附四 、 醫以明理為要論

醫之為學 , 明道之一端 , 為塚宰屬官 , 所以佐相業之調和鼎鼎 、 燮理陰陽者也 。 奈後世高者為藝術 , 低者為餬口計 , 日趨日下 。 按 《 內經 》 以明理為要 , 方止有七 。 越人 《 難經 》 亦以明理為要 , 並無方藥 。 自唐以後 , 竟尚方術 , 遂有 《 千金方 》《 肘後方 》, 各家本草 、 方書 , 汗牛充棟 , 而醫道大壞 。 不明理者用毒藥 , 如未能操刀而使割 , 以致殺人無算 。 有宋起而救之 , 不明明理為要 , 乃有 《 和劑局方 》 之設 。 醫道至此 , 壞而愈壞矣 。 蓋以方救方 , 如以火救火 , 不至於燎原不止也 。《 局方 》 之設 , 將以前所有毒藥之方一概禁止 , 名之曰禁方 , 不準世用 , 而單行 《 局方 》。 不知 《 周禮 》 醫師掌醫之政令 , 聚毒藥以共醫事 。 若一以和劑為主 , 如甘草至和之藥 , 膨脹得之即死 。 五穀為日用之需 , 善而又善者也 , 熱病熱未退時 , 早食即死 。 能將藥之甘草並五穀悉禁之哉 ? 此方書不足恃之明效大驗也 。 不明理者 , 雖飲食亦不能調 , 飲食亦能殺人 。 餘生十五子 , 死者九人 , 為不明理之婦人以飲食殺之者七人 。 明理者 , 雖毒藥亦應手而效 。 故醫必以明理為要 。《 中庸 》 謂明善而後可以誠身 , 擇善而後可以固執也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