百合狐惑陰陽毒病證治第三

論曰 。 百合病者 。 百脈一宗 。 悉致其病也 。 意欲食 。 復不能食 。 常默默 。 欲臥不能臥 。 欲行不能行 。 飲食 。 或有美時 。 或有不欲 。 聞食臭時 。 如寒無寒 。 如熱無熱 。 口苦 。 小便赤 。 諸藥不能治 。 得藥則劇吐痢 。 如有神靈者 。 身形如和 。 其脈微數 。 每溺時頭疼者 。 六十日乃愈 。 若溺時頭不痛 。 淅然者 。 四十日愈 。 若溺快然 。 但頭眩者 。 三十日愈 。 其證或未病而預見 。 或病四五日始見 。 或病至二十日 。 或一月後見者 。 各隨症治之 。
百合病者 。 宗氣血脈 。 百不合之病也 。 以百不合之病 。 而合之以百合 。 以藥名病 。 猶云柴胡症 。 桂枝症之義 。 故曰百合病也 。 百脈者 。 百骸之血脈 。 就上中下三焦而言 。 一宗者 。 一身之宗氣 。 就心肺之夾空而言 。 然氣主乎血 。 血抱乎氣 。 嘗有夫唱婦隨 。 君令臣供之妙 。 若陰血一傷 。 則其氣自為渙散 。 而氣血失合一之用 。 故悉致其病也 。 是則氣原無病 。 所病者 。 惟是血不足以副之 。 故見夫若無家 。 君幾失國之象 。 下文欲食 、 欲臥 、 欲行 、 欲飲食 、 或有美時 。 及無寒無熱等 。 一半 、 俱陽氣未病之候 。 而不能食 、 不能臥 、 不能行 、 或飲食有不用 。 而且食聞臭 。 及如熱等 。 一半症候 。 俱陰不能為陽以贊厥成耳 。 默默 。 神機以失依而有消阻之狀 。 口苦者 。 陽浮於上也 。 小便赤者 。 陽陷於下也 。 藥不對症 。 故不能治 。 蓋行諸藥者 。 以脾胃之陰陽相得 。 然後能使之內走臟腑 。 外達經表耳 。 今陽有餘而弛 。 陰不足而縱 。 陽弛 。 故得陽藥則劇吐 。 陰縱 。 故得陰藥則劇利也 。 如有神靈 。 指預知暗識之類 。 蓋陰不能宅陽 。 而魂離神蕩 。 往往有在家而預知行人之至 。 靜臥而潛通竊議之言者是也 。 此條神機不守 。 為百合病之最重者 。 俗解頂上文之得藥吐痢為言 。 則謬甚矣 。 身形如和者 。 陽氣無病之應 。 脈微數者 。 陰血乾熱之應 。 陰短陽長之人 。 每當溺時 。 則膀胱一空 。 而陰氣下流 。 其陽熱愈浮於上 。 故頭痛六十日 。 為六氣轉換之候 。 五行之鬼氣 。 滿則必移 。 而平氣接之 。 是為子制其鬼也 。 故期其愈 。 若頭不痛 。 但淅然及溺快 。 而但頭眩者 。 其陰虛陽浮之候 。 遞減而愈期亦各較速也 。 其症 。 統指欲食至頭眩等症而言 。 未病而見 。 謂不因他病而自成百合病者 。 即下文第五條百合地黃湯症是也 。 病四五日三項 。 謂不論新舊 。 先因他病而致虛陰氣以成此病 。 即下文二條之百合知母湯 。 三條之百合滑石代赭湯 。 四條之百合雞子黃湯等症是也 。 或有問余者曰 。 子何以知此症之陽氣無病 。 但病陰虛而陽自渙散也耶 。 答曰 。 以本篇方意知之 。 諸方中用藥 。 俱就上中下而峻補其陰 。 至於氣分 。 但用百合一味以招來收攝之而已矣 。 見諸方下 。 客首肯而去 。
百合病見於發汗後者 。 百合知母湯主之 。
百合知母湯方 百合(七枚劈) 知母(三兩切)
上先以水洗百合 。 漬一宿 。 當白沫出 。 去其水 。 更以泉水二升 。 煮取一升 。 去滓 。 別以泉水二升 。 煎知母 。 取一升 。 去滓 。 後合和 。 煎取一升五合 。 分溫再服 。
百合病發汗後者 。 猶言發汗之後 。 因而成百合病也 。 發汗 。 則心肺之陰液大傷 。 而上焦神氣 。 有懶散不完之象 。 故見首條諸症 。 知母滋陰清熱 。 善走肝腎 。 肝為心之母 。 腎為肺之子 。 合子母而兩補心肺之陰精 。 然後以形象心肺 。 瓣瓣朝宗之百合 。 收攝其神氣而抱攏之 。 則知母滋陰以調百脈 。 百合斂陽以歸一宗 。 針鋒逼對矣 。 先必別煎者 。 各完其性也 。 然後合和者 。 相與有成也 。 煎用泉水者 。 取其上泛而流長 。 蓋上泛之性歸宗 。 流長之性貫脈也 。
百合病見於下之後者 。 滑石代赭湯主之 。
滑石代赭湯方 百合(七枚劈) 滑石(三兩 、 碎綿裹) 代赭石(如彈丸大一枚 、 碎 、 綿裹)
上先以水洗百合 。 漬一宿 。 當白沫出 。 去其水 。 更以泉水二升 。 煮取一升 。 去渣 。 別以泉水二升 。 煎滑石代赭 。 取一升 。 去渣 。 後合和 。 重煎 。 取一升五合 。 分溫服 。
百合病下之後者 。 猶言因下後而成百合病也 。 下後 。 則脾與肝腎之津液大傷 。 而下焦神氣有懶散不完之象 。 故見首條種種等症也 。 滑石甘寒鎮重 。 甘能聚氣 。 寒能養陰 。 鎮重 。 則能令招攝神氣之百合 。 下斂三陰散亡之氣 。 分別水穀 。 又其治下後之餘事也 。 下後 。 必多陰氣上逆 。 故加代赭以鎮之耳 。 百合病見於吐之後者 。 百合雞子黃湯主之 。
百合雞子黃湯方 百合(七枚劈) 雞子黃(一枚)
上先以水洗百合 。 漬一宿 。 當白沫出 。 去其水 。 更以泉水二升 。 煎取一升 。 去滓 。 納雞子黃 。 攪勻 。 煎五六沸 。 分溫服 。
百合病吐之後者 。 猶言因吐後而成百合病也 。 吐後 。 則脾胃之陰液大傷 。 而中焦神氣有懶散不完之象 。 故見首條種種諸症也 。 雞蛋黃 。 血液渾全 。 且色黃而居中 。 為大補土液之聖藥 。 能使百合收攝中宮之氣 。 聚為一宗 。 故主之 。
百合病不經吐下發汗 。 病形如初者 。 百合地黃湯主之 。
百合地黃湯方 百合(七枚劈) 生地黃汁(一升)
上以水洗百合 。 漬一宿 。 當白沫出 。 去其水 。 更以泉水二升 。 煎取一升 。 去渣 。 內地黃汁 。 煎取一升五合 。 分溫再服 。 中病勿更服 。 大便當如漆 。
百合病不經吐下發汗者 。 猶言不因吐下發汗而成百合症也 。 病形如初 。 具首節全症之謂 。 不因汗吐下之誤治 。 而自成其症 。 則其人之上中下三焦 。 陰液皆虛 。 陽氣以無偶而參錯故也 。 生地黃 。 體直味重 。 氣厚液全 。 通補三焦十二經之血脈 。 用汁一升 。 以為之主 。 而令完神聚氣之百合為佐 。 是補百脈 。 而通其氣 。 以輔一宗也 。 中病勿更服 。 恐地黃甘寒之性 。 過傷陽氣也 。 大便如漆 。 所以驗中病之法 。 蓋液短者 。 則地黃之汁 。 滲走百脈 。 故大便無所見 。 大便如漆 。 則百脈不受地黃而自下 。 故知中病也 。 時解謂淤血行下 。 未是 。
百合病一月不解 。 變成渴者 。 百合洗方主之 。
百合洗方 百合(一升)
上一味 。 以水一斗 。 漬一宿 。 洗身 。 洗已 。 食煮餅 。 勿以鹽豉也 。
百合病為宗氣渙散之症 。 氣散 、 則陰液與之俱散 。 而為汗者理也 。 況一月不解之久 。 其變成渴也宜矣 。 以百合之收攝真氣者 。 漬水以洗之 。 則外散之氣內抱 。 而陰液得全 。 渴將自止矣 。 麥形象心 。 為少陰之谷 。 性能聚液 。 故可作煮餅為食也 。 鹽能令器津泄 。 非洗毛竅以收津氣者之所宜 。 故戒食鹽也 。 豉為養性之味 。 鹽豉且戒 。 況其他乎 。
百合病渴不瘥者 。 栝蔞牡蠣散主之 。
栝蔞牡蠣散方 栝蔞 牡蠣(熬等分)
上為細末 。 米飲服方寸匕 。 日三服 。
不瘥 。 承上文而言 。 用百合洗方 。 而渴仍不解之謂 。 洗之而渴不瘥 。 是中焦之營陰渙散 。 不能上供喉舌 。 而陽獨亢之應 。 牡蠣靜藏水底 。 有收攝真壬之象 。 栝蔞滋陰清熱 。 且根性上蔓 。 是又升其清潤於廉泉舌本者 。 加之服以米飲 。 則引入胃中 。 而胃液立起 。 其主之也 。 不亦宜乎 。
百合病變成熱者 。 百合滑石散主之 。
百合滑石散方 百合(一兩) 滑石(三兩)
上為散 。 飲服方寸匕 。 日三服 。 當微利者止服 。 熱則除 。
膀胱之化機不運 。 則陽熱由小腸而上浮胸膈 。 故上條見渴症 。 又從胸膈而外浮於表分 。 故此條見熱症也 。 滑石分理陰陽 。 為中下二焦清利之品 。 配百合以收攝其氣 。 則水道下泄 。 而陽熱自除矣 。 微利 。 即止服 。 陰虛 。 不得過以分消傷津液也 。 首條言本症曰欲飲食 。 或有美時 。 或有不用 。 是百合病原無渴症 。 又曰如熱無熱 。 是百合病原無熱症 。 則前條之渴 。 此條之熱 。 俱因一月不解變出 。 故兩曰變成也 。
百合病見於陰者 。 以陽法救之 。 見於陽者 。 以陰法救之 。 見陽攻陰 。 復發其汗 。 此為逆 。 見陰攻陽 。 乃復下之 。 此亦為逆 。
見於陰 。 謂百合病之成於下後者 。 蓋下後 。 則真陰損傷 。 而真陽渙散 。 陽法救之 。 即滑石代赭 。 及百合洗方之類 。 其意在斂氣歸宗 。 故曰陽法也 。 見於陽 。 謂百合病之成於汗吐後者 。 蓋汗吐後 。 則陽液損傷 。 而陰氣渙散 。 陰法救之 。 即百合知母 。 及栝蔞牡蠣之類 。 其意在添精潤脈 。 故曰陰法也 。 反此則逆 。 總見百合病之始終不可汗下 。 況用吐乎 。 李氏舊注 。 以陽亢陰盛 。 解見陰見陽 。 大謬 。 蓋陽亢之說 。 猶於變渴變熱二條 。 影射得去 。 至陰盛一邊 。 試問本篇諸條治法 。 將何所指乎 。 皆以不知百合一病 。 盡因傷損陰陽二液 。 以致或陰或陽 。 為之懶散浮蕩故也 。
狐惑之為病 。 狀如傷寒 。 默默欲眠 。 目不得閉 。 起臥不安 。 蝕於喉為惑 。 蝕於陰為狐 。 不欲飲食 。 惡聞食臭 。 其面目乍赤乍黑乍白 。 蝕於上部則聲嗄 。 甘草瀉心湯主之 。
甘草瀉心湯方
甘草(四兩) 人參(三兩) 半夏(半升) 黃芩(三兩) 黃連(一兩) 乾薑(三兩) 大棗(十二枚)
上七味 。 以水一斗 。 煮取六升 。 去滓 。 再煎 。 溫服一升 。 日三服 。 (以日三服計之 。 則再煎下 。 當有取三升三字 。 )此虛邪陰火 。 逼傷胃中真陽 。 而為上浮下陷之症也 。 狐性善疑 。 惑 、 炫惑也 。 言或眠或起 。 或上或下 。 或前或後 。 令病者自疑 。 醫者炫惑之義 。 狀如傷寒 。 指頭疼發熱而言 。 默默欲眠者 。 胃中真陽 。 為虛邪陰火所傷 。 不能自振 。 而有遁伏少陰之象 。 故下文不欲飲食 。 惡聞食臭二症 。 同一根蒂也 。 目不能閉 。 臥起不安者 。 虛熱上衝 。 而陽氣又有雖微而不能自伏之勢也 。 蝕者 。 非真有蟲食之義 。 謂陰熱敗物 。 有濕朽黴爛之象 。 如蟲之食物者然也 。 蓋虛邪陰火之氣 。 由中焦而上衝 。 則歷胃脘及肺 。 而喉嗓為結聚之處 。 下陷則歷小腸至膀胱 。 或由大腸 。 而前後二陰為結聚之處 。 故皆為蝕也 。 面目為神氣之所會 。 火升 。 則烘然而赤 。 陽伏 。 則黧然以黑 。 氣陷 。 則夭然以白 。 邪熱有升降 。 氣機有起伏故也 。 喝者 。 聲出自閉 。 如吆喝之狀 。 蓋所以自禁其上衝之氣耳 。 上部 、 凡喉舌牙花皆是 。 主甘草瀉心湯者 。 甘草甘能守中 。 重用之以為君 。 則乾薑之溫 。 在胃陽 。 人參之補 。 在中氣 。 半夏降上逆 。 芩連清標熱 。 則中焦之真陽復 。 而虛邪陰火自熄矣 。 或曰 。 陽與火似為同類 。 今曰虛邪陰火 。 逼傷真陽 。 敢問其所以異 。 且既曰火 。 而復用辛熱之乾薑 。 何也 。 答曰 。 真陽 。 體溫用醇 。 不焦不殺 。 三春太和之氣也 。 虛邪陰火者 。 不特與真陽不同 。 亦與實邪陽火有辨 。 陽火有根有焰 。 生於木而死於水 。 故天地之酷熱 。 可以風散 。 可以雨解 。 陰火無起無止 。 生於水而伏於金 。 故雷電之火光 。 陰雨則見 。 晴明則藏 。 乾薑辛溫 。 辛為金之味 。 辛溫 。 又為晴之象 。 此古聖人本先天庚金伏丙火之理 。 以定方也 。 於乾薑又何疑焉 。
蝕於下部 。 則咽乾 。 苦參湯洗之 。
苦參湯方 苦參(一斤)
上以水一斗 。 煎取七升 。 去滓 。 熏洗 。 日三 。
下部 。 凡前陰及腿縫皆是 。 陰火毒於下 。 則陽液干於上 。 以少陰上系咽喉故也 。 夫陰熱朽爛 。 皆屬氣血弛縱所致 。 苦參 。 味苦氣寒 。 苦以堅之 。 寒以斂之耳 。
蝕於肛者 。 雄黃散熏之 。
雄黃散方 雄黃(一兩)
上一味 。 為末 。 筒瓦二枚 。 合之 。 燒向肛熏之 。
雄黃氣重 。 能排邪而引正 。 加之火燒煙性 。 又能驅穢燥濕故也 。 二條俱承首節諸症 。 及面目之或赤或黑或白而言 。
病者脈數無熱 。 微煩 。 默默但欲臥 。 汗出 。 初得之三四日 。 目赤如鳩眼 。 七八日 。 目四眥黑 。 若能食者 。 膿已成也 。 赤豆當歸湯主之 。 (湯字當作散字)
赤豆當歸散方 赤小豆(三升 、 浸令芽出 。 曝乾) 當歸(十兩)
上二味 。 杵為散 。 漿水服方寸匕 。 日三服 。
此陰火之結於下焦血分者 。 營行脈中 。 血熱而短 。 故脈數 。 氣不病 。 故無熱也 。 胸中液短者必煩 。 然因無表熱 。 故雖煩而亦微也 。 默默欲臥 。 少陰受熱之應 。 下焦陰血中結熱 。 故移其熱於少陰耳 。 汗出者 。 血得熱而蒸其液於外 。 猶之地得熱而潮其濕於上也 。 肝之為臟 。 開竅於目 。 肝統血 。 故血熱者 。 目赤如鳩 。 赤為火之色 。 黑為燼之氣 。 初得之為初炎之火 。 故赤 。 七八日四眥黑者 。 火亢甚 。 而呈煙煤之象也 。 下焦血熱而短 。 血熱甚 。 則上移其熱於胃 。 血短甚 。 又藉資津液於胃 。 故善飢殺穀而能食也 。 夫以血熱血短之故 。 以致善能殺穀而食 。 豈非氣壅血敗而成膿 。 有以見此抽吸胃精之症耶 。 故知之 。 赤小豆味甘 。 臍黑而色正紅 。 甘則解毒 。 臍黑則走下焦陰分 。 色正紅則其入血可知 。 加之浸令芽出 。 芽性上銳而走氣分 。 與補血之當歸相配 。 明系欲其直走下焦之血分 。 既補其血 。 並解其毒 。 且使之上銳而行提其血中之結氣 。 服以漿水者 。 漿水味酸性寒 。 酸則取其入肝 。 寒則取其解熱也 。 下卷十六篇 、 下血而在大腸之近處者 。 亦主此湯 。 則其從下焦而補之升之清之散之之義 。 可並見矣 。
陽毒之為病 。 面赤 。 斑斑如錦紋 。 咽喉痛 。 吐膿血 。 五日可治 。 七日不可治 。 升麻鱉甲湯主之 。
升麻鱉甲湯方
升麻(二兩) 鱉甲(手指大一片炙) 當歸(一兩) 甘草(二兩) 雄黃(半兩研) 蜀椒(炒去汗一兩)
上六味 。 以水四升 。 煮取一升 。 頓服之 。 老小再服 。 取汗 。
此陰火之鬱於上焦氣分 。 而殘暴其血中之清陽者 。 氣分屬陽而受毒 。 故曰陽毒 。 與俗稱陽火亢熱之毒不涉 。 陽氣受陰火之毒 。 不能載血流行 。 面為諸陽之合 。 故獨赤 。 斑斑如錦紋 。 氣病而不與血相入之象也 。 咽喉 。 為清氣上出之道 。 氣從陰火之化 。 故痛 。 氣傷則膿 。 氣傷而血亦與之俱傷者 。 故吐膿亦吐血也 。 五日可治 。 五日以內尚可治 。 七日不可治 。 謂七日以外則不可治矣 。 見急宜治之 。 遲則必死 。 警惕之詞也 。 蓋此及下文二條 。 系邪火銷鑠真水之症 。 五日以內 。 為五行之生數 。 生而未成 。 則邪火尚易撲滅 。 故可治 。 七為火之成數 。 燎原之勢 。 便不可向邇矣 。 況七日以外乎 。 故不可治也 。 所謂五日可治 。 而主升麻鱉甲湯者 。 妙哉仲景 。 誠聰明睿智 。 高視九天九地之下 。 而秋毫不遺者也 。 夫此症 。 原為陰邪之火 。 鬱於上焦氣分 。 而殘暴其血中之清陽 。 故用鱉甲為主 。 以鱉為水族疥蟲 。 得金水之正 。 後天之水能制火 。 先天之丙伏於庚 。 合先後天而兩治 。 陰邪之火 。 焉有不服者哉 。 且鱉性屬陰 。 而其甲屬天象 。 是為陰中之陽 。 與補血之當歸相合 。 則峻補殘暴之陰 。 而尤能行血中之氣矣 。 雄黃 、 蜀椒 。 俱屬味辛氣重之品 。 味辛則能制伏陰火 。 氣重 。 則又能專引鱉甲 、 當歸 。 而入於氣分矣 。 且雄黃之氣重於散 。 而不使陰火之毒 。 內鬱於氣機 。 蜀椒之氣重於斂 。 而不使陰火之毒 。 上炎於喉咽 。 然後以甘緩守中之甘草 。 兜托諸藥之性 。 高理於上焦 。 以輕浮疏泄之升麻 。 薄引陰火之邪 。 分散於玄竅 。 頓服者 。 取其力並也 。 老小再服 。 非老人小兒另行作服 。 蓋一升分作再服之義 。 舊注謬甚 。
陰毒之為病 。 面目青 。 身痛如被杖 。 咽喉痛 。 五日可治 。 七日不可治 。 升麻鱉甲湯 。 去雄黃蜀椒主之 。
此陰火之鬱於上焦營分 。 而殘暴其血中之清陽者 。 營血屬陰而受毒 。 故曰陰毒 。 與傷寒陰邪中臟之毒 。 不涉 。 營血受陰火之毒 。 色不上華 。 故面青 。 又肝藏血 。 而開竅於目 。 營血傷於陰熱 。 而肝氣外應 。 故目亦青也 。 營行脈中 。 營血熱而脈絡之氣不舒 。 故身痛如被杖也 。 膻中為陽腑而多熱 。 其別絡 。 則內通心主之血 。 而外絡咽喉 。 陰火逼營陰 。 而膻中更熱 。 故上逆於咽喉而刺痛也 。 五日以內可治 。 七日以外不可治 。 以陰火之毒 。 如陰險陰毒之人 。 其陰狠忍酷 。 不問中氣中血 。 俱不得因循養禍以待斃也 。 即主本湯而獨去雄黃蜀椒者 。 以陰火熱邪 。 其中傷血分而耗血 。 與中傷氣分而耗血頗同 。 故只消去其氣分之使藥 。 而已足矣 。 舊注牽扯疫熱陰寒 。 以釋陰陽二毒 。 略無是處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