復服之 。 是也 。 小方之說有二 。 一則病無兼證 。 邪氣專一 。 可以君一 。 臣二小方之治也 。 二則治心肺在上而迫者 。 宜分兩微 。 而頻頻少服之 。 亦為小方之治也 。 緩方之說 。 有甘以緩之為緩方者 。 為糖蜜甘草之類 。 取其戀鬲也 。 有丸以緩之為緩方者 。 蓋丸之比湯散 。 藥力宣行遲故也 。 有品味群眾之緩方者 。 蓋藥味眾多 。 各不能騁其性也 。 (按儒門事親曰 。 如萬病丸 。 七八十味 。 遞相拘制也 。 )有無毒治病之緩方者 。 蓋藥性無毒 。 則功自緩也 。 有氣味薄之緩方者 。 藥氣味薄 。 則常補於上 。 比至其下 。 藥力既已衰 。 為補上治上之法也 。 急方之說者四 。 有急病急攻之急方者 。 如腹心暴痛 。 前後閉塞之類 。 是也 。 有急風盪滌之急方者 。 謂中風不省口噤 。 是也 。 取湯劑盪滌 。 取其易散 。 而施功速才 。 是也 。 (按事親 。 作有急病急攻之急方 。 如心腹暴痛 。 兩陰溲便閉寒不通 。 借備急丹以攻之 。 此藥用不宜恆 。 蓋病不容俟也 。 又如中風牙關緊急 。 漿粥不入 。 用急風散之屬 。 亦是也 。 有湯散蕩滌之急方 。 蓋湯散之比丸 。 下咽易散 。 而施用速也 。 )有藥有毒之急方者 。 如上湧下泄 。 奪其病之大勢者 。 是也 。 有氣味厚之急方者 。 藥之氣味厚者 。 直趣於下 。 而力不衰也 。 謂補下治下之法也 。 奇方之說有二 。 有古之單行之奇方者 。 為獨一物 。 是也 。 有病近而宜用奇方者 。 為君一臣二君二臣三 。 數合於陽也 。 故宜下不宜汗也 。 偶方之說有二 。 有兩味相配 。 而為偶方者 。 蓋兩方相合者 。 是也 。 有病遠而宜用偶方者 。 君二臣四 。 君四臣六 。 數合於陰也 。 故宜汗不宜下也 。 複方之說有二 。 有二三方相合之為複方者 。 如桂枝二越婢一湯之類 。 是也 。 (按事親云 。 如調胃承氣湯方 。 芒硝甘草大黃外 。 參以連翹 。 薄荷 。 黃芩 。 梔子 。 以為涼膈散 。 是本方之外 。 別加餘味者 。 皆是也 。 )有分兩勻同之複方者 。 如胃風湯各等分之類 。 是也 。 又曰 。 重複之復 。 二三方相合而用也 。 反復之復 。 謂奇之不去則偶之 。 是也 。 (保命集 。 )
張戴人曰 。 以內經考之 。 其奇偶四則 。 反以味數奇者為奇方 。 味數偶者為偶方 。 下復云 。 汗者不以奇 。 下者不以偶 。 及觀仲景之制方 。 桂枝湯 。 汗藥也 。 反以三味為奇 。 大承氣湯 。 下藥也 。 反以四味為偶 。 何也 。 豈臨事制宜 。 復有增損者乎 。 考其大旨 。 王太僕所謂 。 汗藥如不以偶 。 則氣不足以外發 。 下藥如不以奇 。 則藥毒攻而致過 。 必如此言 。 是奇則單行 。 偶則並行之謂也 。 急者 。 下本易行 。 故宜單 。 汗或難出 。 故宜並 。 蓋單行則力孤而微 。 並行則力齊而大 。 此王太僕之意也 。 然太僕又以奇方為古之單方 。 偶為複方 。 今此七方之中 。 已有偶又有復者 。 何也 。 豈有偶方者二方相合之謂也 。 複方者 。 二方四方相合之方歟 。 不然 。 何以偶方之外 。 又有複方者歟 。 此復字 。 非重複之復 。 乃反復之復 。 何以言之 。 蓋內經既言奇偶之方 。 不言又有重複之方 。 惟云奇之不去則偶之 。 是為重方 。 重方者 。 即複方也 。 下又云 。 偶之不去 。 則反佐以取之 。 所謂寒熱溫涼 。 反從其病也 。 由是言之 。 復之為方反復 。 亦不遠內經之意也 。 (事親)
按至真要大論 。 帝問治有緩急 。 方有大小 。 而岐伯有曰 。 奇之制 。 偶之制 。 制以緩 。 制以急 。 又曰 。 近而奇偶 。 制小其服也 。 遠而奇偶 。 制大其服也云云 。 如七方之目 。 則始出於成聊攝明理藥方論序 。 曰 。 制方之體 。 宣通補瀉輕重澀滑燥濕十劑是也 。 制方之用 。 大小緩急奇耦復七方是也 。 是以制方之體 。 欲成七方之用者 。 必本於氣味生成 。 而制方成焉 。 自此說出 。 而河間師弟 。 更張皇之 。 爾後諸家 。 奉為圭臬 。 無敢異議 。 然本是運氣偽經之說 。 不可以例仲景之方 。 而聊攝附湊為一 。 殆不免白圭之玷矣 。 且方之為言 。 道也 。 所以示修治調劑之道也 。 是以謂治有緩急則可 。 謂方有緩急 。 則恐不可也 。 品數多者 。 謂之大方 。 品數少者 。 謂之小方 。 是古義也 。 藥之異常者 。 亦名云奇方 。 則凡據理配合者 。 皆宜謂之正方 。 正與奇者 。 俱寓於大小之中 。 而所謂二方相合之複方者 。 猶大方之屬耳 。 至奇偶對稱 。 則雖戴人巧為迴護 。 要是紙上迂拘之談 。 施之實際 。 何益之有 。 其以複方為反復之復者 。 亦失牽強矣 。 蓋從前諸家 。 徒沿襲舊說 。 未有斥七方之非者 。 故今舉二子之言 。 敢贅僻見 。 以俟有識論定 。 (十劑詳說 。 載在次卷藥功用大體條 。 )
又按景三陽嵩厓尊生書 。 臆加四方 。 曰重病輕方 。 曰輕病重方 。 曰反佐方 。 曰顧忌方 。 最覺無謂 。 仍不具錄 。
君臣佐使
帝曰 。 方制君臣 。 何謂也 。 岐伯曰 。 主病之謂君 。 佐君之謂臣 。 應臣之謂使 。 非上下三品之謂也 。 帝曰 。 三品何謂 。 岐伯曰 。 所以明善惡之殊貫也 。 王啟玄曰 。 上藥為君 。 中藥為臣 。 下藥為佐使 。 所以異善惡之名位 。 服餌之道 。 當從此為法 。 治病之道 。 不必皆然 。 以主病者為君 。 佐君者為臣 。 應臣之用者為佐 。 皆所以贊成方用也 。 (至真要大論並注 。 )
岐伯曰 。 有毒無毒 。 所治為主 。 適大小為制也 。 帝曰 。 請言其制 。 岐伯曰 。 君一臣二 。 制之小也 。 君一臣三佐五 。 制之中也 。 君一臣三佐九 。 制之大也 。 (同上)
按本草經所言 。 君臣佐使者 。 本自有二義 。 運氣篇之辨當矣 。 沉存中夢溪筆談曰 。 舊說 。 用藥有一君二臣三佐五使之說 。 其意以謂藥雖眾 。 主病者專在一物 。 其他則節級相為用 。 大略相統制 。 如此為宜 。 不必盡然也 。 所謂君者 。 主此一方 。 固無定物也 。 藥性論 。 乃以眾藥之和厚者 。 定為君 。 其次為臣為佐 。 其有毒者多為使 。 此謬論也 。 設若欲攻堅積 。 則巴豆輩 。 豈得不為君也 。 此說稍是 。 然未熟參經文者矣 。
又按經曰 。 藥有君臣佐使 。 以相宣攝合和 。 蔣㣻園藥鏡曰 。 宣者 。 君行意也 。 攝者 。 臣行令而後攝佐使 。 無不奉行君意 。 乃始成其合和 。 此解似是 。 又莊子徐無鬼曰 。 藥也 。 其實菫也 。 桔梗也 。 雞壅也 。 豕零也 。 其時為帝者也 。 成玄英疏曰 。 帝 。 君主也 。 夫藥無貴賤 。 瘉病則良 。 藥病相當 。 故便為君主 。
何柏齋曰 。 大抵藥之治病 。 各有所主 。 主治者君也 。 輔治者臣也 。 與君相反 。 而相助者 。 佐也 。 引經及引治病之藥 。 至於病所者 。 使也 。 如治寒病用熱藥 。 則熱藥君也 。 凡溫熱之藥 。 皆輔君者也 。 臣也 。 然或熱藥之過甚 。 而有害也 。 須少用寒涼藥 。 以監製之 。 使熱藥不至為害 。 此則所謂佐也 。 至於五藏六府 。 及病之所在 。 各須有引導之藥 。 使藥與病相遇 。 此則所謂使也 。 余病准此 。 (醫學管見 。 按柏齋以三品等差 。 為用藥之經 。 以合和之體 。 為用藥之權 。 今刪其冗語 。 )
七情合和(配合諸說)
藥有陰陽配合 。 子母兄弟 。 根莖華實 。 草石骨肉 。 有單行者 。 有相須者 。 有相使者 。 有相畏者 。 有相惡者 。 有相反者 。 有相殺者 。 凡此七情 。 合和時視之 。 當用相須相使者良 。 勿用相惡相反者 。 若有毒宜制 。 可用相畏相殺者 。 不爾勿合用也 。 (本草白字 。 按是書之例 。 本不欲以經文與後世諸說同伍 。 且經人所素習 。 固無須表出 。 然如此條 。 倘不首舉之 。 則殊不便讀者 。 故今特破例云 。 又藥性陰陽 。 詳見於素問中 。 子母兄弟 。 蜀本注所云 。 若榆皮為母 。 厚朴為子之類者 。 無審其義 。 盧不遠芷園日記 。 載陳伯先說 。 稱桃樹生子 。 則桃樹是母 。 桃子是子 。 又稱若兄弟 。 如榆有大葉小葉 。 麥有小大 。 禾稻亦自有數十種云云 。 此說似有理 。 宜考原書 。 )
陶隱居曰 。 舊方用藥 。 亦有相惡相反者 。 服之乃不為害 。 或能為制持之者 。 猶如寇賈輔漢 。 程周佐吳 。 大體既正 。 不得以私情為害 。 雖然恐不如不用 。 今仙方甘草丸 。 有防己細辛 。 俗方玉石散 。 用栝樓乾薑 。 略舉大體如此 。 半夏有毒 。 用之必須生薑 。 此是取其所畏 。 以相制爾 。 其相須相使者 。 不必同類 。 猶如和羹調食 。 魚肉蔥豉 。 各有所宜 。 共相宣發也 。 (同上黑字 。 )
又曰 。 尋萬物之性 。 皆有離合 。 虎嘯風生 。 龍吟云起 。 磁石引針 。 琥珀拾芥 。 漆得蟹而散 。 麻得漆而湧 。 桂得蔥而軟 。 樹得桂而枯 。 戎鹽累卵 。 獺膽分杯 。 其氣爽有相關感 。 多如此類 。 其理不可得而思之 。 至於諸藥 。 尤能遞為利害 。 失聖既明有所說 。 何可不詳而避之 。 時人為方 。 皆多漏略 。 若舊方已有此病 。 亦應改除 。 假如兩種相當 。 就其輕重 。 擇而除之 。 傷寒赤散 。 吾常不用藜蘆 。 斷下黃連丸 。 亦去其乾薑 。 而施之無不效 。 何忽強以相憎 。 苟令共事乎 。 相反為害 。 深於相惡 。 相惡者 。 謂彼雖惡我 。 我無忿心 。 猶如牛黃惡龍骨 。 而龍骨得牛黃更良 。 此有以制伏故也 。 相反者 。 則彼我交讎 。 必不宜合 。 今畫家用雌黃胡粉 。 相近便自黯妒 。 粉得黃即黑 。 黃得粉亦變 。 此蓋相反之證也 。 (同上 。 按本草綱目 。 引寇宗奭 。 誤 。 )
按七情本系於藥性之義 。 然云合和時視之 。 則實為立方之要 。 故拈於此 。 玉函經曰 。 藥有相生相殺 。 相惡相反 。 相畏相得 。 文異而意同 。 隱居既云相惡相反者 。 服之不為害 。 而又稱相反者 。 彼我交讎 。 必不宜合 。 似義相牴牾 。 要當以前說為正 。 蓋相惡相反 。 古方往往合用 。 (前人有說 。 見於後 。 )隱居以為恐不如不用者 。 豈為庸工而發乎 。 又隱居及諸家所敘 。 每藥七情 。 其理難得究詰 。 然是古來相傳之說 。 姑置不論而可也 。 又沉存中良方序亦有說 。 宜參看 。
虞恆德曰 。 或問 。 藥性有相畏相惡相反 。 而古方有同為一劑而用者 。 其理何如 。 曰 。 若夫彼畏我者 。 我必惡之 。 我所惡者 。 彼必畏我 。 蓋我能制其毒 。 而不得以自縱也 。 且如一劑之中 。 彼雖畏我 。 而主治之能在彼 。 故其分兩 。 當彼重我輕 。 略將以殺其毒耳 。 設我重彼輕 。 制之太過 。 則盡奪其權 。 而治病之功劣矣 。 然藥性各有能毒 。 其所畏者畏其能 。 所惡者惡其毒耳 。 如仲景制小柴胡湯 。 用半夏黃芩生薑 。 三物同劑 。 其半夏黃芩畏生薑 。 而生薑惡黃芩半夏 。 因其分兩適中 。 故但制其慄悍之毒 。 而不減其退寒熱之能也 。 其為性相反者 。 各懷酷毒 。 如兩讎相敵 。 決不與之同隊也 。 雖然 。 外有大毒之疾 。 必用大毒之藥以攻之 。 又不可以常理論也 。 如古方感應丸 。 用巴豆牽牛同劑 。 以為攻堅積藥 。 四物湯加人參五靈脂輩 。 以治血塊 。 丹溪治屍瘵 。 二十四味蓮心散 。 以甘草芫花同劑 。 而謂妙處在此 。 是蓋賢者真知灼見 。 方可用之 。 昧者固不可妄試以殺人也 。 (醫學正傳 。 )
陳月朋曰 。 有單行者 。 不與諸藥共劑 。 而獨能攻補也 。 如方書所載 。 獨參湯獨桔湯之類 。 是爾 。 有相須者 。 二藥相宜 。 可兼用之也 。 有相使者 。 能為使卒 。 引達諸經也 。 此二者不必同類 。 有相惡者 。 彼有毒而我惡之也 。 有相畏者 。 我有能而彼畏之也 。 此二者不深為害 。 有相反者 。 兩相讎隙 。 必不可使和合也 。 有相殺者 。 中彼藥毒 。 用此即能殺除也 。 如中蛇虺毒 。 必用雄黃 。 中雄黃毒 。 必用防己之類 。 是爾 。 凡此七情共劑可否 。 一覽即瞭然也 。 (本草蒙筌 。 )
李瀕湖曰 。 藥有七情獨行者 。 單方不用輔也 。 相須者 。 同類不可離也 。 如人參甘草黃蘗知母之類 。 相使者 。 我之佐使也 。 相惡者 。 奪我之能也 。 相畏者 。 受彼之制也 。 相反者 。 兩不相合也 。 相殺者 。 制彼之毒也 。 古方多有用相惡相反者 。 蓋相須相使同用者 。 帝道也 。 相畏相殺同用者 。 王道也 。 相惡相反同用者 。 霸道也 。 有經有權 。 在用者識悟爾 。 (本草綱目 。 )
張隱菴曰 。 藥之相須相使相惡相反 。 出北齊徐之才藥對 。 非上古之論也 。 (按此說誤 。 )聿考傷寒金匱千金諸方 。 相畏相反者多並用 。 有云相畏者 。 如將之畏帥 。 勇往直前 。 不敢退卻 。 相反者 。 彼此相忌 。 能各立其功 。 圓機之士 。 又何必膠執於時襲之固陋乎 。 (侶山堂類辨 。 )
按恆德論頗精 。 陳李張三說 。 與隱居有異 。 並存以備考 。
又按合和之體 。 雖非七情之理 。 亦有不可不知者 。 今牽聯而附之 。 柯韻伯注十棗湯曰 。 邪之所湊 。 其氣已虛 。 而毒藥攻邪 。 脾胃必弱 。 使無健脾調胃之品 。 主宰其間 。 邪氣盡 。 而元氣亦隨之盡 。 故選棗之大肥者為君 。 預培脾土之虛 。 且制水勢之橫 。 又和諸藥之毒 。 既不使邪氣之盛而不制 。 又不使元氣之虛而不支 。 此仲景立法之盡善也 。 張子和制濬川禹攻神祐等方 。 治水腫痰飲 。 而不知君補劑以護本 。 但知用毒藥以攻邪 。 所以善全者鮮 。 此論甚是 。 蓋仲景方用峻藥 。 必配和胃之品 。 以監製之 。 其最至妙者 。 如白虎湯 。 竹葉石膏湯 。 桃花湯之粳米 。 厚朴麻黃湯之小麥 。 消石礬石散之大麥粥汁和服 。 深推其理 。 凡物不與胃相慣者 。 莫如金石 。 與胃甚相慣者 。 莫如米穀 。 今懼石藥之損胃 。 故配米穀以制之也 。 周慎齋曰 。 用藥之要 。 貴松不貴實 。 立意在君臣 。 而嚮導在佐使 。 (本草匯箋引 。 )豈仲景之方 。 不皆松耶 。 愚又嘗原寒熱並用之義 。 凡藥寒熱溫涼 。 性也 。 補瀉汗吐 。 用也 。 但是涼瀉 。 但是溫補 。 即為性用兼取矣 。 攻補同用 。 而治虛實相錯 。 寒溫並行 。 而治冷熱不調 。 亦即為性用兼取矣 。 有病但冷但熱 。 而寒溫並行者 。 是一取其性 。 一取其用 。 性用適和 。 自成一種方劑矣 。 大青龍湯 。 則麻桂得石膏之寒 。 專存外發之用 。 石膏得麻桂之發 。 以達肌腠 。 故相藉涼散表熱 。 是麻桂取用 。 而石膏取性也 。 大黃附子湯 。 則大黃得附子細辛 。 但存盪滌之用 。 相藉以逐實寒 。 是附子細辛取性 。 而大黃取用 。 如桂枝加大黃湯 。 其揆一也 。 越婢湯 。 則石膏得麻黃之溫發 。 但存逐水之用 。 故相藉以驅水氣 。 是麻黃性用兼取 。 而石膏取用也 。 (石膏逐水 。 本草不言 。 然此湯 。 及厚朴麻黃湯 。 小青龍加石膏湯 。 麻杏甘石湯 。 文蛤湯 。 木防己湯等 。 皆用之 。 則其義可知 。 )越婢加朮湯 。 則麻石之功 。 與前方同 。 而術與麻黃相藉 。 走外之力稍勝矣 。 (孫真人更加附子 。 蓋附子與石膏相得 。 特存達表驅濕之用 。 以助麻術之力 。 立方之意最巧 。 )此類不一 。 當推而知 。 徐洄溪所謂 。 方之既成 。 能使藥各全其性 。 亦能使藥各失其性者 。 此之謂也 。 然此義極淵深 。 身親試驗 。 方悟其趣 。 蓋方與病對 。 則一性一用 。 各呈其能 。 聖法之妙 。 非凡慮所思識者 。 往往如此 。
又按汪石山辨明醫雜著忌用參耆論曰 。 藥之為用 。 又無定體 。 以補血佐之則補血 。 以補氣佐之則補氣 。 是以黃耆雖專補氣 。 以當歸引之 。 亦從而補血矣 。 故東垣用黃耆六錢 。 只以當歸一錢佐之 。 即名曰補血湯 。 可見黃耆功力雖大 。 分兩雖多 。 為當歸所引 。 不得不從之補血矣 。 矧人參功兼補血者邪 。 又俞守約論當歸曰 。 其功用 。 但從人參黃耆 。 則能補血 。 從大黃牽牛 。 則能破血 。 從官桂附子茱萸則熱 。 從大黃芒硝則寒 。 此非無定性也 。 奪於群眾之勢 。 而不得不然耳 。 此兩說為得理 。 宜擴而充焉 。 又程若水醫彀 。 論方有監製忌宜之法 。 許培元藥准 。 有品味相扶論 。 (本於陶節庵用藥法則 。 )用藥須究臭味相得論 。 (本於吳仁齋 。 )俱不純 。 茲不錄也 。
方劑分量
陳延之曰 。 凡病劇者人必弱 。 人弱則不勝藥 。 處方宜用分兩單省者也 。 病輕者人則強 。 勝於藥 。 處方宜用分兩重複者也 。
凡久病者日月已積 。 必損於食力 。 食力既弱 。 亦不勝藥 。 處方亦宜用分兩單省者也 。 新病者 。 日月既淺 。 雖損於食 。 其穀氣未虛 。 猶勝於藥 。 處方亦宜用分兩重複者也 。 少壯者 。 病雖重 。 其人壯氣血盛 。 勝於藥 。 處方宜用分兩重複者也 。 雖是優樂人 。 其人驟病 。 數服藥則難為藥勢 。 處方亦宜如此也 。 衰老者 。 病雖輕 。 其氣血衰 。 不勝於藥 。 處方亦宜用分兩單省者也 。 雖是辛苦人 。 其人希病 。 不經服藥者 。 則易為藥勢 。 處方亦宜如此也 。 夫人壯病輕 。 而用少分兩方者 。 人盛則勝藥勢 。 方分兩單省者 。 則不能制病 。 雖積服之 。 其勢隨消 。 終不制病 。 是以宜服分兩重複者也 。 夫衰老虛人 。 久病病重 。 而用多分兩方者 。 人虛衰氣力弱 。 則不堪藥 。 藥未能遣病 。 而人氣力先疲 。 人疲則病勝 。 便不敢復服 。 則不得力也 。 是以服分兩單省者也 。 (醫心方 。 引小品方 。 )
孫真人曰 。 小兒病與大人不殊 。 惟用藥有多少為異 。 (千金方 。 )
按上論分兩輕重 。 各有其宜 。 考仲景於四逆湯曰 。 強人可大附子一枚 。 乾薑一兩 。 於白散曰 。 強人半錢匕 。 羸者減之 。 於十棗湯曰 。 強人服一錢匕 。 羸人服半錢 。 於小青龍加石膏湯曰 。 強人服一升 。 羸者減之 。 是足以確陳氏之說矣 。 然又有大虛大實 。 不拘新久老小 。 非分兩重複 。 不能奏續者 。 乃宜別論已 。 如小兒分兩 。 吳又可亦曰 。 用藥與大人彷彿 。 凡五六歲以上者 。 藥當減半 。 二三歲往來者 。 四分之一可也 。 殆為約當 。 又第十二卷小兒服藥法 。 宜互考 。
李東垣曰 。 用藥各定分兩 。 為君者最多 。 為臣者次之 。 佐者又次之 。 藥之於證 。 所主同者 。 則等分 。 (湯液本草東垣用藥心法 。 )
吳茭山曰 。 凡用藥銖分 。 主病為君 。 以十分為率 。 臣用七八分 。 輔佐五六分 。 使以三四分 。 加減外法 。 數用輔佐 。 如此用庶不差矣 。 (活人心統 。 )
按上論多少配合之義 。 孫季逑序中藏經曰 。 古人配合藥物分量 。 按五藏五味 。 配以五行生成之數 。 今俗醫任意增減 。 不識君臣佐使 。 是以古人有不服藥為中醫之嘆 。 要知外科丸散 。 率用古方分量 。 故其效過於內科 。 此即古方不可增減之明證 。 蓋古方固不可苟增減 。 然云配以五行之數則拘矣 。 且考之經方 。 一桂枝湯也 。 而有加桂湯 。 加芍藥湯 。 一小承氣湯也 。 而有厚朴三物湯 。 厚朴大黃湯 。 可知分量之多寡 。 本從證之輕重 。 亦不妨隨宜增減 。 故吳又可於達原飲曰 。 證有遲速 。 輕重不等 。 藥有多寡之分 。 務在臨時斟酌 。 所定分兩 。 大約而已 。 亦其意也 。 如配合之旨 。 則李吳二氏為得 。 然大陷胸湯之甘遂 。 君藥也 。 而以其過峻 。 僅用一錢匕 。 五苓散之澤瀉 。 佐藥也 。 而以其甚慢 。 至一兩六銖之多 。 此類間有 。 亦不可不辨 。
又按馮楚瞻錦囊秘錄論補曰 。 奈何近用味藥者 。 僅存其名 。 體重之藥 。 每同體輕者等分 。 或用錢許幾分 。 是有名而無實效 。 今詳仲景用地黃 。 炙甘草湯則一斤 。 腎氣丸則八兩 。 並重於他藥 。 知馮氏之言可從矣 。
陶隱居曰 。 古秤惟有銖兩 。 而無分名 。 今則以十黍為一銖 。 六銖為一分 。 四分成一兩 。 十六兩為一斤 。 雖有子谷秬黍之制 。 從來均之已久 。 正爾依此用之 。 (本草黑字 。 )
按古方權制 。 諸家所論 。 考證粗謬 。 無能得其真 。 吾友小島學古(尚質)精究累年 。 一以陶氏為歸 。 著經方權量考一書 。 其說甚確 。 實足祛從前之惑 。 茲拈其要 。 以使人知所標準 。 曰 。 古者以十黍為絫 。 十絫為銖 。 積之為兩為斤 。 乃是時世通用之權 。 而如醫方 。 則用其十分之一 。 本說雖子谷秬黍之制云云者 。 言漢志雖有子谷秬黍中者 。 百黍為一銖之制 。 方家從來依此 。 十黍為一銖之稱而用之 。 故千金載本說 。 有此則神農之稱也 。 今依為定之言 。 蓋本說一斤 。 則三千八百四十黍 。 今取本邦所產秬黍中者而稱之 。 以定一斤之重 。 實為五錢五分六釐八毫 。 就求銖兩 。 則一銖者 。 一釐四毫五絲 。 而一兩者 。 三分四釐八毫也 。 醫心方 。 引範汪方云 。 六十黍粟為一分 。 此與本說同義 。 又唐本注所論 。 頗有訛舛 。 且似不解本說 。 (說文解字云 。 銖 。 權十分黍之重也 。 楊倞荀子注云 。 十黍之重為銖 。 是知十黍之銖 。 古或有其說 。 不啻醫方矣 。 )張仲景方 。 云某藥幾銖 。 某藥幾兩 。 某藥一斤若半斤者 。 皆當從神農之稱而為正矣 。 特豬膚一斤 。 世用之一斤也 。 更取仲景方 。 參之本說 。 其劑稍輕 。 今之所用 。 勢必加重 。 然千金云 。 或曰 。 古人用藥至少 。 分兩亦輕 。 瘥病極多 。 觀君處方 。 非不煩重 。 分兩亦多 。 而疾病不及古人者 。 何也 。 答曰 。 古者日月長遠 。 藥在土中 。 自養經久 。 氣味真實 。 百姓少欲 。 稟氣中和 。 感病輕微 。 易為醫療 。 今時日月短促 。 藥力輕虛 。 人多巧詐 。 感病厚重 。 難以為醫 。 病輕用藥須少 。 病重用藥即多 。 此則醫之一隅 。 何足怪乎 。 夫真人之時 。 業已如此 。 而今之距唐 。 千有餘年 。 則亦何怪用藥之彌多乎 。 如後人據百黍之銖 。 以律古方者 。 則其劑甚大 。 水少湯濁 。 不中適用 。 其謬不待辨也 。 漢晉世用之一斤者 。 當今之五十五錢六分八釐 。 而迄於梁陳之時 。 皆遵而用焉 。 如合二斤以為一斤 。 蓋創於吳時 。 (孫思邈云 。 吳人以二兩為一兩 。 葛洪云 。 古秤金一斤 。 於今為二斤 。 所謂古秤 。 乃吳稱耳 。 唐本草注云 。 古秤皆復 。 今南秤是也 。 唐時猶有用復秤者 。 )北魏之初 。 又用復稱 。 至孝文之時 。 再復古制 。 北齊一斤者 。 古之一斤半 。 周玉稱四兩 。 當古稱四兩半 。 隋開皇 。 以古稱三斤為一斤 。 則當今之百六十錢 。 為一斤者 。 乃是唐代之大稱 。 大業中依復古稱 。 乃唐代之小稱 。 實居大稱三之一 。 而醫藥則用之 。 (唐六典 。 凡量以秬黍中者 。 容一千二百為龠 。 二龠為合 。 十合為升 。 十升為鬥 。 三斗為大斗 。 十斗為斛 。 凡權衡 。 以秬黍中者 。 百黍之重為銖 。 二十四銖為兩 。 三兩為大兩 。 十六兩為斤 。 凡積秬黍為度量權衡者 。 調鐘律測晷景 。 合湯藥 。 及冠冕之制 。 則用之 。 內外官司 。 悉用大者 。 )及宋代 。 析一兩為十錢 。 遂立錢分釐毫之目 。 聖惠方云 。 方中凡言分者 。 即二錢半 。 為一分也 。 (此原於陶氏四分為一兩 。 而析十錢之一兩為四 。 故云二錢半也 。 )凡言兩者 。 即四分為一兩也 。 凡言斤者 。 即十六兩為一斤也 。 (玉海云 。 得十五斤 。 為一稱之則 。 )元明以降 。 迄於清朝 。 沿用之稱 。 不敢替易焉 。 (明清之方 。 云分者 。 分釐之分 。 非二錢半之分也 。 李時珍云 。 今古異制 。 古之一兩 。 今用一錢可也 。 誤矣 。 )
又曰 。 今方家所云等分者 。 非分兩之分 。 謂諸藥斤兩多少皆同爾 。 先視病之大小輕重所須 。 乃以意裁之 。 凡此之類 。 皆是丸散 。 丸散竟依節度用之 。 湯酒之中 。 無等分也 。 (同上)
按補闕肘後方序錄曰 。 凡云分等 。 即皆是丸散 。 隨病所須多少 。 無定銖兩 。 三種五種 。 皆分均之 。 考仲景方 。 其稱等分者 。 皆是丸散 。 湯中方 。 無後稱等分者 。 肘後序錄又曰 。 凡云丸散之若干分兩者 。 是品諸藥宜多宜少之分兩 。 非必止於若干分兩 。 然則丸散之分兩 。 不過大概言之耳 。 素問病能論 。 澤瀉 。 術 。 各十分 。 麋銜 。 五分 。 張景岳類經曰 。 十分者 。 倍之也 。 五分者 。 減半也 。 腹中論 。 四烏鰂魚骨 。 一蘆茹 。 謂用蘆茹 。 取烏鰂魚骨四分之一也 。 如仲景方 。 間有稱幾分者 。 亦必於丸散 。 則可知素問仲景之分 。 亦是以意裁之之謂 。 而隱居云古無分名者 。 信矣 。 但後人不知經義 。 或有以分銖之分 。 易之銖兩者 。 然斧鑿之痕 。 可證而得焉 。 (麻黃升麻湯 。 升麻 。 當歸 。 各一兩一分 。 玉函 。 千金翼 。 並作一兩六銖 。 防己黃耆湯 。 黃耆 。 一兩一分 。 此方更用錢盞等字 。 全是後人所肆改 。 龜甲煎丸 。 二十三味 。 總以分稱 。 是似裁分 。 然鍛灶下灰 。 與清酒 。 自有定量 。 則當充千金作鱉甲三兩 。 而改以銖兩 。 大黃䗪蟲丸 。 大黃十分 。 余藥皆以如兩如升如枚 。 則當作二兩十二銖始順 。 赤石脂丸 。 烏頭一分 。 宜從千金作六銖 。 淡飲中五苓散 。 宜准太陽篇 。 改分為銖兩 。 如排膿散 。 柴胡飲子 。 俱似後人所增 。 須附之別論 。 )蓋湯酒煮服 。 必有定劑 。 故不得不以銖兩 。 丸散則以粒之若干 。 抄之多寡 。 為之節度 。 此所以約略裁量 。 而不必須銖兩也 。 (外臺 。 引古今錄驗 。 石斛萬病散方後曰 。 隨病倍其分 。 )
又曰 。 凡散藥 。 有云刀圭者 。 十分方寸匕之一 。 准如梧桐子大也 。 方寸匕者 。 作匕正方一寸 。 抄散取不落為度 。 錢五匕者 。 今五銖錢邊五字者 。 以抄之 。 亦令不落為度 。 一撮者 。 四刀圭也 。 十撮為一勺 。 十勺為一合 。 以藥升分之者 。 謂藥有虛實輕重 。 不得用斤兩 。 則以昇平之 。 藥升方作 。 上徑一寸 。 下徑六分 。 深八分 。 內散藥勿按抑之 。 正爾微動 。 令平調爾 。 今人分藥 。 不復用此 。 (同上)
按學古曰 。 補闕肘後方序錄云 。 刀圭 。 准如兩大豆 。 外臺 。 引刪繁 。 療眼車前子湯洗方云 。 一刀圭者 。 准丸如兩大豆大 。 按下本說云 。 如梧子者 。 以二大豆准之 。 以可互證焉 。 千金方云 。 凡言刀圭者 。 以六粟為一刀圭 。 一說云 。 三小豆為一刀圭 。 並與本說不同 。 俞琰古文參同契注云 。 所謂刀圭 。 刀頭圭角些子爾 。 尚質家藏齊刀一枚 。 文曰齊吉化 。 賞鑑家以為呂望舊物 。 取抄散藥 。 圭端所受 。 不過一梧子許大而已 。 又董谷碧里雜存有說 。 欠當 。 方寸匕 。 按周漢之一尺 。 當今曲尺七寸六分 。 (沉冠云雕周官祿田考 。 載古尺圖云 。 摹出宋秦熺鐘鼎款識冊中 。 底有篆文 。 銘曰 。 周尺 。 漢志鎦歆銅尺 。 後漢建武銅尺 。 晉前尺並同 。 校之即今曲尺七寸六分 。 亡友狩谷望之據新莽大泉五十 。 貨布 。 貨泉 。 起尺 。 亦得今尺七寸六分 。 其說精確詳明 。 實足依據 。 掛川松崎明後著尺准考 。 亦三今之七寸六分 。 )一寸 。 當今曲尺七分六釐 。 今遵而造之 。 以充藥室之用矣 。 醫心方 。 載本說 。 注云 。 今案蘇敬云 。 正方一寸者 。 四方一寸 。 此作寸者 。 周時尺八寸 。 以此為方寸七 。 蓋蘇敬不詳周尺之制 。 就唐代常用大尺之八寸 。 而概言之耳 。 本說云 。 方寸七散 。 蜜和得如梧子十丸 。 而蘇以為十六梧子 。 足以證其尺之長焉 。 醫心方 。 又引範汪方云 。 廿黍粟為一簪頭 。 三簪頭為一刀圭 。 三刀圭為一撮 。 三撮為一寸七 。 此亦與本說不同 。 又補闕肘後方序錄云 。 假令日服三方寸七 。 須止是三五兩藥耳 。 今稱三方寸七散 。 僅不過一錢強 。 亦足以知古時用藥之輕 。 而張仲景方 。 實屢稱之矣 。 (有八分一匕者 。 見於蜘蛛散方後 。 謂十分方寸七之八也 。 )又洪遵泉志 。 有方寸七圖 。 蓋後人所捏造 。 不足徵也 。 錢五線匕者 。 乃半錢匕 。 斯闕錢匕 。 宜從肘後方序錄補入 。 云 。 凡云錢匕者 。 以大錢上全抄之 。 若云半錢 。 則是一錢抄取一邊爾 。 並用五銖錢也 。 考五銖錢 。 漢元狩五年所行 。 大者徑一寸 。 (建武十六年 。 又鑄五銖錢 。 中平三年 。 又鑄五銖錢 。 徑寸一分 。 蓋古方所用 。 必系前漢物 。 )以抄散藥 。 約重三分 。 (徐大椿云 。 半錢匕 。 今秤約重三分 。 可疑 。 )張仲景方所云者 。 即此物也 。 魏志華佗傳云 。 與君散兩錢 。 乃與散二錢匕也 。 一撮者四刀圭也者 。 蓋是不過論量之所起而已 。 孫子算經云 。 量之所起 。 起於粟 。 六粟為一圭 。 十圭為一撮 。 十撮為一抄 。 十抄為一勺 。 十勺為一合 。 又云 。 十勺六萬粟為一合 。 夏候陽算經 。 引倉曹云 。 十粟為一圭 。 十圭為一撮 。 十撮為一抄 。 十抄為一勺 。 十勺為一合 。 (後漢書注 。 引說苑云 。 十粟為圭 。 )應劭云 。 圭者 。 自然之形 。 陰陽之始 。 四圭為撮 。 孟康云 。 六十四黍為圭 。 諸說各各不同如是 。 孫子及五曹算經 。 夏候陽 。 並以一千六百二十寸為一斛之積 。 則升合之積 。 可推而知矣 。 但如本說一勺 。 乃算經之一抄 。 一合 。 乃算經之一勺 。 猶神農秤 。 十黍為一銖 。 而漢志以百黍為一銖之類也 。 今以漢斛一勺 。 定為本說之一合 。 則一合者 。 當今之一撮一有奇也 。 然此所說 。 與刀圭者十分方寸七之一 。 准如梧桐子大 。 無相準的 。 則別是一義 。 不得湊合矣 。 (或疑四刀圭之刀字為衍 。 似是 。 李時珍載本說 。 更補十合為一升五字 。 其意蓋以一合為藥升十分之一 。 謬矣 。 )靈樞邪客篇所云 。 秫米一升 。 治半夏五合者 。 未知其升合果是何制否 。 然以合名量 。 實創於漢志合龠為合 。 則不得取慄氏之量 。 以充秫米半夏之准矣 。 張仲景方 。 無以刀圭撮勺者 。 如半夏 。 芒硝 。 香豉 。 人尿 。 豬膽汁 。 蜀椒 。 其稱幾合者 。 予未能定何量 。 姑俟後之識者 。 藥升者 。 本說稱今人不復用 。 則其行用當在秦漢之際 。 (明沉萬鈳詩經類考云 。 家語云 。 黃帝設五量 。 魏崔靈恩注云 。 古者為升 。 上徑一寸 。 下徑六分 。 其深八分 。 蓋藥升行於秦漢之際 。 故崔氏以為古升 。 然固非常用之升也 。 又唐書韋縚傳 。 詔獻爵 。 視藥升所容以合古 。 )尚質嘗據周尺 。 制此器 。 以為藥室之設矣 。 考張仲景方 。 如芒硝 。 麥門冬 。 半夏 。 赤小豆 。 生梓白皮 。 甘李根白皮 。 吳茱萸 。 小麥 。 杏仁 。 麻仁 。 虻蟲 。 蠐螬 。 䗪蟲 。 五味子 。 葦莖 。 薏苡仁 。 瓜瓣 。 酸棗仁 。 竹茹 。 皆用藥升也 。 如膠飴 。 生地黃 。 馬屎 。 人乳汁 。 泔 。 紫蘇煮汁 。 冬瓜汁 。 人糞汁 。 土漿 。 硬糖 。 鹽 。 蜜清酒 。 苦酒 。 白酒 。 並繫世用之量 。 非此藥升也 。 如粳米 。 或稍幾合 。 亦似涉世用之量矣 。
又曰 。 凡丸藥 。 有云如細麻者 。 即胡麻也 。 不必扁扁 。 但令較略大小相稱爾 。 如黍粟亦然 。 以十六黍為一大豆也 。 如大麻子者 。 准三細麻也 。 如胡豆者 。 即今青斑豆是也 。 以二大麻子准之 。 如小豆者 。 今赤小豆也 。 粒有大小 。 以三大麻子准之 。 如大豆者 。 以二小豆准之 。 如梧子者 。 以二大豆准之 。 一方寸七散 。 蜜和得如梧子准十丸 。 如彈丸及雞子黃者 。 以十梧子准之 。 (同上)
按學古曰 。 唐本注云 。 方寸七散為丸 。 如梧子得十六丸 。 如彈丸一枚 。 若雞子黃者 。 准四十丸 。 今彈丸同雞子黃 。 此甚不等 。 斯說為是 。 千金云 。 青小豆 。 一名麻累 。 一名胡豆 。 李時珍以為豌豆 。 然豌豆大於大豆 。 且無斑文 。 要不審何物 。 又雷公炮炙論 。 有丸比鯉目說 。 今不復贅 。
又按學古又曰 。 內經 。 載半夏湯用流水千里以外者八升云云 。 及張仲景方 。 用水斗升 。 皆宜從漢代之制矣 。 漢之一斗 。 今量之一升一合零一撮強 。 升合皆從此酌量焉 。 (半夏湯云 。 飲汗一小杯 。 張仲景有熱粥一杯 。 酒一杯等語 。 醫心方 。 引小品方云 。 服湯云一杯者 。 以三合酒杯子為準 。 陳延之晉人 。 則當從晉時三合 。 約略今之三四勺耳 。 )如華元化範東陽葛稚川陶隱居 。 及諸家經方 。 今僅散見於孫思邈王燾方中 。 及醫心方者 。 亦當從各代之製為之水率 。 庶可以無失先賢制方之本旨矣 。 隋唐以來 。 量有大小 。 然湯藥唯用小者 。 唐令已言之 。 故宋人每稱古之三升今一升 。 而間有系大量者 。 則往往注其下 。 謂用大斗大升 。 合和之際 。 靡不分明矣 。 林億等校千金方 。 其凡例稱今之此書 。 當用三升為一升之制 。 然孫氏撰用前代經方者 。 一依其舊文 。 則其水率亦當詳勘諸前代之制 。 而為之增損 。 林億之言 。 蓋約略論之而已 。 龐安常用古方 。 恣意減分 。 或增其水 。 其弊固出於不詳陶氏所謂古秤矣 。 而昔人煮湯之法 。 至於趙宋時而一變 。 聖惠方言 。 凡煮湯 。 云用水一大盞者 。 約一升也 。 一中盞者 。 約五合也 。 一小盞者 。 約三合也 。 許叔微陳無擇嚴子禮之輩 。 皆以盞為率 。 或云一建盞 。 (建州盞 。 今有傳者 。 而大小不一 。 本邦方書 。 雲天目者 。 乃建盞也 。 )皆未詳所謂一盞 。 定是若干合也 。 降及元明 。 皆多因准此法 。 固不能如昔人經方之明言升斗 。 而為之節度也矣 。 今一據狩谷望之量考 。 節錄漢以來斛法之沿革 。 以俾後學有所稽考云 。 漢書律曆志 。 劉向說苑 。 孫子夏侯陽算經等 。 諸說不同 。 黍粟大小亦異 。 皆難依以起量矣 。 考王莽嘉量銘 。 及古算經 。 皆曰斛法千六百二十寸 。 又以漢尺求之 。 則一斛者 。 今量之一斗一升零一勺匕撮弱也 。 趙杜夔造斛 。 一仿周式 。 其斛則今量之一斗二升一合九勺五撮六四也 。 趙大司農斛 。 稍近漢量 。 其斛則今量之一斗一升二合七勺有奇 。 北魏之量 。 一倍於古量 。 故左傳定公八年正義云 。 魏齊鬥稱 。 於古二而為一 。 今以漢量倍之 。 則得今量二斗二升零三勺四撮弱 。 定為北魏之一斛矣 。 隋志 。 稱後魏孝文時 。 一依漢志作鬥尺 。 則知其量與漢量正同 。 然民間猶未普行焉 。 北齊之斛者 。 今量之一斗七升零零一撮余 。 後周玉斗之一斛 。 則今量之一斗七升七合零六撮余 。 後周官鬥之一斛 。 則今量之一斗零三合二勺三撮余 。 建德六年作鐵尺 。 同律度量 。 以頒天下 。 是時作量 。 蓋當用鐵尺 。 以作一千六百二十寸之斛 。 則其斛今量之一斗三升二合七勺有奇 。 是隋唐小量之所由來也 。 後復三倍此量 。 則左傳正義所謂 。 周隋斗升 。 於古三而為一者 。 是也 。 其一斛者 。 則今量之三斗九升八合一勻一撮有奇也 。 是隋唐大量之所原也 。 則知大小二量並行 。 實創於後周焉 。 隋代遵用 。 迄大業三年 。 依復古鬥 。 蓋用建德量也 。 李唐之代 。 並行大小二量 。 然湯藥之外 。 率用大量也 。 宋又從唐制 。 云今斛方尺深一尺六寸二分 。 (景祐四年 。 範鎮上表 。 )政和二年 。 詔 。 量權衡以大晟樂尺為度 。 其量今不可詳知矣 。 至南宋之末 。 以二千七百寸 。 為一斛之積 。 則今量之四斗四升五合八勺匕撮弱也 。 元時則以二千五百寸為一斛 。 則今五斗七升四合七勺一撮余 。 明量又依元制 。 成化鐵斛之一石者 。 今量之五斗八升一合七勺五撮余 。 (明董谷碧里雜存 。 今官制 。 五斗為一斛 。 實當古斛之半也 。 正字通云 。 今制 。 五斗曰斛 。 十斗曰石 。 )清康熙量 。 方八寸 。 深五寸 。 積三百二十寸 。 其一石 。 則今五斗九升零四勺三撮余也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