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兒之疾 , 熱與痰二端而已 。 蓋純陽之體 , 日抱懷中 , 衣服加暖 , 又襁褓之類 , 皆用火烘 , 內外俱熱 , 熱則生風 , 風火相煽 , 乳食不歇 , 則必生痰 , 痰得火煉 , 則堅如膠漆 , 而乳仍不斷 , 則新舊之痰日積 , 必至脹悶啼哭 , 又強之食乳以其止啼 , 從此胸高氣塞 , 目瞪手搐 , 即指為驚風 , 其實非驚 , 乃飽脹欲死耳 。 此時告其父母令減衣停乳 , 則必大慍 , 謂虛羸若此 , 反令其凍餒 , 無不唾罵 。 醫者亦不明此理 , 非用剛燥之藥 , 即用參 、 耆滋補 , 至痰結氣凝之後 , 則無可救療 , 余見極多 。 教之適其寒溫 , 停其乳食 , 以清米飲養其胃氣 , 稍用消痰順氣之藥調之 , 能聽從者 , 十愈八九 , 其有不明此理 , 反目為狂言者 , 百無一生 。 至於痘科 , 尤屬怪誕 。 痘為小兒之所必不免 , 非惡疾也 。 當天氣溫和之時 , 死者絕少 , 若大寒大暑 , 其元氣虛而稠密者 , 間有不治 。 其始欲透發 , 其後欲漿滿 , 皆賴精血為之 。 乃未發以前 , 即用大黃 、 石膏數兩 , 以遏其生髮之機而敗其元氣 , 既而即用蚯蚓數十 , 蠐螬數個 , 及一切大寒大毒之品 , 如蜈蚣 、 蠍子 、 雞頭 、 豬尾之類 , 又將地丁 、 銀花等粗糲之品數兩 , 煎汁而灌之 , 增其毒而倒其胃 , 此等惡物 , 即令醫者自服之 , 亦必胃絕腸裂而死 , 況孩提乎 ? 凡用此等藥者 , 必豫決此兒死於何日 , 十不失一 , 其父母反盛稱其眼力不爽 , 孰知其即死於彼所用之藥也 。 或有元氣充實 , 幸而不死者 , 遂以為非此等大藥不能挽回 , 而人人傳布 , 奉為神方矣 。 更可異者 , 強壯之年 , 醫者黃芩 、 麥芽俱不敢用 , 以為克伐 , 孩提之子 , 則石膏 、 大黃成兩亂用 , 毫不顧慮 , 忍心害理 , 至此已極 , 無奈呼天搶地以告人 , 而人不信也 。 又有造為螳螂子之說者 , 割開頤內 , 取出血痰 , 此法起於明末海濱妖婦騙財之法 , 惟蘇 、 松二處盛行 , 割死者甚眾 。 蓋小兒有痰火者 , 吃乳數日 , 必有一二日頤腫厭食 , 名曰妒乳 , 用薄荷 、 朴硝為末 , 搽一二次即愈 , 即不治亦愈 。 至所割出之痰塊 , 或大或小 , 人因信之 , 不知頤內空虛之處 , 人人有此 , 割則復生 , 並非病也 。 不然何以普天下之小兒 , 從未有患螳螂子而死者 , 獨蘇 、 松有此病耶 ? 此亦一害 , 故並及之 。
張按 : 張戴人云 : 余嘗告陳敬之 , 若小兒病緩急無藥 , 不如不用庸醫 , 但以蒸餅湯浸令軟 , 丸作白丸 , 紿其妻妾以為真藥 , 使兒服之以聽天命 , 最為上藥 。 歲丙戌 , 群兒皆病泄瀉 , 用藥者多死 。 蓋醫者少達濕熱之理 , 以溫燥行之 , 故皆死 , 惟敬之不與藥 , 用余之言 , 其兒獨存 。 雄謂 : 此即不服藥為中醫之義 。 徐洄溪批葉案 , 亦有欲停一切醫人之藥之說 , 良以明醫罕覯也 。 而婦女無知 , 焉知此理 ? 故戴人以蒸餅丸為小兒真藥 , 蓋取其和中化滯 、 行水調脾 , 與百病皆無礙 , 且可以安婦女之心也 。 良工深意 , 煞費苦心 , 贅此以告為人父母者 。
雄按 : 葉氏 《 幼科要略 》 一卷 , 洄溪謂其字字金玉 , 可法可傳 。 華岫云刻於 《 臨證指南 》 之後 。 奈大方家視為幼科之治法 , 不過附庸於此集 , 僉不甚留意 , 即闡發葉氏如俞東扶 、 吳鞠通 、 章虛谷輩 , 亦皆忽略而未之及 。 余謂雖為小兒說法 , 大人豈有他殊 ? 其論春溫 、 夏暑 、 秋燥諸條 , 皆發前人所未發者 。 至習幼科之人 , 謂此書為大方之指南 , 更不過而問焉 , 特為表出 , 學者識之 。《 要略 》 後附鄭望頤所述種痘之法甚詳 , 洄溪極口讚美 , 而 《 醫學源流論 》 亦云種痘有九善 。 奈牟利之徒 , 膽用時苗 , 害人不少 , 並令世人連種痘之法亦不信矣 。 (癸卯春 , 吾杭兒科李某 , 世醫也 , 誤購時苗種痘 , 受害之家不少 ,《 回春錄 》 醫案中 , 曾載數條可參 。 )更有以水痘痂為苗者 , 種出之時 , 痘極稀朗 , 並無稠密棘手之候 , 醫者索謝而去 , 為父母者亦歡然放心矣 。 孰知真痘未出 , 迨時痘流行之歲 , 天花陡發 , 病家 、 醫家皆不預料 , 往往誤指別證 , 妄投藥餌 , 縱不誤治 , 痘必危險 , 較彼妄用時苗之罪更浮十倍 , 反得脫身事外 , 人不知之 , 然天地鬼神之鑑察難逃 , 罰及子孫 , 噬臍有日 。 即如西洋所傳牛痘法 , 更勝於鼻孔種痘之或有一失 。 而近聞趙春山司馬之孫 , 曾種牛痘於京師 , 復出天花 , 是必傳授不真 , 或奸人假託以罔利 , 皆不可知 , 但如此鬼蜮 , 不僅害人 , 且令良法見疑於世 , 尤為罪不容誅也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