論云 。 厥陰之為病 。 消渴 。 氣上撞心 。 心中疼熱 。 飢而不欲食 。 食則吐蛔 。 下之 。 利不止 。 此厥陰病之提綱也 。 經云 。 厥陰之上 。 風氣主之 。 中見少陽 。 是厥陰以風為本 。 以陰寒為標 。 而火熱在中也 。 至厥陰而陰已極 。 故不從標本而從於中治 。 沈堯封云 。 此厥陰證之提綱也 。 消渴等證外 。 更有厥熱往來 。 或嘔 。 或利等證 。 猶之陽明病胃家實之外 。 更有身熱汗出不惡寒反惡熱等證 。 故陽明病 。 必須內外證合見 。 乃是真陽明 。 厥陰病亦必內外證合見 。 乃是真厥陰 。 其餘或厥或利或嘔 。 而內無氣上撞心心中疼熱等證 。 皆似厥陰而非厥陰也 。 男元犀按 。 論云 。 傷寒脈微而厥 。 至七八日膚冷 。 其人躁無暫安時者 。 是以少陰證之臟厥 。 喚起厥陰之蛔厥也 。 然少陰證水火不交 。 則為煩躁 。 若真陽欲脫危證 。 則但躁不煩 。 與厥陰之但煩不躁者不同 。 故曰膚冷而躁 。 名曰臟厥 。 非蛔厥也 。 蛔厥為厥陰病的證 。 厥陰陰極陽生 。 中為少陽相火 。 名曰蛔厥 。 此蛔字所包者廣 。 厥陰主風木 。 若名為風厥 。 則遺去木字 。 若名為木厥 。 又遺去風字 。 且用字亦不雅馴 。 若名為風木厥 。 更見執著 。 第以蛔厥二字該之 。 蓋以蛔者風木之蟲也 。 而吐蛔為厥陰之真面目 。 拈此一字 。 而病源病證俱在其中 。 其人當吐蛔者 。 以風木之病當有是證 。 亦不必泥於蛔之有無 。 如本節靜而復煩 。 與上節氣上撞心心中疼熱皆是也 。 曰蛔聞食臭出 。 其人當自吐蛔 。 又用一當字者 。 言吐蛔者其常 。 即不吐蛔而嘔而又煩 。 風木之動 。 亦可以吐蛔例之也 。 曰靜而復煩 。 曰須臾復止 。 曰又煩者 。 風有作止也 。 然通篇之眼目 。 在此為臟寒四字 。 言見證雖曰風木為病 。 相火上攻 。 而其臟則為寒 。 何也 。 厥陰為三陰之盡也 。 周易震卦 。 一陽居二陰之下 。 為厥陰本象 。 病則陽逆於上 。 陰陷於下 。 飢不欲食 。 下之利不止 。 是下寒之確證也 。 消渴 。 氣上撞心 。 心中疼熱 。 吐蛔 。 是上熱之確證也 。 方用烏梅 。 漬以苦酒 。 順曲直作酸之本性 。 逆者順之 。 還其所固有 。 去其所本無 。 治之所以臻於上理也 。 桂 、 椒 、 辛 、 附 。 辛溫之品 。 導逆上之火 。 以還震卦下一畫之奇 。 黃連 、 黃柏 。 苦寒之品 。 瀉心胸之熱 。 以還震卦上四畫之偶 。 又佐以人參之甘寒 。 當歸之苦溫 。 乾薑之辛溫 。 三物合用 。 能令中焦受氣而取汁 。 而烏梅蒸於米下 。 服丸送以米飲 。 無非補養中焦之法 。 所謂厥陰不治 。 取之陽明者此也 。 此為厥陰證之總方 。 注家第謂蛔得酸則靜 。 得辛則伏 。 得苦則下 。 猶淺之乎測烏梅丸也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