類經附翼卷二

律原
宮音 , 五音之首 , 其聲極長極下極濁 。 徵音宮所生 , 其聲次短次高次清 。 商音徵所生 , 其聲次長次下次濁 。 羽音商所生 , 其聲極短極高極清 。 角音羽所生 , 其聲在長短高下清濁之間 。
此圖長律下生短律 , 短律上生長律 。 下生者皆左旋隔八 , 上生者皆右旋隔六 。
律解
樂者 , 天地之和氣也 。 律呂者 , 樂之聲音也 。 蓋人有性情則有詩辭 , 有詩辭則有歌詠 , 歌詠生則被之五音而為樂 , 音樂生必調之律呂而和聲 。 書曰 : 詩言志 , 歌永言 , 聲依永 , 律和聲 。 此之謂也 。 是律也者 , 出乎聲音而為正樂之具也 。 樂記曰 : 樂者音之所由生也 , 其本在人心之感於物也 。 是故其哀心感者 , 其聲噍以殺 ; 其樂心感者 , 其聲嘽以緩 ; 其喜心感者 , 其聲發以散 ; 其怒心感者 , 其聲粗以厲 ; 其敬心感者 , 其聲直以廉 ; 其愛心感者 , 其聲和以柔 。 六者非性也 , 感於物而後動也 。 又曰 : 治世之音安以樂 , 其政和 ; 亂世之音怨以怒 , 其政乖 ; 亡國之音哀以思 , 其民困 。 聲音之道 , 與政通矣 。 是故知律呂聲音之道者 , 可以行天地人事也 。 律呂相感而聲音生 , 天地萬物之情 , 見於此矣 。 (噍音焦 。 殺音賽 。 嘽 , 昌展切 。 )
律原
律乃天地之正氣 , 人之中聲也 。 律由聲出 , 音以聲生 , 禮曰 : 聲成文謂之音 。 音之數五 , 律之數六 , 分陰分陽 , 則音以宮商角徵羽分太少而為十 , 故音以應日 ; 律以黃鐘 、 太簇 、 姑洗 、 蕤賓 、 夷則 、 無射為陽 , 是為六律 , 林鐘 、 南呂 、 應鐘 、 大呂 、 夾鍾 、 仲呂為陰 , 是為六呂 , 合而言之 , 是為十二律 , 故律以應辰 。 一律所生 , 各有五音 , 十二律而生六十音 , 因而六之 , 六六三百六十音以當一歲之日 , 故曰律歷之數 , 天地之道也 。 然律呂皆生於黃鐘 , 而黃鐘為萬事之本 , 一陽之律也 。 黃者土德之色 , 鍾者氣之所種 , 所以言其本也 ; 律生於冬至 , 氣起於一陽 , 所以言其始也 。 故黃鐘之聲中而正 , 合德於土也 ; 黃鐘之音重而濁 , 發聲於初也 。 觀康節先生冬至吟曰 : 冬至子之半 , 天心無改移 。 一陽初起處 , 萬物未生時 。 玄酒味方淡 , 太音聲正希 。 此言如不信 , 更請問庖犧 。 夫玄酒方淡 , 指天一之初生 ; 太音正希 , 謂黃鐘之將起 。 知乎此 , 則知黃鐘之為義矣 。
黃鐘為萬事本
歐陽子曰 : 造律者以黍 。 一黍之廣 , 積為分寸以著於度 ; 一黍多少 , 積為圭合以著於量 ; 一黍銖兩 , 積為輕重以著於權衡 。 三者皆起於黃鐘 , 故曰萬事之本 。
鄭世子曰 : 夫度量權量 , 所以取法於黃鐘者 , 蓋貴其與天地之氣相應也 。 朱子所謂與先天圖一般者 , 夫先天圖者 , 河圖雒書也 。 河圖之位十 , 天地之體數也 ; 雒書之位九 , 天地之用數也 。 蓋一切萬事 。 不離陰陽 。 圖書二義 , 則陰陽之道盡矣 , 是為律歷之本原 , 數學之鼻祖也 , 故古人筭律之妙 , 惟此二種而已 。 一以縱黍之長為分 , 九分為寸 , 九寸為黃鐘 , 九而九之 , 得八十一分 , 取象雒書之九自相乘之數也 , 是為律本 , 此載於淮南子者 。 一以橫黍之廣為分 , 十分為寸 , 十寸為黃鐘 , 十而十之 , 得百分 , 取象河圖之十自相乘之數也 , 是為度母 , 此載於太史公者 。 二術雖異 , 其律則同 , 蓋縱黍之八十一分 , 適當橫黍之百分 , 而橫黍之廣 , 適與縱黍之長相合耳 , 此河圖之偶 , 雒書之奇 , 參伍錯綜而律度方備 , 誠天地自然之妙 , 非由人力安排者也 。 二法之外 , 本無九十分為黃鐘者 , 至於劉歆班固 , 乃以九十分為黃鐘 , 是又合於斜黍度者 。 推原其誤 , 蓋自京房始 。 房時去古未遠 , 明知古法九分為寸 , 以其布算頗煩 , 初學難曉 , 乃創為之法而變九為十 , 故前後漢志 , 皆云九寸 。 今人宗九寸不宗余法者 , 惑於漢志之偏見耳 。 苟能變通而不惑於一偏 , 則縱橫斜黍 , 皆合黃鐘之律矣 。
辨黍
唐禮樂志曰 : 聲無形而樂有器 。 古之作樂者 , 知夫器之必有敝 , 而聲不可以言傳 , 懼夫器失而聲遂忘也 , 乃多為之法以著之 , 故求聲者以律 , 而造律者以黍 。 自一黍之廣 , 積而為分寸 , 一黍之多 , 積而為龠合 , 一黍之重 , 積而為銖兩 , 是三物者亦必有時而敝 , 則又總其法而著之於數 , 使其分寸龠合銖兩皆起於黃鐘 , 然後律度量衡相用為表裡 , 使得律者可以制度量衡 , 因度量衡亦可以制律 , 此古君子知物之終始 , 而憂世之慮深 , 其多為之法而丁寧纖悉 , 可為至矣 。 然黃鐘之律生於尺 , 而尺乃生於黍 , 累黍造尺 , 不過三法 , 皆自古有之 。 曰橫黍者 , 一黍之廣為一分也 ; 曰縱黍者 , 一黍之長為一分也 ; 曰斜黍者 , 非縱非橫而斜倚相排也 。 凡黃鐘之長 , 以橫黍言之 , 則為一百分 , 太史公所謂子一分是也 ; 以縱黍言之 , 則為八十一分 , 淮南子所謂其數八十一是也 ; 以斜黍言之 , 則為九十分 , 前後漢志所謂九十分是也 。 三法雖異而律則同也 。 擇黍之法 , 以上黨境內土地肥處產者為佳 , 即今之糯小米 , 俗名黃米者是也 。 鄭世子曰 : 古上黨郡 , 即今山西潞安州 , 境內產五色黍 。 其黑色黍亦有數種 : 軟黍堪釀酒者名秬 , 硬黍堪炊飯者名穄 , 一稃內兩顆黍名秠 。 律家所用 , 惟秬而已 。 古云取秬黍中者 , 蓋謂中用之黍 , 非中等之謂 , 如俗語選物曰中用不中用 , 亦非指中等也 。 或曰中字讀去聲 , 謂中式也 , 其義亦通 。 詩曰 : 誕降嘉種 , 惟秬惟秠 。 既用一嘉字 , 其義可見 , 則知異常者方為嘉種 , 且秬之為言巨也 , 蓋謂最大者為佳 。 黍大則尺大而黃鐘之聲遂濁 , 黍小則尺小而黃鐘之聲遂清 , 夫黃鐘之音宮音也 , 最長最濁 , 是其本體 , 然則黍之最大者乃為真秬黍耳 。 後人不知此理而泥於漢志中黍之文 , 遂致所累之尺短 , 所造之樂哀 , 非中和之音矣 , 此不可不辨也 。 (龠音藥 。 秬音巨 。 穄音祭 。 稃音夫 。 秠 , 飄米切 。 )
律候陰陽相生
鄭世子曰 : 按陽律生陰 , 下生 ; 陰律生陽 , 上生 。 陰陽之分 , 古有二說 : 其一說者 , 十二律呂 , 各照方位 , 在子午以東屬陽 , 子午以西屬陰 。 是故子黃鐘 , 一陽復卦 ; 醜大呂 , 二陽臨卦 ; 寅太簇 , 三陽泰卦 ; 卯夾鍾 , 四陽大壯卦 ; 辰姑洗 , 五陽夬卦 ; 巳仲呂 , 六陽乾卦 ; 午蕤賓 , 一陰姤卦 ; 未林鐘 , 二陰遁卦 ; 申夷則 , 三陰否卦 ; 酉南呂 , 四陰觀卦 ; 戌無射 , 五陰剝卦 ; 亥應鐘 , 六陰坤卦 。 乾為老陽 , 故仲呂亢極不生 ; 坤為老陰 , 故應鐘極短為終 。 大呂 、 夾鍾 、 仲呂 , 三呂以陰居陽 , 故皆屬陽 ; 蕤賓 、 夷則 、 無射 , 三律以陽居陰 , 故皆屬陰 。 凡律清者皆上生 , 濁者皆下生 。 此一說也 。 又一說云 : 六律數奇屬陽 , 六呂數偶屬陰 。 是故子黃鐘 , 乾之初九 ; 寅太簇 , 乾之九二 ; 辰姑洗 , 乾之九三 ; 午蕤賓 , 乾之九四 ; 申夷則 , 乾之九五 ; 戌無射 , 乾之上九 。 此六律數奇 , 各居本位屬陽也 。 醜林鐘 , 坤之初六 ; 卯南呂 , 坤之六二 ; 巳應鐘 , 坤之六三 ; 未大呂 , 坤之六四 ; 酉夾鍾 , 坤之六五 ; 亥仲呂 , 坤之上六 。 此六呂數偶 , 各居對衝屬陰也 。 居本位者皆下生 , 居對衝者皆上生 。 此又一說也 。 以上二說 , 自漢至今 , 是非不決 。 蓋太史公律書兼有此二種 , 故漢晉梁唐爭執不定 , 而朱子經世大訓 , 所解甚明 。 蓋以一歲言 , 則冬至以後屬陽 , 夏至以後屬陰 , 以一日言 , 則子時以後屬陽 , 午時以後屬陰 , 所謂大陰陽也 。 子陽醜陰 、 寅陽卯陰之類 , 所謂小陰陽也 。 律呂陽下生陰 , 陰上生陽 , 蓋指其大者耳 。 凡陰呂居陽方 , 即皆屬陽 ; 陽律居陰方 , 即皆屬陰 。 故別論小陰陽 , 乃變例也 ; 其餘諸律 , 則只論大陰陽 , 乃正例也 。 朱子此論 , 非蔡元定所及 。 一曰 : 律左呂右 , 其行不同 , 如筮法然 。 故黃鐘至仲呂 , 子至巳陽升陰退 , 故律生呂言下生 , 呂生律言上生 ; 蕤賓至應鐘 , 午至亥陰升陽退 , 故律生呂言上生 , 呂生律言下生 。 至午而變 , 故蕤賓重上生 。 若論捷法 , 不出乾坤六陽六陰者為便 。 子寅辰午申戌 , 黃太姑蕤夷無 , 一如乾之左旋 , 是之謂律而下生 ; 未巳卯醜亥酉 , 林仲夾大應南 , 又如坤之右轉 , 是之謂呂而上生 。 此鄭玄筮法之言 , 得之太玄也 。
隔八隔六相生
鄭世子曰 : 律呂相生 , 左旋隔八 , 則右轉隔六 ; 右轉隔八 , 則左旋隔六 。 何謂左旋隔八 , 右轉隔六 ? 如黃生林 , 林生太 , 太生南 , 南生姑 , 姑生應 , 應生蕤 , 蕤生大 , 大生夷 , 夷生夾 , 夾生無 , 無生仲 , 仲生黃是也 。 何謂右轉隔八 , 左旋隔六 ? 如黃生仲 , 仲生無 , 無生夾 ; 夾生夷 , 夷生大 , 大生蕤 , 蕤生應 , 應生姑 , 姑生南 , 南生太 , 太生林 , 林生黃是也 。 右轉左旋 , 左右逢源 , 周而復始 , 循環無端 , 乃律呂之妙 。 古人算律 , 往而不返 , 但曉右旋 , 不知右轉 , 此所以未密也 。 律管有大小 , 大生小為下生 , 小生大為上生 , 一言盡之矣 。 黃鐘至大而應鐘至小 , 故為上下之終始也 。
三分損益
天地之間 , 聲之大者如雷霆 , 小者如蠓蟻 , 皆不得其和 。 故聖人設音律以調之 , 而後聲之大者不過宮 , 聲之小者不過羽 , 其於和陰陽 、 贊化育之道 , 莫善於此 , 乃為三分損益之法以正五音 。 然音止於五 , 猶不足以盡其變 , 由是截竹為管 , 作十二律以應十二月 , 而亦以三分損益之法正之 。 如黃鐘為宮 , 宮者音之君也 , 一陽之律也 , 陽生於子而數始於九 , 因而九之 , 九九八十一而黃鐘之數立焉 。 陽下生陰 , 長管生短管也 , 三損其一則為短 ; 陰上生陽 , 短管生長管也 , 三益其一則為長 。 如黃鐘九寸 , 分九為三而去其一 , 則為六寸 , 便為隔八下生林鐘六月之管 。 又三分林鐘之六而益其一 , 以二加六得八寸 , 便為上生太簇正月之管 。 余律亦然 。 又以宮數數之 , 九九八十一 , 宮音也 ; 三分去其一分二十七 , 則得五十四為徵音 ; 以五十四為三分 , 而又添一分十八 , 則得七十二為商音 ; 以七十二為三分 , 而損去一分二十四 , 則得四十八為羽音 ; 以四十八為三分 , 而又添一分十六 , 則得六十四為角音 。 此音律三分損益之數 , 皆出於自然而然 。
古人算律有三種 : 其一 , 以黃鐘為九寸 , 每寸九分 , 共計八十一分 ; 其二 , 以黃鐘為十寸 , 每寸十分 , 共計百分 ; 其三 , 以黃鐘為九寸 , 每寸十分 , 共計九十分 。
其一 , 出淮南子及晉書 、 宋書 。 (此縱黍度也 。 )
黃鐘之數八十一 。 (一曰八寸一分 , 下同 。 宮音數也 。 )
林鐘之數五十四 。 (徵音同 。 )
太簇之數七十二 。 (商音同 。 )
南呂之數四十八 。 (羽音同 。 )
姑洗之數六十四 。 (角音同 。 )
應鐘之數四十三 。
蕤賓之數五十七 。
大呂之數七十六 。
夷則之數五十一 。
夾鍾之數六十八 。
無射之數四十五 。
仲呂之數六十 。
其二 , 出太史公律書 。 (此橫黍度也 。 )
黃鐘長十寸 。 (整一百分 , 如前三分損益相生 , 得林鐘之數長六寸六分六釐六毫 , 太簇之數長八寸八分八釐八毫 , 而十二律之數自見 。 )
其三出京房律准及後漢志 。 (此斜黍度也 。 )
黃鐘長九寸 。 (每寸十分 , 如前三分損益相生 , 各得十二律之數 。 )
上古法 , 下生者三分減一 , 三減其一則為二 , 故用二因三歸 ; 上生者三分添一 , 以三添一則為四 , 故用四因三歸 。 別法 , 下生者五十乘之 , 七十五除之 ; 上生者一百乘之 , 七十五除之 。 所得與古同而算法不同 。
假如黃鐘長十寸 。 古法置黃鐘為實 , 下生者二因三歸得林鐘 。 別法以五十乘之 , 七十五除之 , 亦得林鐘 。
又如林鐘長六寸六分六釐六毫 。 古法置林鐘為實 , 上生者四因三歸得太簇 。 別法以一百乘之 , 七十五除之 , 亦得太簇 。 余仿此 。
一律生五音
十二律各就其宮以起四聲 , 而後六十律之聲備 , 非以黃鐘定為宮 , 太簇定為商 , 姑洗定為角 , 林鐘定為徵 , 南宮定為羽也 。 如黃鐘屬子 , 子有五焉 : 甲子徵 , 丙子羽 , 戊子宮 , 庚子角 , 壬子商 , 此黃鐘五聲也 。 大呂亦有五焉 : 乙丑 、 丁丑 、 己丑 、 辛丑 、 癸丑 , 五音亦如之 。 余律自寅至亥皆然 。 朱子曰 : 律凡十二 , 各以本律為宮而生四律 , 如黃鐘為宮 , 則太簇為商 , 姑洗為角 , 林鐘為徵 , 南呂為羽 , 是黃鐘一宮之聲也 。 若林鐘為宮 , 則南呂為商 , 應鐘為角 , 太簇為徵 , 姑洗為羽 , 是林鐘一宮之聲也 。 (夫五音長短之序 , 則宮商角徵羽 ; 五時相生之序 , 則宮徵商羽角 。 故黃鐘之宮作而林鐘之徵應 , 大呂之宮作而夷則之徵應 , 天然妙合 , 不假人為 , 所謂同聲相應者也 。 )
律呂夫妻母子
黃鐘 , 乾之初九 ; 下生林鐘 , 為坤之初六 。 林鐘上生太簇 , 為乾之九二 ; 太簇下生南呂 , 坤之六二 。 南呂上生姑洗 , 乾之九三 ; 姑洗下生應鐘 , 坤之六三 。 應鐘上生蕤賓 , 乾之九四 ; 蕤賓下生大呂 , 坤之六四 。 大呂上生夷則 , 乾之九五 ; 夷則下生夾鍾 , 坤之六五 。 夾鐘上生無射 , 乾之上九 ; 無射下生仲呂 , 坤之上六 。 如初九生初六 , 一陽一陰也 , 是為同位 , 同位者象夫妻 。 初六生九二 , 一陰二陽也 , 是為異位 , 異位者象母子 。 所謂律娶妻而呂生子也 。
聲音翻切
邵子曰 : 律感呂而聲生 , 呂感律而音生 。 故聲為律 , 律為陽 , 律有闢翕 ; 音為呂 , 呂為陰 , 呂有唱和 。 律隨天而變 , 呂隨地而化 。 闢隨陽而出 , 翕隨陰而入 ; 唱隨剛而上 , 和隨柔而下 。 然後律呂隨聲音 , 宮徵羽角之道 , 各得其正矣 。 伊川先生曰 : 一闢一翕而平上去入備 , 一唱一和而開發收閉備 ; 平上去入備而萬聲生 , 開發收閉備而萬音生 。 故康節以二百六十四字母 , 總括律呂聲音之數 , 其內用一百五十二字括音 , 一百十二字括聲 , 音與聲互相翻切 , 各得一萬七千二十四音聲 。 音為母 , 聲為韻 ; 音分唇舌牙齒喉 , 聲分平上去入 ; 音辨開發收閉 , 聲別內外八轉 , 而音聲之道盡之矣 。
候氣辨疑
候氣之說 , 古之所無 , 埋管飛灰以候十二月之氣 , 不經之談也 , 學者感之久矣 , 自宋元以來 , 諸儒皆未嘗辨論 , 近賴本朝二三儒臣 , 漸得辨明 , 今採其略 , 以解後世之疑 , 或有不無少補者 。 按王氏家藏集曰 : 天地之氣 , 有升有降 。 天氣降 , 地氣升 , 則達而為陽 ; 天氣升 , 地氣降 , 則閉而為陰 。 時之寒暑 , 其氣也 , 日之進退 , 其機也 , 氣無微不入者也 , 達即不可御矣 , 豈拘拘於九寸之間哉 ? 豈膠固留滯於方寸之差而月餘始達以應耶 ? 若曰夏至以前陽律應 , 冬至以前陰律應 , 是一歲之中 , 陰陽皆上升而不下降矣 , 天下古今 , 安有是理 ? 故曰謬幽之說也 。 又按劉氏樂經元義曰 : 六律為陽 , 陽數九而始於子 , 故黃鐘象陽 , 以次而短 , 至無射而極 ; 六呂為陰 , 陰數六而始於未 , 故林鐘象陰 , 以次而短 , 至仲呂而極 。 此十二律取象取義於十二月之微旨也 。 後世既不識月令肇造之原 , 又不識聖王造律簡易之心 , 遂以十二律為神物 , 真可以通天地而合神明 。 及考其法 , 皆極為不通 , 然後知其非聖人之制也 。 夫一歲之氣 , 有升有降 , 天氣上升 , 地氣下降 , 閉塞而為陰 。 秋冬之事也 , 升者上 , 降者下 , 埋管於地 , 將誰候乎 ? 天氣下降 , 地氣上升 , 暢達而為陽 , 春夏之事也 , 氤氳兩間 , 發育萬物 , 地下無氣不可候矣 , 氣無微而不入者也 , 十二管飛則皆飛 , 不飛則皆不飛 。 若曰冬至動黃鐘 , 夏至動蕤賓 , 其餘皆以辰位應動不爽 , 是氣為有知 , 擇管而入 , 管為有知 , 擇氣而施 , 天下古今有是理乎 ? 其說始於張蒼定律 , 推五勝之法 , 京房劉歆又傅會以五行幽謬之術 , 大叛於先王之教也 。 又按何氏樂律管見曰 : 律呂本為正五音而設 , 候氣其用之一端耳 。 或問 : 古有十二律管候氣之法 , 其理何如 ? 曰 : 此相傳之訛也 。 候氣止用黃鐘之管 , 候子月冬至之氣 , 余月則否 。 何以知之 ? 蓋古法佔候 , 恆在歲始 , 冬至蓋陽生之始也 , 氣在地中 , 且無形可見 , 故以黃鐘之管候之 。 當冬至之日 , 氣至灰飛 , 則氣節相應 , 是為和平 ; 若氣至灰飛在冬至之前 , 或在其後 , 則為太過不及 , 於是乎有占 , 與冬至登臺望雲物以占吉凶 , 蓋同一意也 。 若謂余月皆候 , 則丑月陽氣未出地中 , 候之猶可 ; 寅月以後 , 陽月已出地上 , 又何候乎 ? 況午月以後 , 陽氣皆自上降下 , 又安有飛灰之理 ? 然則謂十二月皆以律管候氣者非也 , 其為相傳之謬無疑矣 。
鄭世子曰 : 候氣之說 , 六經不載 , 即鄒衍吹律生黍 , 京房吹律知姓 , 亦無吹灰之說 。 或謂始於蔡邕 , 然邕月令章句 , 但云律 , 率也 , 率公之管也 , 截竹為管謂之律 。 律者 , 清濁之率法也 。 聲之清濁 , 以律長短為制 , 亦為按月奏樂言也 。 前漢志言律甚詳 , 但云律呂唱和 , 以育生成化 , 歌奏用焉而已 , 初無吹灰之說 。 吹灰之說 , 其始於後漢乎 ? 光武以讖興 , 命解經從讖 , 漢儒遵時制 , 不得不然也 。 隋唐以後 , 疏家遞相祖述 , 而遂為定論矣 。 按後漢 、 晉 、 隋志所載候氣之法 , 各有異同 。 既云以木為案 , 加律其上 ; 又云埋之 , 上與地平 ; 又云置於案上而以土埋之 , 上平於地 。 此置律有淺深高下 , 其說不一也 。 既云以葭莩灰抑其內端 , 氣至者灰去 ; 又云以竹莩灰實律中 , 以羅縠復律口 , 氣至吹灰動縠 , 而有小動 、 大動 、 不動三說 ; 又云灰飛沖素散出於外 , 而氣應有早晚 , 灰飛有多少 。 其說又不一也 。 總似道聽途說 , 而未嘗試驗耳 。 又如後齊信都芳 , 埋輪扇以測二十四氣 , 尤為虛誕 。 孟子曰 : 盡信書 , 則不如無書 。 儒家以格物窮理為要務 , 乃被無稽之辭欺惑千載而未能覺 , 則格物致知之學安在哉 ? (率音律 , 率之正體 , 約數也 。 )
律管
鄭世子曰 : 八音之內 , 當以竹音為首 ; 竹音之內 , 當以律管為首 。 律管之為器 , 吹之以候氣 , 奏之以和聲 。 舜典所謂律和聲 , 月令所謂律中某之類 , 皆指律管而言 。 是知管即律 , 律即管 , 一物而二名也 。 形而上者謂之道 , 形而下者謂之器 ; 律者其道也 , 管者其器也 。 書曰下管鞉鼓 , 詩曰磬管將將 , 嘒嘒管聲 , 禮曰下管新宮 , 下而管象 , 與夫孤竹 、 孫竹 、 陰竹之管 , 皆是物也 , 然則先王雅樂 , 何嘗不用管哉 ? 近代雅樂廢之何也 ? 蓋由前儒不識管者 , 謂管如䔿而小 , 並兩而吹 。 疏引廣雅云 : 管長尺圍寸 , 八孔無底 , 或云六孔 。 此漢大予樂官之雙管 , 非古所謂管也 。 今按八孔雙管 , 聲如頭管 , 俚俗有之 , 不入雅樂 , 舊說非是 。 後儒不識管者 , 謂管除睪子外 , 長六寸余 。 此係教坊俗樂之頭管 , 亦非所謂管也 。 所謂管者無孔 , 凡有孔者非也 。 惟管端開豁口 , 壯如洞簫 , 形似洞門 , 俗名洞簫者以此 。 禮運載孔子之言曰 : 五聲六律十二管 , 還相為宮 。 據此明言管有十二 , 而世儒止知雙管頭管何哉 ? (鞉音桃 。 嘒音諱 。 睪音叫 。 )
按律呂精義 , 管制有三 , 即前縱黍斜黍橫黍之謂 。 依縱黍尺 , 黃鐘管長八寸一分 , 外徑四分零五毫 , 內徑二分八釐六亳 , 吹口廣一分四釐三亳 。 斜黍尺長九寸 。 橫黍尺長一尺 。 三制圍徑之數 , 及十二管詳數 , 具載本書 , 茲不備錄 。
黃鐘生度
歷代尺度 , 皆本諸黃鐘而損益不同 。 有以黃鐘之長 , 均作九寸 , 而寸皆九分 , 此黃帝命伶倫始造律之尺也 , 是名古律尺 , 又名縱黍尺 。 選中式之秬黍 , 一黍之縱長 , 命為一分 , 九分為一寸 , 九寸共八十一分 , 是為一尺 。 有以黃鐘之長 , 均作十寸 , 而寸皆十分者 , 此舜同律度量衡之尺 , 至夏后氏而未嘗改 , 故名夏尺 。 傳曰夏禹十寸為尺 , 蓋指此尺也 , 又名古度尺 , 又名橫黍尺 。 選取中式之秬黍 , 一黍之橫廣 , 命為一分 , 十分為一寸 , 十寸共計百分 , 是為一尺 。 有以黃鐘之長 , 均作四段 , 加出一段而為尺者 , 此商尺也 。 適當夏尺十二寸五分 , 傳曰成湯十二寸為尺 , 蓋指此尺也 。 有以黃鐘之長 , 均作五段 , 減去一段而為尺者 , 此周尺也 。 適當夏尺八寸 , 傳曰武王八寸為尺 , 蓋指此尺也 。 有以黃鐘之長 , 均作九寸 , 外加一寸為尺 , 此漢尺也 。 唐尺即成湯尺 , 而唐人用之 , 故又名唐尺 。 宋尺即黃帝尺 , 而宋人用之 , 故又名宋尺 。 上七代 , 尺共五種 。 縱黍之尺 , 黃帝尺也 , 宋尺也 ; 橫黍之尺 , 夏尺也 ; 斜黍之尺 , 漢尺也 。 互相考證 , 皆有補於律者 。
蔡元定曰 : 周家十寸 、 八寸皆為尺 。 以十寸之尺起度 , 則十尺為丈 , 十丈為引 ; 以八寸之尺起度 , 則八尺為尋 , 倍尋為常 。 說文曰 : 十寸為尺 , 八寸為咫 。 然則尺之與咫 , 二器之名也 。 今人但知八寸為咫 , 乃別是一物之名而非尺也 。
禮記王制曰 : 古者以周尺八尺為步 , 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為步 。 (禮記王制 , 撰自漢文時 。 鄭世子曰 : 今以周尺 , 周字當作夏字 。 陳祥道曰 : 六尺四寸者 , 十寸之尺也 。 十寸尺之六尺四寸 , 乃八寸尺之八尺也 。 )小爾雅廣度篇曰 : 跬 , 一舉足也 , 倍跬謂之步 。 (跬音傀 。 )司馬法曰 : 六尺為步 。
鄭世子曰 : 按唐虞及夏后氏之制步也 , 皆以夏尺六尺為步 。 商以夏尺一尺二寸五分為尺 , 故以五尺為步 。 周以夏尺八寸為尺 , 故以八尺為步 。 (置一尺二寸五分為實 , 五因 , 得六尺二寸五分 。 置八寸為實 , 八因 , 得六尺四寸 。 然則商之一步 , 乃夏尺六尺二寸五分 ; 周之一步 , 乃夏尺六尺四寸也 。 )今工部收藏寶源局所鑄量地銅尺 , 五尺為步 。 今之五尺 , 乃夏尺之六尺四寸 , 周之八尺也 。 以夏尺八寸均作十寸 , 即周尺也 , 周尺最小 。 以夏尺一尺二寸五分均作十寸 , 即商尺也 , 商尺最大 , 即今木匠所用曲尺也 。 蓋自魯班家傳以至於唐 , 唐人謂之大尺 , 由唐至今用之 , 名曰今尺 , 又名營造尺 , 蓋此尺即殷湯尺也 。 去二寸 , 即夏禹之尺 。 夏禹之尺去二寸 , 即周武王之尺 。 是今一曲尺 , 包括三代之制 , 不待累黍而自明矣 。 且夫黃帝至於舜禹 , 歷世因仍 , 未嘗損益 ; 惟殷周始改統易朔 , 而損益之道興焉 。 故又因此以知黃帝針經孔穴 , 舜同律度量衡 , 皆與夏尺同 , 而禹之身為度者 , 亦因夏尺而可想見也 。
又曰 : 岐伯云八尺之士 , 與周禮云人長八尺相符 , 則是上自黃帝 , 下至成周 , 數千年間 , 人與尺度 , 未嘗有異 , 此蓋言魁偉丈夫之身 , 非眾人之度也 , 故黃帝問於伯高曰眾人之度長七尺五寸是也 , 外臺亦作七尺五寸 , 正與此同 。 梁陶弘景撰本草序錄 , 一用累黍之法 , 孫思邈從而用之 , 其書言尺則用夏家古尺 , 而又參諸司馬法六尺為步以互證之 , 其立意之精 , 豈尋常醫家者所及 ? 但孫氏云夏尺古尺 , 即江淮吳越所用八寸小尺是也 , 當唐尺八寸 。 唐會要云 : 唐高祖武德四年 , 行開元通寶錢 , 徑八分 , 蓋唐尺之八分也 。 夫一錢徑八分 , 十錢徑八寸 , 即孫氏所謂夏家古尺之一尺也 。 開元錢今固有之 , 以錢考尺 , 則尺可知矣 。 近世醫家 , 取同身寸法 , 其說一出 , 無復考古 , 幸孫氏之方及唐會要可證耳 。 眾人身度 , 當以黍尺七尺五寸為準 , 其如曹交之長 , 九尺為有餘 , 晏子之短 , 六尺為不足 , 二者折衷之 , 亦得七尺五寸 , 故孔子荀子 , 皆謂七尺之體為中人之率 , 黍尺七尺五寸 , 蓋今曲尺六尺也 。 素問 、 周禮所謂八尺者 , 黍尺八尺 , 比今曲尺六尺四寸也 , 其偉人之度歟 ? 故素有八尺及七尺五寸二說 。 而庸俗弗曉古今尺度不同 , 乃謂古今人品有異 , 豈不謬哉 ?!
步法三種
夏尺六尺為步 。 (比營造尺五尺短二寸 。 )
商尺五尺為步 。 (即今營造尺 。 )
周尺八尺為步 。 (比營造尺五尺長一寸二分 。 )
今制三種尺
鈔尺即裁衣尺 。 (三尺是夏四尺 , 用四因三歸 。 )
銅尺即量地尺 。 (比裁衣尺短四分 。 )
曲尺即營造尺 。 (比裁衣尺短六分 , 即商湯尺 。 )
古制三種尺
商尺法天 。 (五尺為步 , 象天中數 。 )
夏尺法地 。 (六尺為步 , 象地中數 。 )
周尺法人 。 (八尺為步 , 以象綱常 。 )
黍法三種尺
(此下三尺 , 於營造尺減去二寸 , 是為真黃鐘 。 )
縱黍尺 。 (九黍為寸 , 計八十一分 。 軒轅氏尺 , 宋尺宗之 。 )
橫黍尺 。 (十黍為寸 , 計一百分 。 夏后氏尺 , 唐尺宗之 。 )
斜黍尺 。 (十黍為寸 , 九寸為尺 。 周景王尺 , 漢尺宗之 。 )
黃鐘生量
嘉量起於黃鐘律龠 。 前漢志曰 : 量本起於黃鐘之龠 。 龠者 , 黃鐘律之實也 。 (律龠 , 樂器也 , 尺寸之數與黃鐘同 , 容黍一千二百粒 , 是為半合 。 嘉量 , 量器也 , 其形圓 , 以銅為之 , 下有圓足曰臋 , 上有兩耳 , 量腹內徑一尺四寸一分四釐微強 , 高深一尺 , 臋內徑一尺 , 高深一寸 , 耳內徑二寸五分 , 高深四寸 , 俱厚一分 , 造用夏尺 。 量腹容二十豆 , 是為一鬴 ; 臋容四升 , 是為一豆 ; 耳容一十龠 , 是為一升 。 二圖具律呂全書 。 )嘉量為器 , 端直以應繩者 , 表裡上下 , 皆端直也 ; 平正以應准者 , 內外中邊 , 皆平正也 。 後世好古之士 , 欲為此器者 , 八法之義 , 不可不知 。 八法者 , 律度量衡規矩繩准也 。 此器體圓應規 , 函方應矩 , 端直應繩 , 平正應准 , 容受應量 , 輕重應衡 , 聲音應律 , 八法具焉 , 是為嘉量矣 。
五量所起
六十黍為圭 。 (舊云六十四黍 , 四字衍文 , 今刪之 。 )
四圭為撮 。 (三指撮之曰撮 , 五撮為一龠 , 一千二百黍也 。 )
十撮為合 。 (黃鐘律龠 , 容千二百黍 , 二龠為合也 。 )
十合為升 。
十升為鬥 。
(孫子算法 , 以六粟為圭 , 十圭為抄 , 十抄為撮 , 十撮為勺 , 十勺為合 。 此流俗之鄙談 , 非先王之法制 , 儒者所不道也 。 )
五量正數
(即黃帝所設也 。 周公嘉量 、 太公舊量並同 。 )
四豆為區 。 (四升曰豆 。 區為一斗六升 , 三百二十龠 。 區或作鏂 。 )
五區為釜 。 (八斗也 。 為一千六百龠 。 釜或作鬴 , 即所謂斛也 。 )
倍釜為庾 。 (十六斗也 。 庾或作斞 , 又作逾 , 又作籔 。 )
五庾為鍾 。 (八十斗也 。 )
倍鍾為秉 。 (一百六十斗也 。 )
陳氏三量
(此非周制 , 而與漢制頗同 。 )
五豆為區 。 (二斗也 , 比舊區多四升 。 )
五區為釜 。 (十斗也 , 比舊釜多二斗 。 )
十釜為鍾 。 (百斗也 , 比舊鐘多二十斗 。 )
我朝斛法
成化十五年奏准鑄成斛法 , 依寶源局量地尺 , 斛口外方一尺 , 內方九寸 , 斛底外方一尺六寸 , 內方一尺五寸 , 深一尺 , 厚三分 , 平秤一百斤 。 依古黍度尺 , 斛口外方一尺二寸八分 , 內方一尺一寸五分有奇 , 底外方二尺零五分 , 內方一尺九寸二分 , 深一尺二寸八分 , 厚四分 。 (鄭世子曰 : 按古人未嘗以五斗為斛 , 五斗為斛 , 蓋自唐宋始也 。 算法依寶源局尺量 , 置斛口內方九寸自乘 , 得八十一寸 , 置底一尺五寸自乘 , 得二百二十五寸 , 又以口底相乘 , 得一百三十五寸 , 三宗相併得四百四十一寸 , 三歸得一百四十七寸 , 以深一尺乘之 , 得一千四百七十寸 , 是為鐵斛五斗實積 , 倍之得二千九百四十寸 , 是兩鐵斛即十斗實積 。 然則今之斛法 , 非二千五百也 。 民間俗傳算術 , 多以二千五百為斛法者 , 疑術士之杜撰也 。 )
黃鐘生衡
衡曰平衡 , 謂欲得其平也 。 此器有小有大 , 總名曰衡 , 小者曰等 , 大者曰秤 , 古文作稱 。 (稱去聲 。 )
虞書曰律度量衡 , 言衡不言權 ; 論語曰謹權量 , 言權不言衡 。 蓋權衡合德而相須為用 , 舉其一則可以互見矣 。 吳韋氏曰 : 衡有斤兩之數 , 生於黃鐘 。 黃鐘之管 , 容秬黍千二百粒 , 是為一龠 , 二龠為合 , 合重一兩 , 故律度量衡 , 於是乎生 , 而三代之制 , 權衡之起 , 信乎出於律矣 。 夫一龠所容千二百黍之重 , 是為半合 , 即古之半兩也 ; 兩龠所容 , 三千四百黍之重 , 是為一合 , 即古之一兩也 。 然則一升之重為十兩 , 一斗之重為百兩 , 一斛之重為千兩矣 。 故一斤之重為一升六合 , 一均之重乃四斗八升 , 一石之重乃一斛九斗二升也 。 權量相合 , 未有得其量而不得其權者 。 今考羊頭山秬黍 , 以時制等子秤之 , 其中者百粒得二分五釐整 , 積至兩龠二千四百粒 , 秤重六錢 。 可見今之六錢為古一兩 , 今之六斤為古十斤 , 其餘可以類推 , 大率古之於今 , 乃五分之三耳 , 先儒以為三分之一非也 。 置今求古則用六歸 , 以古求今則用六因 。 求度量亦如之 , 但率法不同耳 。 度以八為率 , 今之八寸 , 即古之一尺 ; 量以三為率 , 今之三斗 , 即古一斛 ; 權以六為率 , 今之六錢 , 即古一兩也 。 凡度量衡 , 以今求古 , 皆置今為實而用歸 , 以古求今 , 皆置古為實而用因 , 則得之矣 。
古今衡數不同
鄭世子曰 : 按淮南子謂十二粟而當一分 , 十二分而當一銖 , 則一銖者 , 一百四十四粟也 。 漢志謂一千二百黍為十二銖 , 則一銖乃一百黍也 。 後漢志注又謂十粟重一圭 , 十圭重一銖 , 則一銖者亦惟百粟耳 , 更減淮南之數而不相合也 。 且漢制律度量衡 , 悉紛亂無紀 。 臣家有漢錢數十枚 , 凡若干種 , 每種雖度數分寸彷彿 , 而厚薄輕重不勻 。 以漢食貨志校之 , 彼志云 : 貨泉重五銖 , 貨布重二十五銖 , 大泉重十二銖 , 大布重二十四銖 。 臣以今時等子 , 將錢每種或十枚或五枚 , 總秤之以均其輕重 , 而用算法求之 , 合其一兩之數 , 則大泉合今三錢三分 , 貨泉合今三錢五分 , 貨布合今三錢七分 , 大布合今三錢八分 , 此皆漢時一兩之數 , 而率皆乖異 , 與宋呂大臨考古圖之說相同 。 大率漢之一兩 , 惟有今之三錢半強 , 是漢三兩為今之一兩強 。 其數與秬黍之法不同者 , 蓋因劉歆誤以秠黍為秬 , 故律 、 度 、 量 、 衡 , 四器皆失之小 , 其餘器皿 , 率多舛謬矣 。 又史言晉之秤兩 , 不與古同 ; 梁陳依古秤 ; 齊以古秤一斤八兩為一斤 ; 後周玉秤四兩 , 當古秤四兩半 ; 隋以古秤三斤為一斤 ; 唐量衡與古校 , 皆三之一 。 然史文缺略 , 今不能的悉其數 。 唐孫真人千金方曰 : 古秤惟有銖兩而無分名 , 今則以十(十當作百 , 傳寫之誤 。 )黍為一銖 , 六銖為一分 , 四分為一兩 , (合今之六錢也 。 )十六兩為一斤 , 此則神農之秤也 。 吳人以二兩為一兩 , 隋人以三兩為一兩 , 今依四分為一兩秤為定 。 (此唐秤十斤 , 正合今之六斤 。 )此說足以破其惑 。 而肘後方鹿鳴山序云 : 古方藥品分兩 , 灸穴分寸 , 與今不類 , 為古今人體大小或異 , 血脈亦有差焉 。 此說非也 , 宋林億等千金方凡例曰無稽之言莫此為甚者是也 。 又如千金方所載藥升之制 , 上徑一寸 , 下徑六分 , 深八分 。 此升甚小 , 不知何代之量有如此者 ? 又云半夏一升 , 秤重五兩 。 校之不同 。 即所云諸藥權量 , 大率類此 , 姑存其說 , 以見度量權衡長短大小輕重之不同耳 。 隋唐宋元之度量 , 校之累黍則失於長大 ; 漢魏南北朝之度量 , 校之累黍則失於短小 。 宋儒論樂律者 , 率舍高而取下 , 論度量者 , 又舍大而取小 , 夫豈知適中之道哉 ? 今選羊頭山秬黍中者一千二百粒 , 實於黃鐘之龠無欠無餘 , 以天平秤之 , 整有三錢 , 乃古半兩也 。 兩龠之黍 , 當天平六錢 , 為古一兩 。 然則古秤一斤 , 當天平九兩六錢 , 今之平秤一斤 , 是古一斤十兩 , 蓋三分兩之二也 。 今大明鈔尺七尺五寸 , 適合黍尺一丈 ; 鐵斛三升二合 , 適合黍量一斗 ; 平秤九斤 , 適合黍權一秤 。 (十五斤曰一秤 。 )雖不同而實同 , 雖不用而實用 , 妙理存乎其間 , 而人未之知也 。 臣若不累黍親驗 , 亦不信有如此之妙 。 後世為鐘律之學者 , 不可以其常用而忽之也 。
五權所起
(五者 , 權之餘也 。 )
權起於黍 。 (黑色圓黍一粒之重起 。 )
十黍為累 。 (以今等子校之 , 重二釐半 。 )
十累為銖 。 (百黍也 , 重二分半 。 )
六銖為錙 。 (六百黍也 , 重一錢五分 , 出說文 。 )
四錙為兩 。 (黃鐘兩龠 , 二千四百黍也 。 )
五權正數
(五者 , 權之正也 。 )
十六兩為斤 。 (古量一升六合黍之重 , 為今秤九兩六錢 。 )
十斤為衡 。 (古量一斗六升黍之重 , 為今秤六斤 。 )
三衡為均 。 (古量四斗八升黍之重 , 為今秤十八斤 。 )
四均為石 。 (古量一石九斗二升黍之重 , 為今秤七十二斤 。 )
四石為鼓 。 (古量七石六斗八升黍之重 , 為今秤二百八十八斤 。 )
擬古天平法馬數
(十得今之六 。 )
一銖 一百黍之重 。 今之二分半 。 二銖 、 三銖以上 , 以遞而增 。
十銖 一千黍之重 。 今之二錢五分 。
十二銖 即黃鐘一龠 , 一千二百黍之重 。 古之半兩 , 今之三錢 。
一兩 兩龠黍之重 。 今之六錢也 。
八兩 十六龠黍之重 。 即古半斤 , 今之四兩八錢也 。
一斤 三十二龠黍之重 。 今之九兩六錢也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