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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匱要略淺註補正
補正凡例
一 、《 金匱 》 經歷代傳寫不無錯簡 , 間有文理不通者應行闕疑 , 不敢強解 。
一 、 原文訛字其可考見者 , 亦不為多 , 註家每遇不能解處即指為訛 , 或指為王叔和所參亂 , 不知文法 , 自成一家 , 訛字亦無幾許 , 是在仔細推勘 , 自然融貫 。
一 、《 金匱 》 註家於章節句讀往往讀錯 , 是以不得其解 。 仲景文法自順 , 讀錯則當斷者反連 , 當連者反斷 , 焉能解哉 ! 陳註章節較諸家更明 , 然亦有錯誤者 , 不可不辨也 。
一 、 漢人文法不似後人之板也 。 譬如太史公筆法多以抑揚見意 , 故是書或就此以明彼 , 或即彼以申此 , 若不知意在言外而徒死於句下 , 則大乖本旨矣 ! 註家 、 讀家皆須善會 。
一 、 古篆今隸變遷致誤 , 如膲省作焦 , 蜮誤作惑 , 不一而足 , 故註此書須兼通古文 。
一 、 淺註義可通者存而不論 , 其不及者補之 , 加 「 補曰 」 二字 。 不是者 , 正之 , 加 「 正曰 」 二字 , 使讀者一目了然 。
一 、 附方出自後人 , 與原文實義有隱相背者 , 修園未能辨之 , 故應刪而未刪也 。 余俱置之不論 。
一 、 方註當附入原文以便印證 , 陳書另將方歌別立為部 , 不能與證對勘 , 今特割取其註 , 改歸本證方之下 , 使本方義與證一目了然 。
一 、 方註別立為部則可存歌括 , 今既編入原文之下 , 若雜歌括便非釋經體裁 , 故將歌括削去較為完善 。