余自童時 。 習聞此言 。 以為傷寒治法 。 如是之詳且備也 。 及考之成無己注本 。 則所謂三百九十七法者 。 茫然不知所在 。 於是詢諸醫流 。 亦不過熟誦此句而已 。 欲其條分縷析 。 以實其數 。 則未遇其人 。 遂乃反覆而推尋之 。 以有論有方諸條數之 。 則不及其數 。 以有論有方 。 有論無方諸條通數之 。 則過其數 。 除辨脈法 。 平脈法 。 並傷寒例 。 及可汗 。 不可汗 。 可吐 。 不可吐 。 可下 。 不可下諸篇外 。 止以六經病篇中 。 有論有方 。 有論無方諸條數之 。 則亦不及其數 。 以六經病篇 。 及痓濕暍霍亂陰陽易瘥後勞復病篇中 。 有論有方 。 有論無方諸條數之 。 則亦過其數 。 至以六經病 。 痓濕暍霍亂陰陽易瘥後勞復篇 。 有論有方諸條數之 。 則又太少矣 。 竟不能決 。 欲以此句 。 視為後人無據之言而不從 。 則疑其或有所據 。 而或出仲景叔和而弗敢廢 。 欲尊信而必從之 。 則又多方求合 。 而莫之遂 。 宋林億等校正傷寒論 。 其序曰 。 今校定張仲景傷寒論十卷 。 總二十篇證外合三百九十七法 。 余於是就其十卷二十二篇而求之 。 其六經篇 。 霍亂篇 。 陰陽易瘥後勞復篇中 。 有方治諸條 。 以數為計 。 又重載於各篇之前 。 又謂疾病至急 。 倉卒難尋 。 復重集諸可與不可方治 。 分為八篇 。 亦以數為計 。 繼於陰陽易瘥後勞復篇之後 。 其太陽上篇 。 注曰 。 一十六法 。 太陽中篇 。 注曰 。 六十六法 。 太陽下篇 。 注曰 。 三十九法 。 陽明篇 。 注曰 。 四十四法 。 少陽篇不言法 。 太陰篇 。 注曰 。 三法 。 少陰篇 。 注曰 。 二十三法 。 厥陰篇 。 注曰 。 六法 。 不可發汗篇 。 注曰 。 一法 。 可發汗篇 。 注曰 。 四十一法 。 發汗後篇 。 注曰 。 二十五法 。 可吐篇 。 注曰 。 二法 。 不可下篇 。 注曰 。 四法 。 可下篇 。 注曰 。 四十四法 。 汗吐下後篇 。 注曰 。 四十八法 。 以其所注之數通計之 。 得三百八十七法 。 然少陽篇有小柴胡湯一法 。 其不言者 。 恐脫之也 。 又可吐篇 。 卻有五法 。 其止言二法者 。 恐誤也 。 並此脫誤四法 。 於三百九十七法之中 。 亦僅得三百九十一法耳 。 較之序文之說 。 猶欠六法 。 乃參之脈經 。 其可汗 。 可吐等篇外 。 比傷寒論又多可溫 , 可灸可刺 。 可水 。 可火 。 不可刺 。 不可灸 。 不可水 。 不可火諸篇 。 欲以此補其所欠 。 則又甚多 。 而不可用 。 元㤗定間程德齋又作傷寒鈐法 。 其自序曰 。 若能精究是編 。 則知六經傳變三百九十七法 。 在於指掌矣 。 又曰 。 六經二百一十一法 。 霍亂六法 。 陰陽易瘥後勞復六法 。 痓濕暍九法 。 不可汗二十六法 。 宜汗四十一法 。 不可吐五法 。 不可下五法 。 可汗五法 。 可吐五法 。 余亦以其說通計之 。 卻止得三百一十八法 。 於三百九十七法中 。 尚欠七十八法 。 觀其序文乃如彼 。 考其所計乃如此 。 則知其猶未能灼然以得其實數 。 而無疑也 。 故下文細數中 。 止重敘六經霍亂痓濕暍陰陽易瘥後勞復諸法而已 。 彼可汗不可汗等諸法 。 再不重敘也 。 近批點傷寒論者 。 何不考其非乃一宗其所鈐字號 。 而不敢少易乎 。 余由是屏去其說 。 但即論之本文 。 寢食與俱 。 以綢繹之 。 一旦豁然始悟其所計之數 。 於理不通 。 而非仲景叔和之說矣 。 夫傷寒論仲景之所作也 。 至叔和時已多散落 。 雖叔和搜採成書 。 終不能復其舊 。 然則今之所傳者 。 非全書也 。 明矣 。 後之昧者 。 乃不察此 。 必欲以全書視之 。 為鈐為括斷之曰 。 某經幾證 。 某經幾證以謂傷寒治法 。 略無餘蘊矣 。 殊不知其間有論無方者甚多 。 至若前篇引內經所敘六經病證 。 除太陽少陰證 。 為後篇所有外 。 其陽明篇無目疼 。 少陽篇言胸脅滿 。 而不言痛 。 太陽篇無嗌乾 。 厥陰篇無囊縮 。 若此者 。 非皆本無也 。 必有之 。 而脫之耳 。 雖然 。 為鈐括者膠柱調瑟 。 但知叔和之重載 。 而莫知其所以重載之意也 。 夫叔和既撰次於摉採之餘 。 復重載各篇方治 。 並諸可與不可方治者 。 非他 。 不過慮人惑於紛亂 。 故示之以簡便而已 。 林億乃弗解其意 。 遂不問重與不重 。 一概通數之 。 以立總目 。 何不觀重載八篇之中 。 其方治者 。 止有一十五條 。 為六經篇之所無 。 其餘一百五十三條 。 皆六經篇已數過者 。 安有一法而當兩數之理乎 。 雖程德齋去取 。 與林億頗異 。 然亦五十步 。 笑百步耳 。 其不重數發汗後 。 並吐汗下後諸法 。 固為是矣 。 至於宜汗四十一法 。 卻又俱是一法當兩數者 。 與林億所計何以異哉 。 推原其意 。 似亦不見林億所計細數 。 止聞三百九十七法之目 。 遂自就論中 。 尋而數之 。 欲以實其總數 。 然而卒不能實 。 故為此含糊之說 。 以欺後人 。 反又不逮林億所言也 。 竊嘗思之 。 縱使三百九十七法之言 。 不出於林億等 。 而出於億之前 。 亦不足用 。 此言既出 。 則後之聞者 。 必當覆其是非 。 以歸於正 。 而乃遵守聽從 。 以為千載不易之定論 。 悲夫 。 余今於三百九十七法內 。 除去重複者 。 與無方治者 。 止以有方治 。 而不重複者計之 。 得二百三十八條 。 並以治字易法字 。 而曰二百三十八治 。 如此則庶或可通也 。 若以法言 。 則仲景一書無非法也 。 豈獨有方者然後為法哉 。 且如論證論脈 。 與夫諄諄教戒 。 而使人按之以為望聞問切之準則者 。 其可謂之法乎 。 其不可謂之法乎 。 雖然 。 六經之外諸條 。 其二家去取不同 。 固不必辨 。 然其於六經之中 。 尢每有悖理而不通者 。 姑陳一二 。 如太陽病 。 三日 。 已發汗 。 若吐 。 若下 。 若溫針 。 仍不解者 。 此為壞病 。 桂枝不中與也 。 觀其脈證 。 知犯何逆 。 隨證治之 。 桂枝本為解肌 。 若其人脈浮緊 。 發熱 。 汗不出者 。 不可與之也 。 常須識此 。 勿令誤也 。 若酒客病 。 不可與桂枝湯 。 得之則嘔 。 以酒客不喜甘故也 。 喘家作 。 桂枝湯加厚朴杏子佳 。 凡服桂枝湯吐者 。 其後必吐膿血也 。 林億所校本 。 則自太陽病 。 止勿令誤也 。 為一法 。 自若酒客病 。 止杏子佳 。 為一法 。 自凡服桂枝湯 。 止吐膿血也 。 則為證 。 不為法 。 程德齋鈐法 。 則自太陽病 。 止隨證治之 。 為一法 。 自桂枝本為解肌 。 止必吐膿血也 。 為一法 。 又林億本 。 於病脅下素有痞 。 連在臍旁 。 痛引少腹入陰筋者 。 此名臟結 。 死 。 一條 。 則數為一法 。 於其餘死不治者 。 則皆不數 。 程德齋鈐法 。 於陽明病 。 下血譫語者 。 此為熱入血室 。 但頭汗出者 。 刺期門 。 隨其實而瀉之 。 濈然汗出愈 。 一條 。 則不數 。 而太陽刺肝俞 。 肺俞 。 期門 。 諸條 。 卻又數之而弗遺 。 余如兩條同類 。 一云當汗而無方 。 一云當汗而有方 。 則取其有方者 。 而略其無方者 。 又如當取而不取 。 不當取而取者 。 蓋亦甚多 。 不可悉舉 。 若此者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